[ 楊亞新 ]——(2010-11-17) / 已閱7931次
簡述當事人陳述的分類
楊亞新
我國現行訴訟法雖然沒有嚴格規定當事人陳述的種類,但是根據不同的標準,仍可以對當事人陳述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當事人陳述的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確認性陳述、否定性陳述與承認性陳述。確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主動地提出一定事實作根據,以證明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存在的陳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詳細地講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還等情況,要求法院確認該借款關系之存在并判決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在這里,原告向法院的“講述”即為確認性陳述。經法院審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張的借款事實屬實,就要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應利息。可見,確認性陳述具有主動性、獨立性和利己性的特點,不管另一方當事人有無相關的陳述,一方當事人皆可主動地向法院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而否定性陳述則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列舉事實,否認爭議中某種事實或認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系根本不存在的陳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將借款償還于原告的陳述,而否認原告所說的“至今未還”這一回事。在這里,被告的陳述即為否定性陳述。可見,否定性陳述具有被動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點,是針對另一方當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陳述而作出的一種反應,以否定對方,保護自己。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確認性陳述和否定性陳述中當事人的態度不同,但兩者都是當事人出于利己的考慮而作出的不同反應。
與上述兩種陳述不同,承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地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或請求的陳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還的陳述,即為承認性陳述。承認性陳述一般對陳述者來說是不利的,是當事人陳述的一種特殊形式。
2.根據當事人陳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書面陳述與口頭陳述。所謂書面陳述,是指當事人運用文字或書面的形式,將有關案件事實的情況加以表達出來。典型的如起訴狀、答辯書等。原告在訴狀中必須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據的情況和能夠證實這些情況的證據,因此,在訴狀中必然包含著作為證明手段的當事人書面形式的陳述。被告在答辯書中,可以承認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實或部分事實,也可以否認這些事實而提出另一些事實。在這里,被告的“承認”、“否認”、“提出”,皆為書面陳述。
所謂口頭陳述,是指當事人通過口頭方式將有關案件事實的情況直接表達出來。在詢問當事人、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表達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時。往往直接用口頭方式。一般來說,在訴訟中,既有書面陳述又有口頭陳述,書面陳述縝密,口頭陳述樸實,兩者各有所長,可以相互補充。
北安法院 楊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