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寶軍 ]——(2010-11-18) / 已閱7912次
以和諧審判探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意義
陳寶軍
在刑事審判中發現,未成年犯罪在整個犯罪數量中的比重不斷上升,其中既有家庭、社會等外部因素的影響也有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因素的影響。從未成年所犯的罪名來看多是盜竊、搶劫、故意傷害等,由于未成年具有好奇、沖動的特點,做事不計后果,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一般都比較嚴重,要么屬于刑法中的嚴重情節要么造成被害人重傷,所以按照法律規定這些都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些未成年人大多正在讀書,如果一旦把這些未成年判處有期徒刑,就會對他們的一生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法院解決糾紛不僅要注重“案結”更要注重“事了”,即要尋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面對這種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和諧審判的方式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做到既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又維護了被告人的利益,從而維護社會穩定、社會和諧。在審判階段引入刑事和解就是我們采取的一項重要的舉措,我們既要引用和探索刑事和解的形式也要引用和探索刑事和解的實質,所謂審判階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審判階段,被害人與犯罪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就被害人補償進行對話、協商,使犯罪人責任承擔具有輕緩化的一種犯罪處置方式。審判階段刑事和解的定義具有以下基本內涵:
一、審判階段的刑事和解是一種犯罪處置方式。按照傳統刑罰觀,刑罰的根據主要有報應刑論和目的刑論,報應刑論強調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刑罰就是對犯罪分子做壞事的一種報應,目的刑論強調刑罰的主要目的是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統一,即使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的人承擔刑事責任,防止其以后重新犯罪和防止那些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不管是報應刑論還是目的刑論都可歸納為刑罰裁量和刑罰執行這兩個方面。而刑事和解的提出突破了傳統的刑罰方式,它是以傳統的刑罰為基礎,吸納了新的方式,例如在我們在實踐中發現有的被告人家庭條件不好,通過協商確定,被告人給受害人種植、收割莊稼,幫受害人做房子等等方式。通過社會矯正來取代對人身自由的限制,這些也可以作為犯罪處置的一種方式。
二、刑事和解是發生在審判階段,由法官作為中間人。既然案件移送到了法院,大部分案件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和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基本上確定了被告人有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人自愿認罪,可以更容易的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筆者認為,在審判階段更有利于刑事和解,理由是不管是偵查機關還是檢察機關它們都是站在被告人的對立面,盡量最大可能的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官不偏不倚的地位決定了能夠中立的對待被告人和檢察機關,在被告人和被害人心中樹立了公正的信念。同時由法官作為中間人主持刑事和解也體現了司法在處理紛爭中的作用,有利于平衡被告人、被害人和國家的利益和地位。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只是做被告人、被害人的思想工作,釋明法律規定與利害關系,使被告人與被害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達成刑事和解協議,法官不得使用脅迫、誘導的方式迫使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在實踐中主要通過“圓桌審判”、被害人敘說的方式促使和解協議的達成。具體法官該怎么做還有待于理論界和法律實務界作進一步的探討。
三、審判階段刑事和解的內容是被害人與被告人自愿的進行對話、協商。通過對話、協商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使被害人得到物質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原諒從而得到輕緩化處理。美國犯罪學家約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程序:一個實踐和理論架構的考察》一文中提出“敘說理論”(Narrative Theory),敘說理論認為,被害人敘說是一種有效的心里治療方式,被害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在和解的過程中向被告人和法官講述被害的經歷,能夠降低其恐懼和焦慮,而且還能在思想上教育加害人,使其認識到自己所造成的損害,能夠時刻的體會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從而使其真誠的認錯、覺悟,不再犯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有利于實現恢復正義。
四、審判階段刑事和解的結果是使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得到輕緩化處理。所謂輕緩化,是指法官對犯罪人的判處比一般情況輕的刑罰,主要表現在“輕”和“緩”上,“輕”強調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緩”強調積極使用緩刑。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第18條提出,對于輕微犯罪等,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不大,有悔改表現,被告人認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盡可能地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另外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應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發的案件,案發后真誠悔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從以上可以看出,對符合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輕緩化處理是有現實依據的。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在對刑事和解的被告人進行輕緩化處理的過程中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進行裁量,例如我國刑法第263條關于搶劫罪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除了具有減輕情節之外,筆者認為法官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底限,即法官不能判決二年有期徒刑更不能判決一年有期徒刑,這時要使被告人得到輕緩化處理法官可以通過判決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的方式判決,從而使被告人與被害人服判,也可以防止檢察院抗訴。當然,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所以對于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幅度以下作出判決。筆者主要從受害人、未成年犯罪人以及國家和社會的視角來討論以和諧審判方式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意義。
首先,刑事和解對受害人的意義。對于被害人來說,通過刑事和解不但可以確保其實質利益,而且還能彌補精神上的損害,有助于被害人之再社會化。首先,刑事和解能最大限度的使受害人獲得物質賠償。受害人所遭受到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雖然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制度,但是從實際的效果來看,并沒有發揮很好的作用,被告人被判刑后,自認為已經對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根本就沒打算進行民事賠償,根本就沒有賠償的意愿,從而拒絕經濟賠償責任的承擔就成為一種合理化的選擇。而刑事和解就解決了這一問題,刑事和解要求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由于未成年犯罪人是否對被害人實行賠償或者是否致力于賠償將影響到對其的實體處理,所以未成年犯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賠償方面往往會有一個積極的態度。刑事和解協議是由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而不是強行的司法判決,這樣一方面未成年人犯及其法定代理人會積極的履行賠償;另一方面,受害人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賠償。其次,刑事和解有利于恢復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在傳統的刑事訴訟中,通過國家對犯罪人的刑罰處罰,被害人的報應情感得到一定的滿足,憤怒情緒得到一定的宣泄。但是,對于其造成的心理障礙確實無法得到修復的,其實被害人不僅需要物質上的恢復還需要心靈上的恢復,而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和解就是在相對和平的“圓桌會議”下,在融洽的氛圍中采用敘說、賠禮道歉等方式使受害人受傷的心靈得到恢復。再次,刑事和解有利于被害人與未成年犯罪人及其他朋友、同學重新建立友情,有利于重新回歸社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犯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在他們雙方的親屬、老師參與下,在法官的主持下,在相對和平的氛圍中達成和解協議,使雙方當事人重歸于好,當然就有利于被害人與未成年犯罪人及其他朋友、同學重新建立友情,有利于重歸社會。
其次,刑事和解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意義。首先,刑事和解有利于使未成年犯罪人得到輕緩處理,特別是避免受到重刑罰的處理。在傳統的刑罰中,未成年犯一旦被判有期徒刑關押在監獄或者看守所或者未成年管教所就會產生種種問題,例如,有的未成年犯罪人之間會交叉感染,不但沒有達到改造的目的反而學會了一些犯罪的“本領”;有的未成年人因刑罰處罰,對社會產生仇視心理,刑滿釋放后重新犯罪報復社會。在刑事和解中,未成年犯罪人通過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相關人員的譴責,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真誠謝罪、悔悟,以及賠償或者其他物質補償的行為或者通過緩刑的方式來承擔刑事擇,從而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輕緩化處理,特別是免受嚴重刑罰的處理。其次,刑事和解有利于更好的感化、教育未成年犯罪人。在傳統刑事處理模式中,教育功能是通過刑罰實現的,是一種強制教育;而在審判階段的刑事和解中,則是以對話交流來實現教育的。一方面,刑事和解融洽的環境使加害人消除了一些誤解和歧視;另一方面,未成年犯罪人與被害人就犯罪影響進行討論,使犯罪人更加能夠深刻認識自己犯罪行為的嚴重后果,以及給他人帶來痛苦的程度,在促使其真誠的悔悟方面具有更好的效果。再次,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歸社會。刑罰的目的論者認為刑罰是國家為了排除犯罪者,保衛社會而采取的一種手段,包括將不能改善者與社會隔離,對有改善可能者進行教育、改造,使之作為善良的社會人能夠復歸社會。正如我國臺灣學者林山田教授所言,刑罰權的界限與行使,應以犯罪人再社會化的需要為依據,刑罰的宣告與執行應能作為犯罪人再社會化的手段。因此惟有符合再社會化原則的刑罰,方是有意義而有必要的刑罰,一切足矣阻撓犯人再社會化之目的的構想的刑罰應盡量避免。刑事和解能盡量減少涉入刑事訴訟,盡量避免羈押的理念,有利于未成年犯罪重返社會,控制與預防重新犯罪,是其再社會化的一個新途徑。
再次,刑事和解對國家和社會的意義。首先,刑事和解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一個具體舉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對當前司法工作提出的明確要求,也是黨和國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通過總結長期以來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的經驗而得出的重要結論,其基本要求就是,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對未成年犯罪人畢竟要以教育為主,針對未成年犯罪人,刑事和解就體現在“該寬則寬”的一面。其次,刑事和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兩個永恒主題,也是司法的核心價值所在,“遲到的正義非正義”這句法諺告訴我們人民法院處理案件要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資源有限的前提下,為了更好地完成訴訟任務,就必須高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刑事和解的突出優點就在于可以極大提高訴訟效率。對于雙方當事人家庭條件都不好的情況,對被害人醫藥費的賠償的判決就可能成為空判,這樣被害人很難在短時間內獲得賠償,而刑事和解是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達成的,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家人就會想盡一切辦法積極主動的賠償被害人,從而使被害人獲得賠償的時間就大大縮短了,所以說刑事和解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再次,刑事和解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是貫徹“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舉措,進而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針對未成年犯罪人如果過分強調法律的懲罰功能而忽視法律的教育功能,可能會導致不良的后果產生,出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背離。如果通過刑事和解的方式,未成年犯罪人認罪服法,向受害人當面賠禮道歉,求得諒解,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就可以使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物質上得到足額的賠償,精神上得到滿足,同時加害人可以不影響讀書,換來自己的家庭穩定和利益保障。在此條件下解決紛爭,更能從深層次體現出對被害人的保護、對加害人的教育挽救,從而有利于重塑社會和諧。
作者: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 陳寶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