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盛立軍 ]——(2010-11-18) / 已閱14136次
4、司法機關存在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的情況。比如,我院發出的在訴訟活動存在的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檢察建議相關司法機關存在整改落實不到位或回復不及時的情況,即便是整改了有仍然出現類似問題的情況。建議相關機關樹立接受監督的意識,規范訴訟行為,對檢察機關的監督引起重視。
5、提前介入工作不完善。目前我們提前介入工作只限于公安機關通知的案件,提前介入也只是復核現場,工作的意義不大。我們認為應該要求公安機關凡涉及重大案件的偵查時都應該通知我們檢察院提前介入,而這時的介入不只是復核現場,而是在偵查取證、證據的搜集、證據的固定等方面起到引導偵查的作用,為今后的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奠定基礎。
三、主要做法和經驗
1、完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工作,拓寬案源渠道。
一是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宣傳力度,讓廣大群眾能夠了解、支持這項工作,鼓勵和激發公民和單位的舉報熱情,擴大立案監督線索來源。二是要加強與公安、信訪、紀檢等部門的聯系,建立立案監督線索信息網絡,疏通案源渠道。三是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建立與工商、稅務、衛生等行政執法單位的聯系制度,互通情況,便于掌握立案監督線索。
2、捕后監督問題
鑒于當前法律對這部分規定比較原則,故對此類情況實踐中應著重把握以下四點:第一,應采取積極措施,加強對批捕后執行情況的跟蹤了解。批捕部門可以與監所檢察部門加強聯系,掌握真實準確的情況。對逮捕執行情況,應作為批捕工作監督偵查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分析研究。第二,對符合刑訴法第72條規定而釋放的,批捕部門則應認真分析原因,查明責任,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嚴防再次發生類似情況。第三,凡發現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變更逮捕措施而未通知檢察院的,應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必要時應發糾正違法通知書。第四,認為公安機關釋放、變更不當的,對其中移送起訴的案件,可與起訴部門協商,在起訴階段采取逮捕措施糾正違法,或由起訴部門直接建議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后再移送起訴;對其中撤銷案件送勞動教養的,批捕部門應與駐勞教檢察部門協商,從糾正“以罰代刑”角度提出檢察建議。對公安機關直接釋放不作任何處理的,若犯罪證據確實,應書面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及上級部門糾正違法,也要注意發現其中可能隱含的徇私枉法行為。
3、對于因同一事實先前已作行政處罰、后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我院認為無需撤銷先前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先前被行政處罰的案件,后來認為行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同時,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可見,行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處以刑罰時,無需撤銷先前所作的行政處罰,只需對先前所作的行政處罰予以折抵即可。先前的行政處罰被刑罰折抵后,實質上已被刑罰吸收,不存在撤銷行政處罰的問題,也就不存在同一行為雙重處罰的問題。
再次,國務院2001年公布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可見,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其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有效,無需撤銷。
4、關于盜竊數額累計計算問題
對于不屬多次盜竊,而且單次盜竊數額均沒有達到犯罪起點的案件,本院認為不應累計計算其盜竊數額作犯罪追究。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四條規定:“多次盜竊”是指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第五條第(十二)項規定“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后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5、加大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的力度。一是建議加強對監外執行的罪犯的法律文書的送達,避免出現交接中的脫節現象,要求轄區派出所建立監外執行罪犯檔案,對送達的法律文書進行搜集,對監外執行罪犯情況做到心中有數。二是同時要求應當納入社會綜合治理的范疇。根據目前基層派出所警力有限,工作量繁重,致使有些監外服刑罪犯形成脫管失控的現狀,可以發揮基層群眾組織的力量,實行群防群治,同時加強重點回訪考察工作,避免社會服刑人員脫管、漏管。
6、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訴訟監督的力度和水平。一是要端正執法思想,樹立檢察機關良好執法形象;二是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和途徑,提高干警政治業務素質;三是規范內部工作程序,科學分工,使訴訟監督工作健康進行。
四、改進措施和建議
1、關于推行主辦檢察官責任制
我們認為,推行主辦制至少有三方面的積極意義。一是推行主辦制,實際是啟動了骨干層,有利于科學管理。管理學中人體行為的理論認為,一個人最佳管理范圍是5—6個人。在6人以上的科室確定1至2名骨干,由每一名骨干管理2至3名干部,符合科學管理的要求,這就更有利于管理效益和目標的實現;二是推行主辦制有利于對干部的培養。給部分青年干部一個區域和空間,要求青年干部在規范自身行為的同時,還必須協調他人行為,并對責任區的執法行為與后果負責,讓他們學會在工作中輻射個人成功的經驗與方法,通過在實際管理中錘煉,更有利于青年干部的成長;三是推行主辦制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賦予主辦檢察官一定的決定權或建議權,減少決策層次,就能提高議決問題的針對性,加快工作節奏。當前,推行主辦制后也要注意和防止發生以下現象。一是轉移“風險”。主辦檢察官對該由個人決定的案件以各種理由提交集體討論或領導審批,不愿承擔額外“風險”;二是主辦檢察官對責任區其他同志審查的案件不認真把關,不愿負責;三是決斷不一。對共同犯罪中分別報捕的對象,若分別由兩個以上主辦檢察官審查,可能形成截然不同的決定;四是責任區“各自為政”,科室對審案情況與進度調控力度的疲軟和弱化。
據此,應考慮如下對策:一是注重和加強對主辦檢察官的管理,定期學習,交流思想,統一認識,切磋業務,增強責任意識;二是建立科學、合理的考評制度,對主辦官消極、推諉、不盡責的行為要予以警示或處罰,對屢犯不改的,應視為不合格或取消聘任資格;三是加強科室管理,轉變管理模式。要將過去對人的管理轉化為對“責任區”的管理,建立起與試行主辦責任制相適應的管理模式,確保對審案情況的及時匯總分析與督促;四是合理分案,科學把關。要防止出現同罪異處的情況。對共同犯罪分案報捕的可集中分案,以利于統一執法,提高效率;對相關案件分散在幾個“責任區”同時審查的,科室要注意全案協調,統一標準。總之,主辦制運轉后,還可能碰到其它問題,都需要認真思考,確立相應規范,逐步予以解決。同時要注意將臨時性規定逐步轉化為長效性規范,保持檢察工作的穩定、健康發展。
2、進一步統一執法思想,明確監督重點。樹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樹立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公正司法、求真務實、清正廉潔的理念,強化監督意識,完善監督機制,加強薄弱環節,全面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在刑事訴訟監督工作中,要把監督的重點放在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嚴重侵犯人權的問題上,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和刑罰執行監督。在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重點監督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導致錯誤裁判的案件,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導致錯誤裁判的案件。
3、加大對司法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力度,積極主動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減少進入司法程序的阻力, 進一步加強公、檢、法三機關的協調力度,使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犯罪、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建設中充分發揮好各自的職能作用,確保法律的準確執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4、依靠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充分依靠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政府的支持,幫助檢察機關解決在訴訟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排除阻力和干擾。要加大法制宣傳的力度,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依靠人民群眾的不斷提高的覺悟,擴大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工作效率和感召力。
5、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工作,促進互相支持。本著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工作理念,在政法委員會的組織協調下,與公安、法院建立起聯席會議制度,增進了解與溝通。
作者姓名:盛立軍
工作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檢察院
職 務:檢察員 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
聯系方式: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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