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玉雪 ]——(2010-11-19) / 已閱7704次
民商事案件中財產保全案件的現狀與特點
黃玉雪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根本目的是實現自己的權益。從訴訟實踐看,判決書到手卻形同空文的事例屢見不鮮,在個別地區甚至出現判決書拍賣的怪現象,為了避免這種背離當事人訴訟目的的現象出現、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確保進行民事訴訟的實際效果,必須防范部分不良當事人惡意轉移甚至損毀財產的訴訟欺詐行為,必須對弱勢群體權益給予及時救助,必須對緊急情況作出快速反應。基于這種考慮,《民事訴訟法》設定了財產保全制度。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作出判決前,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轉移、隱匿、變賣財產或因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順利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財產保全分兩種,一種是訴訟財產保全,一種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維護當事人利益、促使當事人依法履行義務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強制措施是在一定的期限內限制當事人對該項財產進行支配、處分,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合法利益能夠得到保障。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的逐步提高,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在訴訟中選擇財產保全作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財產保全也成為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為此,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結合近三年來財產保全工作實際,對保全工作的現狀、困難等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和建議。
一、財產保全適用現狀及特點
2008年至2010年11月,北安市法院共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4662件,其中辦理財產保全案件426件,保全率為5.28%。在財產保全案件中,訴前財產保全案件雖數量不多,但呈逐年上升趨勢。見下表
結合數據及調研情況分析,當前財產保全適用存在以下特點:
1、案件數量增幅明顯,所占比例仍然偏低。從上表可以看出,北安市法院近三年來財產保全的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之勢預測,但相對于民商事案件的辦結總數而言,比例仍然是偏低的。
2、保全對象相對集中,新情況也有出現。從統計數據上看,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對象相對集中,主要分布在銀行存款、房地產或土地使用權、車輛等三類,其中因銀行存款具有保全速度快、手續相對簡單、實現權益快等優勢而最受當事人青睞。2008年辦理的129件保全案件中采取凍結銀行存款措施的75件,2009年采取凍結存款措施103件,2010年1至11月采取凍結存款措施117件,三年來均占到69%以上;其次是查封車輛,三年占14%;第三是查封房產或土地使用權,占15%。上述三類占保全案件總數的88%,占據絕對主力地位。見下圖
3、跨區域保全逐年增多,本轄區內仍是主流。從采取保全措施的區域看,三年來,絕大多數保全案件均在市內進行,也有部分需赴省外或市外進行保全,并且此類保全案件逐年增多, 統計發現,赴外保全的案件多集中在承攬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兩類案件。
二、財產保全案件數量激增的原因分析
通過以上數據和分析可以看出,近年來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采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所占比例呈現上升趨勢,加大了民商事審判的工作量和工作難度。分析保全案件數量激增的原因,金東法院認為主要有幾方面原因。
1、當事人訴訟風險意識增強。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法律意識及法制觀念不斷增強,對訴訟的認識加深,防范訴訟風險意識也日漸增強,大部分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之前或同時,均會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的申請,以確保權益,防止贏得官司拿不到錢,判決書成為“一紙空文”。
2、各級法院財產保全力度加大。各級人民法院在落實“司法為民”過程中,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為民措施,加大了訴訟風險提示力度,進行財產保全提醒,配齊配強力量,規范保全操作規程,加大財產保全力度,提高財產保全效率,從而使當事人看到了財產保全所帶來的實實在在的效果,客觀上促進了訴訟保全案件的上升。
3、當事人財產性收入增加。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財富增加,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財產性收入也一日高過一日,房產、證券、車輛等自有財產的增加,為實施訴訟保全提供了可能。
4、誠信人文環境缺失。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個人信用體系,誠信環境尚有缺失,逃債賴賬行為還大量存在,導致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痼疾難消,從而使當事人在訴訟中總是盡最大努力窮盡各種可能的要求保全銀行存款賬戶、房產、到期債權等可供執行的財產和權益,以保障其訴訟目的的實現。
5、制度性因素的影響。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交警部門扣押事故車輛的時間受到限制,在事故原因、責任作出鑒定后即要放車,為了保障權益實現,受害方往往選擇在交警部門放車前申請法院訴前保全。以金東法院為例,該院訴前保全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即屬此情形,這也是導致訴前保全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三、應對財產保全案件數量激增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財產保全案件數量的不斷上升以及保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提出以下對策和建議。
1、積極構建社會誠信體系。財產保全案件數量的激增,其根源在于個人信用的缺失,在于社會誠信體系的不完善。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體系,將個人的信用、負債情況等與個人的消費、生活、工作等一一掛鉤,將個人信用情況置于有力、有效的監管之下,同時加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嚴防不當泄露,如此才能對逃債賴賬的不誠信行為起到限制作用,減少糾紛的成訟率。
2、探索建立財產保全協助網絡。法院系統要加強與金融機構、房管、車管、土管等掌握財產信息部門的溝通與協調,探索建立各部門間信息共享、相互協作的工作機制。要積極督促金融管理部門盡快統一并規范內部協助法院保全的程序、標準和要求,減少不必要的環節,簡化程序,尤其要規范金融機構間的協同功能,力求實現法院能在全國范圍內無障礙凍結、查封賬戶。要進一步完善銀行、車管等部門信息管理系統,通過升級改造使輪候查封能夠有效輸入電腦,實行電子化管理。爭取有關有協助義務部門統一接待法院保全業務的機構,盡量為司法部門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協助服務。
3、規范并加強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對當事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加強審查,審查申請人是否有主體資格,申請財產保全的對象是否為訴訟中的被告或可能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審查保全的金額是否在訴請范圍內,審查是否提供了合格的財產保全擔保,最重要的是要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財產信息是否準確,財產是否可控,對于動產的保全申請是否有明確的權屬依據,從而作出相應的處理,減少司法資源浪費。
4、加大對消極協助、拒不協助行為的懲處力度。建議立法機關和最高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配套規定,對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不協助或消極協助甚至阻撓保全的行為如通風報信致銀行賬戶存款被轉移以致保全落空的行為予以懲戒,在追究相應責任的同時,由所在單位內部給予處分,努力提高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辦事、依法行事、尊重司法的意識,凈化司法環境,減少暴力抗法、消極對法等不和諧因素。
5、優化保全力量配置。要整合審判力量資源,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努力克服人少案多的矛盾,達到人力配置的最優化,實現人力資源效果的最大化。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黃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