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國強 ]——(2010-11-19) / 已閱5557次
農村民事案件缺席審判案件的特點與對策
李國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第131條第二款對缺席判決作了明確規定。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131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有:1、原告無故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2、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3、被告依法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4、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5、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經法院立案后公告傳喚,公告期滿后,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6、離婚案件中,原告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經公告送達傳喚仍不到庭的,經開庭審理,可缺席判決。
就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通北法庭近兩年審理的1256件案件看,其中缺席審理的371件案件,占29.54%。其中離婚201件,占54.18%,債權126件,占33.96%,這兩類案件所占比例最高。
農村民事案件缺席缺席審判案件的產生原因主要在于人口流動性大,致使很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要么下落不明,要么在外地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躲、逃債現象嚴重。一些人受物質利益驅動,故意欠債不給、舉債不還、侵權不償,逃債問題十分嚴重,逃避法院執行,甚至有的搞連環擔保、重復抵押或虛假抵押,讓擔保看似手續齊全卻無實際意義以及變更名稱、住所,采取"金蟬脫殼"等方式逃之夭夭;法律保護意識欠缺及審判人員工作失誤所造成。如有的尚存在"吃官司"丟人、不光彩的思想,不愿意到庭面對。為此,筆者就審理好農村民事案件缺席審判案件的幾點建議:
1、加強被告權益保護宣傳。當前,各種媒體和法制宣傳活動,均只注重宣傳如何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幾乎沒有關于保護債務人權益的宣傳,無意中給部分群眾形成“被告參不參加開庭審理,結果都一樣”的潛意識,進而出現被告不重視參加開庭審理的現象。因此,辦案人員在送達法律文書時應多做動員被告參加庭審的工作,廣泛宣傳保護自身權利的法律規定,以調動其參加庭審訴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規范送達法律文書。在開庭前收到載有開庭時間、地點的開庭通知,是當事人參加開庭審理的先決條件。因此,要減少缺席審判數量,就必須盡可能規范、有效地送達法律文書,嚴禁濫發公告、公告內容不具體、公告只在本院公告欄張貼,以及隨意叫人代送開庭傳票或送達傳票不及時、不到位等現象。
3、嚴厲打擊躲、逃債現象。積極引導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為執行兌現奠定基礎;充分利用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強制措施,不讓阻礙執法、轉移財產、拒不履行裁判、拒不協助執行等不法行為受益;主動協調、配合公安機關切實查處妨害司法活動的犯罪行為,努力維護司法權威。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