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偉 ]——(2010-11-19) / 已閱7134次
行政不作為案件的成因及救濟
王偉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負有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法定義務,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極行為。在我院2007年至2010年9月受理的45件不作為行政訴訟案件呈現出逐年上升的趨勢,行政不作為不僅直接危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了行政機關的形象,已成為當前嚴重干擾依法行政的頑疾
一、不作為行政訴訟案件的特點
1、不作為類型以不履行法定職責居多。在近三年受理的45件不作為行政訴訟案件中,因不履行法定職責而引起訴訟的有31件,占68.89%;因不履行法定義務引起的有14件,占31.11%。
2、被訴行政機關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對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實現有決定權或保護職責的公安、勞動等部門。在受理的45件案件中,被告為公安、勞動、房管、國土部門的有30件,占66.67%。
3、不作為表現形式多樣化。有對當事人的請求明確拒絕履行的,有故意回避或不答復的,也有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故意拖延履行的。
4、出現當事人連續起訴數個行政機關。有的當事人先后要求不同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在有關行政機關均未答復或履行的情況下,連續起訴不同級別、不同性質的行政機關。
二、行政不作為行為的危害
1、行政不作為行為是行政腐敗的重要表現。
行政不作為與濫施權力、亂作為不同,濫施權力者是利用權力做出超出合法權限或不依法定程序的事,以權謀私,貪污受賄。而行政不作為則是不做或少做權限內該做的事,該為而不為法定職責,嚴重阻塞國家法令的暢通,使國家本應發揮重大作用的法律法令削弱、收縮,使行政相對人乃至社會公共利益得不到應有的維護。從這些方面不難看出,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上的另一種腐敗行為。
2、造成政府職能錯位,不利于依法行政
在現代,政府本應承擔起為市場、企業提供服務、信息,協調社會秩序的角色。如果行政不作為行為大量存在,政府就背離了公共權力機構的這一職能,另一方面政府經常越俎代庖,直接介入市場交易關系,對市場進行指揮而不是指導,該管的不管、不作為;不該管的亂管、亂作為;常導致市場失靈,導致政府行為缺位。。
3、直接損害公眾利益
行政不作為行為也是對行政相對人的侵權行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通常是以作為和明示的方式實現國家的行政管理職能,這種管理職能是法律賦予的必須履行的硬性規定。但如果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作為的方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能,就會導致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三、遏制行政不作為行為的對策
行政不作為的危害隱蔽、潛在,容易使人們忽視其違法性,得不到及時有力的查處。要從根本上解決行政不作為問題,必須在有關執法體制改革和司法審查制度改革方面尋求對策。
1、在立法上加強對行政不作為的懲治力度
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規時,增加對行政不作為的處罰條款,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有關行政執法人員不作為的法律后果。在制定和修改有關公務員制度的法律法規時,將公務員勤政或懶政與嘉獎和懲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和落實。
2、在行政機關內部機構設置方面加強自身對行政不作為的監督
加強行政機關內部執法機構的建設,強化執法責任制,改革互相推諉、職責不明的管理體制;強化各部門內部對執法人員失職、瀆職的監督和查處力度,杜絕敷衍了事、無所事事的現象。
3、在加強行政部門內部監督的同時,進一步改革和加強司法審查和監督的力度。一是放寬對行政不作為的受理條件,擴大對行政不作為的受案范圍。二是改革和完善司法審查制度。在修改《行政訴訟法》時,考慮引入簡易程序,對于行政不作為案件,縮短審查期限,以充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4、保證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與監督不缺位,建立行政不作為追查制度
它是監督行政不作為的捷徑所在,讓行政違法違紀案件都有追查結果,避免不了了之。
5、引入賠償機制。行政不作為一旦構成,并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相對人的損害,相對人就可以對作出具體 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四、行政不作為之救濟途徑
行政不作為具有多種表現形式,對于不同的行政不作為,要采取不同的救濟方式,具體有以下幾種:
1.確認違法。這種救濟方式適用于行政主體及行政公務人員所負有的作為義務已無履行的必要或可能的情形。當作為義務的履行已失去其實現的具體環境而使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時,再責令履行義務就會失去意義,甚至會因此而給相對人帶來更大的損失。所以,這時只能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對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要給予賠償,對有關部門及直接責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責令履行。是指經有關國家機關審查,在認定行政主體及行政公務人員未履行法定作為義務但還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時,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該義務的救濟方式。它的選用須符合兩個條件:首先,行政不作為已成既成的事實;其次,該作為義務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
3.責令賠償。行政不作為雖然是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執法活動,但并不一定會必然導致賠償責任的承擔,除去行政不作為客觀存在之外,責令賠償的適用,還須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這種損害是客觀存在的,而非假想的,是直接的而非間接的;第二,行政不作為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有學者指出,“只要行政主體的法定作為義務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而行政主體沒有積極實施法定義務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損害,兩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筆者表示贊同;第三,行政相對人的損害無法通過其他途徑得到賠償。如果已經得到賠償的,國家就不再承擔賠償義務了。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