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玉雪 ]——(2010-11-19) / 已閱5668次
司法救助情況調查
黃玉雪
司法救助,是指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對于經濟確有困難的群眾,實行訴訟費用緩、減、免的一項救濟制度。 司法救助在保障經濟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實現公平、弘揚正義等方面到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將開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為實踐司法為民宗旨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讓確有困難的人民群眾打得起官司,確保有理有據的人民群眾打得贏官司,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一、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況
2008年至2010年,北安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113件次,減、緩、免收訴訟費用41.68萬元(見圖一),共236位當事人通過司法救助途徑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中殘疾人26人,因為生活困難接受國家救濟75人了,鰥寡孤獨73人,特困企業48人(見圖二)。
圖一
圖二
二、司法救助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1、對司法救助認識不夠。相當多的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不懂得用這一制度救濟自己的合法權利;社會各界對這一制度了解不多,不支持、不配合這一制度的實施。
2、司法救助資源嚴重不足。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貧富分化的速度逐漸加快,社會弱勢群體迅速膨脹,他們的自我保護能力低,合法權益易受損害,由此產生的糾紛呈上升趨勢,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雇員受害等巨額賠償案件也是逐年上升,等等,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現實需求越來越多,而法院本來辦案經費就嚴重不足,能夠負擔的司法救助很少,司法救助供需矛盾非常尖銳,不少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未能獲得充分的救助。
3、司法救助的方式過于單一。目前的救助方式主要是訴訟費的緩減免,只注意到了讓弱勢群體沒錢打得起官司,而社會弱勢群體除了經濟困難外,其訴訟能力也嚴重不足,有理往往打不贏官司,而這一點經常被忽視。
4、司法救助體制機制未建立起來,嚴重制約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深度和廣度。雖然己出臺了相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但由于主觀認知不足,上下內外運作不力,相關的體系體制機制沒有形成,司法救助制度的整體性、保障性并未發揮出來。
三、對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幾點建議
1、全社會都要高度認識司法救助的重要性、緊迫性。認識到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救助,是社會主義法制和民主建設的內在要求,是實現社會實質公平的需要是確保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公正、文明、科學的重要標志,是建立社會和諧秩序的必要保障。認識到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救助,可彌補社會保障措施的欠缺,是維護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的需要。內外要形成以上共識,這是實施這一制度的思想基礎。
2、廣泛宣傳普及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使之深入人心,成為人們法治觀念、正義理念和法文化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弱勢群體懂得運用這一制度救濟自己的合法權利,司法者深知肩負的責任和義務,社會各界監督、支持并參與這一制度的實施。
3、增設司法救助專項經費,保證法院辦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正常開支。這是實施司法救助的物質基礎,沒有必要的經費保障,就難以全面有效地實施司法救助制度。
4、按照制度化、規范化要求,自上而下、自內而外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體系、體制、機制,界定主體,明確責任,強化功能,運作有序、有力,使之真正成為現代司法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有效地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更全面、更廣泛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黃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