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秀生 ]——(2002-11-25) / 已閱33291次
淺析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國家行政賠償
賴 秀 生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法制體系已在不斷地完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日益增強,依法行政,已漸漸地被人民群眾所關注,這也是擺在行政機關面前的一個嚴峻課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就應當在法律法規的授權下,嚴格地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事、依法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管理道路交通的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管理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管理車輛和機動車駕駛員等職責中,為服務經濟發展這個中心所發揮的作用已越來越顯著。當然,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履行上述職責中,由于某種原因,有時不可避免地會偏離法律準則,甚至會被訴至于訴訟。我們知道,一切行為都應在憲法和法律的準則之內,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也不例外。那么,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如何正確認識、對待交通管理中的國家行政賠償呢?筆者在此略作探討。
一、國家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國家行政賠償是指國家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承擔的賠償。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只有具備下列要件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1、在行為主體方面:必須是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委托其行使交管理職權的人員和組織。這里所指的工作人員是指依法享有交通管理職權的人員,而不包括勤雜服務人員。
2、在行政客觀方面:必須是在行使職權中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事實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中的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行為。事實行為是指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行為及違法扣押車輛等行為。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之外實施的違法行為,以及在執行職務時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其他行為,則不構成行政賠償,其損害后果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在行為后果方面:違法行為必須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已經實際發生。人身權包括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人格遵嚴權、婚姻自主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國家賠償法》只賠償人身權中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損害的若是名譽權、榮譽權等,因無法以金錢計算,則不構成行政賠償,只能通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方式予以解決。財產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等,如果違法造成財產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損害的必須是合法權益。損害已經實際發生,是指確已存在的現實損害和已經肯定在將來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的損害。如:因違法行為導致相對人身體殘疾、喪失勞動能力,必然會對其今后的勞動和生活造成損害。
4、在因果關系方面: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與損害后果必須有必然的直接因果關系,即損害后果必須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身的行為致使損害后果發生的,則不構成行政賠償,損害后果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5、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存在著主觀過錯,即有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若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了損害,則不構成政賠償。
二、國家行政賠償的范圍。
國家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指國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領域。根據《國家賠償法》、《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取得國家行政賠償的權利。
人身權方面:
1、在處理交通違章或交通事故中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財產權方面:
1、違法實施罰款,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注銷機動車牌證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采取暫扣機動車、非機動車;拖曳車輛、鎖定機動車車輪;滯留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正證、機動車行駛證;收繳車輛牌證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應注意的問題。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正確把握違法的概念,區分違法行為和合法行為。這里的"法"即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例如:交通民警在處理違章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當然屬于違法行政行為,如果違反了《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同樣是屬于違法的。我們知道,確認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的權限在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因下列原因作出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1、認定違章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不能證明違章事實的客觀存在;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違反法定的程序規定;
4、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另外,在公安交通管理處罰中,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權。什么是自由裁量權呢?所謂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法規對處罰行為的范圍、條件、形式、程序和方式等未作詳細、明確、具體的規定,處罰主體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自行選擇、裁量而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利。對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會引起是否適當問題,沒有是否違法問題,因此不存在國家行政賠償。
最后,國家行政賠償發生后,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充當賠償義務機關,積極履行賠償責任,按照法定的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予以賠償,以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當然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行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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