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鐘秀浩 ]——(2002-11-25) / 已閱20151次
交通法規宣傳教育中的若干心理學問題
近幾年,我國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逐步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向新的法制化管理軌道運行。筆者根據交通法規宣傳教育的實踐,談談其中的幾個心理學問題。
一、關于交通法規意識的培養
交通法規意識的培養,是個體社會化的重要方面,也是交通法規宣傳教育的根本目的。
在交通執法過程中,有許多人認為,交通法規知識的缺乏及"交通法盲",是出現交通違章和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這種解釋,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何謂"交通法盲"?即對交通法規一無所知之謂也。"交通法盲"同交通肇事是什么關系?只要做一點抽樣調查就會知道:兩者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不知法,不懂法,固然容易造成交通違章及交通肇事,但是,從發生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例看,因對交通法規的無知而違犯交通規則的實際上很少,就是除駕駛員之外的其他觸犯交通法規的人,還是知法(包括知之不多者在內)違法的占多數。
讓廣大交通參與者知法、懂法是很重要的,在今后普及交通法規常識的宣傳教育中,仍然要把它放在重要地位。但筆者認為,交通法制宣傳教育最根本的任務,還在于對公民交通法規意識的培養。
所謂交通法規意識,是人們對于各種交通法規的觀點、態度的總稱。具體地講就是人們對現行交通法規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交通法規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規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交通法規意識是整個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意識的一部分,它同人們的道德、政治等觀念緊密相聯。
交通法規意識的結構,可概括為三個層次:一、交通法規知識(認識功能);二、對交通法規的態度(評價功能);三、守法的行為素養(調節功能)。
以上三個層次的作用和相互關系是:
1、交通法規知識的多少是人們對交通法規的態度和守法素養的認識基礎。
2、僅僅具有交通法規知識,并不能保證人們不去違犯交通規則。如果不尊重法規,法規知識本身是不能防止違犯法規行為的。
3、雖然調節功能來源于個人對交通法規的態度和評價,但是,它又是相對獨立的層次。調節功能實質上是一種對利益誘惑的抗御能力和對行為的自控能力,它表現在當個人意愿和需求與道德、法規產生矛盾時,能自覺地遵守道德、法規,以頑強的意志品質抑制個人各種錯誤的意念。調節功能的完善,表明個體社會化的成熟程度,它是防止各類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最重要的關口。當調節功能不夠完善時,個體雖有較好的守法素養,也會受社會群體不守法的影響而不守法。例如個體不因無交警在場而闖紅燈,但因見其他群體闖紅燈,便也跟著闖紅燈。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認識:
(一)宣傳交通法規知識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如果說交通法規宣傳教育的任務是使人們知法、守法,那么,就應當著眼于交通法規觀念、法規意識的培養上,而不僅僅是讓他們知道一些交通法規條文。
(二)對車管干部、機動車駕駛員和廣大的交通參與者,在掌握交通法規知識上應有不同的要求,對前者應幫助他們多掌握有關的法規知識,對后者應著重使他們掌握與道德原則相關法規,重點解決正確交通規范的樹立和堅定的交通行為素養的培養問題。
(三)交通法規宣傳教育不應孤立地進行。應當結合"普法"的教育、職業道德教育、人生觀教育、政治教育來進行,從營造安定團結的社會環境,建設精神文明和培養社會主義新人的高度,來認識交通法規教育的意義,把它看作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
二、交通法規宣傳教育中的"刺激"
心理學需要研究人們在交際活動中借助語言傳達思想的過程,研究言語(包括口頭和書面言語)如何被感知和被理解以及它對人們活動的影響。因此,在交通法規宣傳教育中,應根據不同的宣傳對象,充分運用交通案例來說明法規條款的意義,以調動情感產生較強的刺激,使受教育者在腦子里引起震動。
要取得這一效果,就得摸清各類交通參與者存在的與交通法規相違背的主要思想動機。比如帶有事故傾向性的駕駛員,在性情上必然存在某些偏差或缺陷,或表現出僥幸心理,利己動機,或缺乏職業道德,或急功近利等等。這種人對交通法規是置之不理、明知故犯,對這類人采用一般的交通法規教育很難產生其思想感官刺激,因而達不到預期的教育效果。
向一般交通參與者講解的車禍概率問題。車禍發生的概率若按總人口數計算確實很小,但它的發生概率并不像去參加摸獎,百分之一的獎率就有百分之一的機會,并無其他外在條件;而車禍的發生則與之不同,只要你在繁忙的十字路口或公路上行走、駕車、有時略一疏忽,發生事故的可能就會百分之百,你要不信,假若你往急駛而來的汽車迎面走過去,在十字路口闖紅燈,看看是否會發生車禍。另外,有時車禍的發生又并非因自己的疏忽,而是由于其他交通參與者的疏忽,或是遇技術不佳或酒后駕車的駕駛員處置不當等。由于他人的行為并非自己所能掌握,因此在道路上必須時時注意安全。通過這樣講解,結合一些交通案例,在群眾思想中引起較強的刺激。
事實說明,典型交通案例是從事實中總結的經驗教育,讓事實說話,從反面闡述不遵守交通法規的危害性,能給人以強烈的感官刺激。只要注意案例的典型性、代表性、切近性、針對性,就有較強的說服力,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進一步提高交通法規宣傳的社會效果
從宣傳心理學角度看,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有三點值得注意:
1、宣傳的生動性。怎樣使"干巴巴"的法規概念、條文通過宣傳,講解變得生動活潑,迅速被人們理解和接受?關鍵不在于單純地列舉很多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例,一味地追求所謂"趣味性",也不在于經常用考試的辦法去推動大家背誦、記憶,而在于緊密聯系聽眾(讀者)的交通實踐和已有的知識、經驗,幫助他們深刻理解一般的交通常識和原則。聯系本地區發生的或群眾生活中經常碰到的違章占道、違章行走、違章駕車造成的危害,講解遵章守法的意義所在。生動性還體現在能夠具體分析各類違章人員的動機及需要,從而選取不同的"素材",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
2、宣傳的指向性。在交通法規宣傳中,為了提高群眾知法的興趣和遵章的自覺性,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把交通法規宣傳的重點放在加強人們的權利觀念上,即從維護公民權利的角度進行交通法規宣傳教育。如果僅僅是駕駛員,多數人就會覺得與我無關。如果我們從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自身權利的觀念出發進行交通法規宣傳教育,就會使這一工作出現新的氣氛和新的局面。它會使人們把交通法規看作是自身的需要、生活的必備和護身的法寶,而不是異已的對立的力量,這樣的宣傳效果,必然是顯著的。有明確的權責觀念,人們就會自覺依照法規條文去做,就不會輕易去做侵害危及他人安全利益的事,并能依據法規維護自身權益,確保安全。這正是培養、建立交通法規意識的重要內容。
3、宣傳的目的性。即明確交通法規宣傳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增強人們的交通法規意識。它表現在整個社會氣氛和精神狀態的發展變化之中,其基礎在于建立全體社會成員的一種現代的、健康的、強大的心理意識結構。為了增強人們的交通法規意識,除了采取生動活潑的方式、選準切入點對人們進行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外,交警的嚴格執法也是一個重要方面。交警嚴格執法,其本身就是對執法對象宣傳交通法規,嚴格執法的目的不僅在于培養執法對象個體的交通法規意識,而且在于刺激執法對象個體之外的群體,培養社會群體的交通法規意識。因為交通法規意識的培養,外因往往是一個比較重要的方面,尤其是在當今社會,這是一個痛苦的過程,也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過程。
(鐘秀浩、賴遠勝、賴秀生)
通聯: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賴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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