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貴 ]——(2010-11-23) / 已閱10454次
試論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錢貴
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如何擴大和加強眾多發展中國家對世界經濟事務的發言權、參與權和決策權,把有關的“國際游戲規則”或行為規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從而更能促進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面臨這一客觀需求,國際經濟法正在發生新的變化。
(一)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
以前,國際法很少涉及和調整各國國內的經濟活動。因此人們在談到國際法某個經濟案件的適用時,經常發現沒有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但現在情況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WTO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已十分廣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員方的國內經濟活動。例如,服務業是否開放,開放的程度如何,是國內管轄事項,而現在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服務業的自由化也予以規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各國、各地區經濟互賴性增強,這種國際法調整各國國內經濟活動的趨勢定會不斷增強,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也會不斷擴大。
(二)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趨勢明顯加強
調整相關經濟活動的國際法規則與國內法規則基本趨同化。一方面,處理各種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不僅數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強,而且各國規制市場方面的經濟立法出現趨同現象。實體法統一化最為顯著的范例就是以WTO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規范方面,有關的國內規范與國際法規范也日趨統一,例如,商業秘密是否知識產權問題,以前在理論上和各國實踐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協議明確將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從而使這一問題不再村有爭議,在此情況下,人為地把調整某一經濟關系的內容相同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割裂分離成為兩個部門是沒有意義的。
(三)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融合日趨加深
國際公約是國際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幾個主要國家或國家集團在談判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某一國家或集團的談判實力越強,談判技巧越高,其國內法律對國際公約的影響就越大,同時國際公約又會對成員的國內法產生反作用。不管是兩大法系國內貨物買賣法和合同法對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1994年《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影響。還是《巴黎公約》、《尼泊爾公約》、《馬德里公約》對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反作用,都顯示出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發展正呈現出日益融合的跡象。
(四)國際經濟法律規范越來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權威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律規范的地位顯得突出起來。例如,GATT以前主要調整貨物貿易問題,沒有涉及到投資、服務貿易、金融交易等領域;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主要調整國家間的貨幣金融關系,不涉及金融服務貿易問題;關于投資方面甚至沒有一部實體法的公約。因此,調整這些經濟貿易主要是依靠國內法規范。然而,WTO體制的產生改變了這種狀況,WTO規則已廣泛涉及到貿易、投資、金融等交易領域,并對各成員方具有約束力。WTO及其規則在這些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協調作用,有時甚至處于主導地位。
(五)國際經濟法對縮小世界范圍內的貧富差距的作用開始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
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發展中國家在資源配置方面處于不利地位,而且受國家綜合實力的制約,因此在制定“國際游戲規則”方面必然處于劣勢。在不公平的國際政治、法律和經濟格局中,南北方國家貧富差距日趨擴大,南北經濟“游戲規則”的制定將受到世界的廣泛關注。
結束語
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在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相互影響日益加深的形勢下,南北雙方必須面對現實,調整、充實和提高“國際游戲規則”來協調和約束世界各國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的行為,以求國際經濟的有序運轉,促進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北安市人民法院 錢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