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占海 ]——(2010-11-23) / 已閱5617次
淺析搶劫小型出租車行為的認定
蘇占海 馬學文
交通運輸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交通運輸的安全與否,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近年來,搶劫罪的行為手段越來越趨于動態化,即在公共交通上搶劫,而刑法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行為規定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幅度內量刑。但是,理論界卻有人認為,公共交通工具應當包括出租車即城市“的士”,因而出租車乘客搶劫出租車司機就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搶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是指在營運中的公共汽車、火車、飛機、輪船、出租車等面向公眾的交通工具上,以乘客、司機、售票員為搶劫對象,在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上搶劫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城市公共汽車、長途客車等等。我們知道,公共交通工具是群眾的代步工具,往往聚集的人較多,而且運行之中,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應予以嚴懲。
以上觀點,僅是對出租車的聚眾性作了一定的解釋和說明,其有很深的理論折止性,但我個人更趨于不應將小型出租車包括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其主要理由有:
1.從出租車本身的特性和用途上看。出租車并非大眾型的代步工具,它只是城市中的少數人所享用的一次載客型工具,它的服務對象總是特定的一人或數人,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出租車只能屬于特定范圍內的公共交通工具。
2.從作案主體的數量上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行為人在一般情況下,不是一個人,而是多人,它屬于必要共犯,其社會危害性遠遠大于個人犯罪,必須給予從重處罰。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在出租車上對司機實施的搶劫,單個人是完全可以實施成功的,不會產生共犯的問題。
3.以搶劫出租車的對象上看,出租車是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營運性、大眾性,但這只是出租車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我們不能就此得出搶劫出租車的行為就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因為搶劫出租車的對象是特定的,是單個的司機,而不是搶劫出租車上的不特定的乘客。它不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所指對象的大眾性和不特定性的特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雖然針對的對象包括乘客、司機、售票員及其所擁有的財產及其攜帶的財物,但是行為人主要針對的對象應當是不特定的多數乘客及其錢物。因為搶劫一個出租車司機和搶劫多數乘客所冒的風險和所獲取的財產收益是完全不相同的。
4.從行為人主觀故意和目的上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搶劫不特定的他人財產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巨額財產的目的。行為人之所以選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是因為在交通工具上存在許多人,并且每個人都會具有或多或少的財產。如果搶劫成功,將會獲得很多財產,而在出租車上搶劫的行為人主要是看到出租車司機的財物,且其警覺性不高,對其下手較容易。行為人在主觀上只具有搶劫出租車司機個人的犯罪故意和目的,其獲取財物的期待數額,在主觀上也是不確定的。
5.從搶劫行為造成的結果上看:行為或手段的最后性皆隱含在一定的結果當中,只是造成的程度不同。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行為,無論其直接結果還是間接結果都是搶劫出租車司機的行為所不及的。首先,從直接結果來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行為,總會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它不僅現實地危及了交通運輸安全,而且直接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利益。其次,從間接結果來看,由于交通工具的迅捷性,以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坐的人員數量大,一旦有搶劫案件發生,必將很快擴大影響,使人們對社會發展產生了懷疑,進而對我國國家權力機構產生疑問,至此延伸,必然會導致社會、國家或地區的局部不安,人們因此對交通運輸的安全性產生恐懼。但是從搶劫出租車的后果來看,直接的原因在于受害人是特定的個人,其損害結果往往表現為司機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擴展性不大。其間接上對一個出租車的搶劫行為的擴放性,必然對其他出租車司機造成不安全感,至于它對乘客、公眾的影響就太小了。
綜上所述,出租車作為城市中少數人的代步工具,它的時空性不大,影響力較窄,社會危害性較小。況且,對此類案件,有不少事被告人采取言語威脅或輕微暴力的情況下受害人被迫交出財物的,其金額也不確定,有大有小。因此,出租車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對出租車搶劫不應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