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娜 ]——(2010-11-25) / 已閱8744次
簡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李娜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刑法分則中的表述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的收入,差額巨大的,可卡因責令說明來源。本人又不能說明來源其來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差額予以追繳。”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在我國社會實行改革開放的巨大變革歷史進程中,適應懲治腐敗犯罪份子的需要規定的一種新罪。我國1979年刑法中沒有這種犯罪的規定,是因當時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由國家發給,沒有其他來源,國家工作人員有巨額財產很容易被發現。而改革開放以后,國家工作人員獲得收入的途徑越來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則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極小的財產差別變得越來越大。由于非法手段隱蔽,很難查實其真正來源,因此,1988 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沒收財產的差額部分。” 1997年修訂刑法又將其適當修改,納入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犯罪之中,罪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但是其罪從開始設立以來,至今一直在刑法學界存在頗多非議,只要涉及罪名、客體、客觀要件、主觀要件、有罪推定、法定刑、立法價值等諸多問題。可以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我國刑法分則中最具有爭議性的罪名,其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犯罪份子的狡詐性以及對法律責任逃避的僥幸心理。
相對于受賄罪和貪污罪的最高刑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處于低刑。許多犯罪份子利用這一點大鉆法律的空子,完全閉口不談,保持沉默或者是胡言亂語,編造種種巨額財產來源合法理由,企圖蒙混過關,致使司法機關難以獲得查明巨額財產來源的蛛絲馬跡。因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引導了行為人為規避法律而拒不交代犯罪行為,根據犯罪心理學的理論,犯罪嫌疑人在交代罪行時,為了避免更大的惡害(如暴露自己受賄而受到嚴厲懲罰)寧可選擇較小的惡害(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罰輕),有巨額的來源不明的財產,如此多的贓款,數額不大的忘記了是誰給的,從那里拿來的是有可能的。但是一般而言,那些大額的幾萬,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是不會不知道的,什么人送的要辦什么事。什么地方拿的干什么用了,犯罪嫌疑人應當是記得的。因此來源不明不是真正的來源不明,而是不愿意說明,深究原因也不困難,主要的原因就是規避法律,逃避制裁。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熟知法律,對什么罪判什么刑罰是清楚的,如果交代了只有死路一條,但如果不交代也許還能找條生路。只是當財產來源處于犯罪或違法違紀行為時,行為人為了逃避懲罰或更嚴重的懲罰,才拒不說明真實來源。
從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來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的財產來源于其他犯罪行為,具體罪名有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走私罪、逃套外匯罪、偷稅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強迫婦女賣淫罪、拐賣人口罪;盜竊罪、詐騙罪、貪污罪;賭博罪、制作,販賣淫書、淫畫罪、盜竊珍貴文物出口罪、受賄罪、索賄罪等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的財產來源于違法違紀行為,主要表現有非法經商辦企業、兼職兼酬、買賣股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用公款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的會員資格等等。但從具體的個案來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財產雖然來源于上述乏味犯罪行為中的一個或幾個行為,然而由于行為人的拒不交代而不能確認。因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了許多犯罪行為人逃避刑罰的避風港。
(二)實踐中司法機關所面臨的種種困難。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身是一個很有爭議的罪名,而實踐中,司法機關處理此罪時經常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難,具體說來有三點:
1、由于一些犯罪行為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實,使案件的查處工作難以深入。巨額財產來源,除了對證據確鑿的低頭認罪外,對其他財產拒不交代真實來源,并往往編造虛假情況,把非法收入說成合法收入,致使其財產來源真假難辯。辦案人員遇到這種情況,明知有太多虛假成分,但因無有力證據而難于否定。有的辦案人員雖然掌握了犯罪事實,但因為行賄者拒不作證,無奈也只有“懸而不決”,在這倆種情況夾迫下,辦案人員只能在取得一定成果后“鳴鑼收兵”。
2、司法機關屈從于外界壓力的“合法選擇”。犯罪行為人大多身居要職,他們要么掌握人權,要么掌握物權,要么掌握財權,且大都有自己的社會關系和勢力范圍。一旦涉及到這方面的問題,首先本人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壓制辦案,與其有這樣那樣利害關系人也會出面講情,從各方面“軟化”辦案人員。辦案人員也常會基于種種考慮,主動或無奈地屈從于種種壓力,不愿主動把案件一查到低。
3、在審判環節上,為維護司法公正,法院系統對檢察院制定的起訴書中的有關證據進行再核實,為保證把案件辦成“鐵案”,只能持慎之又慎的態度,又將一些存在可能誘發翻案因素的犯罪事實排除在外,將一些證據不足的巨額經濟收入劃入不明來源財產。由此可見,司法機關不能查清巨額財產的真實來源也是產生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重要原因。
筆者認為有必要適度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罰,將該罪的最高刑定位為無期徒刑,加大有期徒刑的期限。同時考慮到附加刑,可以將該罪刑罰修改為“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沒收財產;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數額特大的或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的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判斷一個罪于刑罰的結合是否合理,主要是看是否有利于發揮刑罰的積極功能,有利于現實預防犯罪的目的,是不是符合社會形勢對刑罰的需要。要通過貫徹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收到預防犯罪的實效,單純的重型或者輕刑都不利于刑罰目的的實踐,所以該罪的刑罰要針對司法實踐,拉開距離形成階級層次,盡可能滿足司法實踐對刑罰的需求。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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