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軍 ]——(2012-4-17) / 已閱27300次
1、司法獨立。“法治誕生于法律機構取得足夠獨立的權威以對政府權力的行使進行規范權力的時候。” [26]“沒有這種獨立,就無法防止立法權力和行政權力的濫用,也不能防止強化行政權力的強制力量的濫用。” [27]司法獨立作為當代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已成為當代世界憲法性慣例,其價值為文明社會所公認。在司法獨立問題上,必須去除那種將司法獨立和黨的領導簡單地對立的觀點。在我國,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黨的方針、政策通過轉化為法律而為全國人民所遵守,而法院審判則是通過具體適用法律來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只有獨立的司法才能更好地適用法律,而更好地適用法律本身就是在更好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因此,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并不矛盾,兩者實質上是統一的。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證司法獨立屬當然的其中之義。因此,必須在制度上保障司法體系獨立于政府體系而運行,同時接受公眾輿論及人大等權力機構的法治化制約。同時在制度上保障法官身份的獨立,使法官在判決時能無須顧慮任何外在的壓力,做到只服從法律和良心,作出公正的判決。
2、建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眾所周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以限制政府權力與保障公民權利為核心內容,規定了各項國家最基本的制度,是治國的總章程。同時,就功能而言,“憲法的功能不同于位階在憲法之下各種法律,憲法不但明定立法者之裁量范圍及界限,同時對于不同法律間因不同之評價標準所造成之漏洞與差異,負有整合及統一之功能。” [28]憲法具有最高的權威,必須被嚴格遵守。為此,必須建立相應的憲法保障機制。現代法治國家的實踐證明,“違憲審查制度乃是憲法保障制度中的一個主要的,最具有實效性的機制”, [29] 當代世界各國,違憲審查方式有多種,但通過司法(憲法法院或普通法院)進行違憲審查是普遍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對于司法違憲審查的意義,學者指出,“如果沒有獨立的、擁有司法審查權的、容易接近、能實施這些權利的司法機關,那么,包括平等權在內的基本權利保障就只是一堆空洞的浮詞麗句”。 [30]當前在我國,憲法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行。但遺憾的是,迄今違憲審查程序尚未被啟動過,這與政治生活及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違反憲法現象得不到糾正的現狀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因此,借鑒法治國家的做法,建立我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顯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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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高軍,男,江蘇淮安人,法學博士、副教授、江蘇華東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方式:13585359126;gdhzgaojun@163.com
本文已發表在《延邊大學學報》2008年第3期,轉載(引)請注明出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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