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輝 ]——(2010-12-6) / 已閱6292次
從兩件案件談法官經驗的重要性
郭輝
法官工作經驗確實非常重要。因為經驗是法律實踐的生命。
在審判實踐中,一些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偵查預審期間曾做過有罪供述但一到法院開庭審判時,就以種種理由推翻原供。如天津第一中院法官辦理一起被告人翻供案,被告人孫某平素游手好閑,吸毒成癮,家產變賣殆盡,遂起搶劫姑母家的錢財,2002年3月被告人孫某到其姑姑家,適逢表妹一人在家,遂趁表妹不備將其掐昏,又拖至臥室內,用刀割開頸部,致使其當場死亡,搶得3000多元逃離現場,逃離之前,用棕色小被蓋住其表妹的頭部和肩部,孫某抓獲后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實,其中包括用棕色小被蓋住頭部和肩部的情節,但當開庭審理時,被告孫某卻推翻原來供述,聲稱其所作有罪供述是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所致。當法官問其現場一些細節問題為何也能與供述的與現場勘查一致時,被告人孫某辯稱,是公安人員為迫使其認罪,給其看了現場照片。(辯解的很符合情理)因孫某與被害人家系親屬關系,不能排除孫某對現場情況有所了解。但是經過法庭質證,法官發現了一個極易忽略的細節,即3月19日被害人之父報案時未提及棕色被子的事情,而在3月24日公安機關再次調查時,被害人之父才提及當晚發現女兒躺在小屋地板上,頭部被一棕色小被蓋著。當其揭開被子后,發現女兒被害,小被子被扔到一邊。(而公安機關的現場照片中沒有這個棕色小被)就此問題法官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公安人員進入現場后,發現并拍照的是棕色小被子被扔到一邊的場景,如果是刑訊逼供,應當依照現場情況迫使你供認,而你在3月19日被抓獲的當天供認了此后被害人之父證實的被害人頭部被棕色被子蓋住的情節,說明你的供述不是公安人員刑訊逼供所致,而你的供述又恰與被害人之父的證言相一致,那么得出的結論是你沒有進入作案現場,又是如何了解到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時也未發現的細節呢?對此訊問被告人無法做出解釋。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官是以現場勘查和被害人之父這一組間接證據來查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這一直接證據。由于在一個案件的證明體系中,每一個間接證據都能直接證明某一情節或事實片段,間接證據形成鎖鏈的完整,印證了直接證據的真實可靠。
再比如一個民事案例。顧客甲向酒店預訂婚宴,由于婚宴當天酒店服務不太好,雙方發生糾紛,甲拒絕付錢,雙方不歡而散,后經過協商,顧客甲按7折付了款。在收到7折付款后,酒店覺得吃虧就將顧客甲訴至法院,追要3折價款。酒店提交的證據只有一張發票,發票價款為后來協商約定的7折。一審法院認為甲還有3折價款未付,支持了酒店的訴訟請求。甲不服上訴到中級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交習慣,在婚宴服務的賬單結算中只有一張發票,如果余款需要支付,還要另外有證據證明,如可以再發票上注明先付7折、余款待付等。遂改判駁回了酒店方的訴訟請求。這說明了我們在辦案中的一些交易習慣和經驗在法律思維中是非常重要的。
北安法院 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