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輝 ]——(2010-12-6) / 已閱7189次
淺談法言法語的功能
郭輝
法律是一種專門的技藝,法言法語是法律思維的基本材料,是這個專門技藝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律工作別于其他職業的“基本功”。
為什么要提倡用法言法語呢?法言法語具有三個功能,一是交流功能,二是轉化功能,三是阻隔功能。當一位當事人向法官述說案情時,他花了2個小時仍然令接待的法官“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相反,一位律師將案情向法官陳述時,只需要幾分鐘的時間,這就是律師與法官的交流中雙方都抓住了要害,抓住了案件的爭議焦點。這說明使用法言法語進行交流,能夠促進交流與溝通,能夠使爭論觀點快速凸顯。
轉化功能,所有的社會問題,不論它們來自民間還是官方、不論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一般都可以運用法言法語轉化為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判斷。法律思維的形成的重要標志是用法律語言進行交流。法律思維的應用舉個110的例子。比如,“110報警臺接到懶漢請求幫助購買早餐”事件,可不可以為懶漢買呢?答案是否定的,但為什么不能買,幾種解釋但都不具有說服力。這是一個普通的社會問題,似乎與法律問題無關,但是,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通過法律語言轉化,則問題就很清楚,它是可以解決的。我們把它“翻譯”成法律語言就是——110報警臺是國家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一切國家機關或機構在成立之日起均必須有明確的職權與職責,所謂“無法律授權則無行政權力”,即使你國家機關做好事的權力,也必須是有法律授權的。而110報警臺在成立之時因“為人民服務”的政治熱情沖淡了依法行政的法治觀念,以“有警必接”“有求必應”、“有難必幫”“有險必救”等“四必”口號代替了法律對職權職責的界限劃定。至此,問題的關鍵就很清楚了,要解決問題,也就有了突破口。這就是法律語言的轉化功能。
阻隔(就是隔離)功能。當政法機關處理一件案件時,法律思維在社會中占有主流時,法律語言就起到了阻隔非專業的思考,排斥法律以外因素的干擾。不會以政治、經濟、道德或習慣等領域中的價值理念為基點,在法律思維中,這樣的語匯就會減少,如“民意”、“需求”、“情理”等,如過去刑事案件判決書中常常有“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就是一例。結果最終是以政治、經濟、道德或習慣等領域中的價值取向為標準,按照學者的觀點,所謂司法環境好不好,實質上就是法律思維與其他思維那種占上風的問題。法律思維占上風的地方,司法環境就好,如果其他思維壓倒法律思維的地方,司法環境就差。比如公安機關的非警務活動。法院的地方保護主義。媒體干預執法的炒作等等。
北安法院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