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輝 ]——(2010-12-6) / 已閱6259次
淺談舉證責任倒置是嚴格責任實現的途徑
郭輝
舉證責任倒置與侵權法中的嚴格責任在內容上是基本相通的。近代民法確立了過錯責任的基本原則。但現代社會,隨著生產力的高度發展以及科學技術的進步,危險責任的不斷增加,事故損害的頻繁發生使侵權法的某些價值發生了“急劇的變化”。當代侵權行為法適應社會的需要獲利了空前的發展,同時在侵權法和證據法上都提出了一個如何對危險責任以及事故責任中的受害人進行有效的救濟和全面的保護問題,舉證責任倒置正是適應這一需要而產生的。
若不堅持確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在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如環境污染問題、產品責任問題、道路交通事故等侵權糾紛案件中,可能會造成極不公正,極不合理的結果。尤其應當看到,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通過將因果關系或過錯的舉證負擔置于接近事故源的一方承擔也能夠有效地促使舉證責任被倒置的當事人一方積極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損害的發生。從訴訟的角度看,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為法官查清案件事實真相并在此基礎上作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在醫療過錯事件和公害、藥害事件那樣的通過高度科學性、技術性過程發生損害的場合,要外行的受害者證明損害到底是否可能預見,對于預見到的危險加害者負有體積結果回避義務,并且,是否可以說加害者已盡到該義務,這些對受害者來說簡直就是強人所難。在這種場合下,與作為專門家、事業者的被告相比,作為受害者的原告,在科學的專門知識、理解能力上均處于劣勢,并且根本談不上準備證據的經濟上的資力,現代民法引入了嚴格責任等新的歸責原則。
因此舉證責任倒置是嚴格責任實現的途徑和方式。在侵權法中,嚴格責任“雖然嚴格,但非絕對。在嚴格責任下,并非表示加害人就其行為所生之損害,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免責,各國立法例多承認加害人得提出特定抗辯或免責事由”。嚴格責任的嚴格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即受害人在遭受損害以后,就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或因果關系的問題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當將此證明負擔倒置給行為人。二是對行為人反證證明的事由進行嚴格的限制。法律上對行為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事由是有嚴格規定的,即行為人只有在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行為和不可抗力贊成的才能被免除其責任。這種限制也可以說是對于“倒置”的事由的限制。正是因為實現了舉證責任倒置且對倒置的事由在法律上有嚴格的限制,因此責任才是嚴格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嚴格責任與舉證責任倒置是相通的,嚴格責任必須要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才能體現其責任的嚴格性,而舉證責任倒置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落實嚴格責任。由于嚴格責任作為過錯責任的例外,其通過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舉證責任的分配是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行使與承受,如果允許法官對舉證責任倒置進行自由裁量,無疑允許法官未經審判就決定當事人一方勝訴或敗訴。
北安法院 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