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勝 ]——(2010-12-6) / 已閱5670次
對家庭暴力這一現象的法律分析
王春勝
隨著新世紀的發展,家庭暴力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焦點話題。它的產生,有其深厚的歷史根源、社會背景和經濟原因。諸多家庭暴力的慘劇告誡我們:只有不斷完善立法,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健全法律保障機制和社會綜合維權機制,同時不忘呼喚一套完整的家庭倫理道德體系,才能根本遏制家庭暴力,切實保障廣大婦女的權益,最終維護社會的秩序和安定!
我國2001年4月27日通過的新婚姻法雖然明文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但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沒有做出規定;同樣,2005年8月28日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再次更加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但對什么是家庭暴力也沒有做出相關界定。理論界對此的認識仍有很大分歧,目前最常見的分類是以被侵犯的權益不同,將家庭暴力分為身體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1]。為指導司法實踐,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總的說來,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員之間,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肉體傷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違法犯罪行為。狹義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對妻子進行肉體傷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違法犯罪行為。[2]人們對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從狹義上來理解和使用的。而本文所論述的家庭暴力,僅從最常見、最普遍和最難以治理的暴力行為,即對廣大婦女所實施的家庭暴力(狹義)進行闡述。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還為家庭暴力下了一個法律定義,即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禁閉、捆綁、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人身、精神、性等方面進行摧殘的行為
我國長期以來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根深蒂固,在以男子為中心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婦女基本上處于只有義務而毫無權利的悲慘境地,反映在夫妻上,主要表現為男尊女卑、夫權統治。例如,我國古代的禮、法規定:“夫為妻綱”,“夫者妻之天也”。要求婦女“三從”、“四德”,婦女從生到死,都置于男子統治之下。在家庭和社會生活中,妻子都處于受壓迫、受奴役的地位。她們根本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夫妻關系也只是尊卑、主從關系,婦女幾乎成了男子的附屬品和私有財產。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生活的女性也認為夫為妻綱,夫權高于一切,女人就應該接受丈夫的支配,因此反抗意識淡薄,對來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默默忍受。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政府從法律上取締了傳統的男性中心思維定式,婦女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并未徹底從人們的頭腦中肅清,許多人仍然認為丈夫享有統治和支配妻子的特權,什么“取來的妻,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一些人甚至還把妻子當作是丈夫的一件物品,并把對妻子的暴力行為看作是丈夫正當的 “糾正” 妻子犯錯的權利。同時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從的觀念,在家庭中甘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沒有獨立的人格,逐漸喪了自我,當家庭糾紛激發為家庭暴力時,只是逆來順受。在這樣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為解決家庭矛盾的一種常見手段也就不奇怪了。
盡管2001年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2005年8月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規也規定了相關的懲罰措施,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由于受傳統的“民不告,官不究”和“清官難斷家務事”等觀念的影響,不僅一部分執法人員不能依法懲處家庭暴力行為,甚至連有些公安機關的報警電話也通常不接受家庭中的暴力事件。他們認為“兩口子吵架不記仇”,家庭內部事物不便于干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么就是抱著一副息事寧人的態度敷衍塞責,最多通過調解解決問題。毋庸置疑,如此執法肯定對施暴者起不到懲戒和威懾作用。
社會上的一些大眾傳播媒介對暴力、兇殺、性虐待等進行大力渲染,從某種角度上說,這些輿論氛圍實際是起了教唆的作用。如電視劇《流星花園》,它以一個耳光拉開了男女主角的愛情序幕,從此兩人走上了刀光劍影的“甜蜜之旅”。而那些看得如癡如醉的人們卻將所有激烈的家庭暴力行為貼上了一個標簽——這就是愛。人的許多暴力行為是從上述類似的社會文化中“習得”的,也就是說,施暴者不是先天有心理障礙,而是在后天中學習到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也不例外。由于社會缺乏一種主流文化來引導人們的婚姻行為,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在這方面的導向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一些書刊、影碟、電視劇(如《不要跟陌生人說話》)等對家庭成員間尤其是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極力宣揚,誤導了人們去艷羨甚至刻意去模仿他們以尋求刺激。
我國高度重視家庭暴力問題,政府一方面向國際社會作出莊嚴承諾,簽署禁止家庭暴力的相關國際法律文件,另一方面,將干預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2001-2010年《婦女發展綱要》的目標之一。同時不斷完善立法,使家庭暴力問題做到有法可依。為了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和救助,嚴厲懲治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為,2001年4月修改的新《婚姻法》在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自力救濟的途徑,明確了公安、司法部門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職責,以及確立了社區組織在反家庭暴力中的重要地位等等。
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賦予了家庭暴力受害者多種維權手段。處于弱勢地位的廣大婦女,應緊緊抓住國家普法教育的大好機會,努力學習法律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形成學法、懂法、用法的良好風尚。當自己的人身權益再次受到侵害時,果斷拿起法律武器與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為作斗爭。同時,執法人員也應積極學習法律知識,主動加強執法,切實維護好廣大婦女的權益。國家更要加大法制宣傳教育與培訓的力度,進一步制定針對家庭暴力的細化標準和執行細則來規范公安司法等機關的權責和健全婦女權益的法律保障機制,以完善立法來加強執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