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俊杰 ]——(2010-12-6) / 已閱8755次
過失犯罪中注意義務和結果避免義務問題探析
李俊杰
刑法理論上對犯罪過失的認識,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進步而發展。無論中外,現在都主張犯罪過失不僅僅是一種心理事實,而有更加豐富的內容。國外刑法理論原先一向認為過失是責任要素,但晚近又有學者主張在構成要件和違法性上,都要考慮過失,承認過失作為構成要件和違法性的主觀要素,從而也在理論和判例上成為一種有力的主張。新中國刑法在1950年擬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總則部分的犯罪一章中規定,過失的犯罪行為,系指犯罪人并無故意,但應預見自己行為之結果,而竟未預見或輕信可避免結果之發生者。把“無故意”作為過失存在的前提。而此后的1980年實施的刑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1997年修訂刑法第十五條以同樣的內容規定了過失犯罪,并沒有直接規定犯罪過失。而在刑法犯罪過失的主客觀構造
犯罪過失歷來是作為主觀上的心理事實,只是到晚近才有許多學者提出犯罪過失不僅僅是心理事實,他們從規范責任論出發,認為過失責任的根據在于行為人違反結果避免義務,其義務雖然包括認識、預見義務,但其核心是不避免結果的發生,即不為避免結果發生而采取適當的手段。就不是單單從主觀上來討論犯罪過失。筆者認為,犯罪過失,有主觀性,也有其客觀性。所謂主觀性,是指犯罪過失的本質是一種心理事實,這種主觀性體現在過失包括有認識的因素和意志的因素,這兩者,都是主觀的內容,這也是過失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所謂客觀性,是指過失的心理事實,終究是一種法律的評價對象,它同法規范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客觀的外在的評價關系,必然外在于客觀現象,必須處于一個客觀的環境中理論上,一致認為犯罪過失是作為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的一種罪過形式。才能進行評價。刑法不能處罰思想,如果單純是內心的態度,缺乏客觀的歸責基礎,刑事責任難以成立。單純的心理事實,不能進入刑法的視野,而只有這種心理事實在客觀上體現了對注意義務的違反,對結果避免義務的違反,具有刑法的意義,因此在主觀面上,犯罪過失存在著具有非難可能性的心理事實,在客觀上,存在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即對注意義務的違反,沒有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此外,考慮主體的責任能力,以及按照國外刑法理論,還討論期待可能性的問題,這樣過失的刑事責任的根據,才是圓滿的。
犯罪過失作為責任的要素,有主觀面和客觀面的構造。其中任一面都不是單獨地作為犯罪過失刑事責任的基礎。如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而沒有認識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在客觀上,并沒有違反結果避免義務也沒有發生危害結果,缺乏了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所以,不能對之進行歸責;蛘咴诳陀^上發生了危害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存在過失,同樣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犯罪過失的主觀性和客觀性是密切聯系的,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則在客觀上違反了注意義務也不會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行為人在客觀上若不違反注意義務和結果避免義務,在主觀上也就不存在過失的心理事實。犯罪過失作為刑事責任的要素,應該包括有主、客觀兩方面的內容,對犯罪過失的歸責,才能做到主客觀相統一。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應該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不同于犯罪過失,過失犯罪也是一個主客觀兩方面統一的結構,而犯罪過失,是過失犯罪的一個主觀要件,也是過失犯罪刑事責任的要素。作為主觀要件的犯罪過失和作為刑事責任要素的犯罪過失兩者是不相同的,在性質和機能上存在著明顯的區別。我國刑法在第二章犯罪中的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中規定了犯罪的概念,緊接著又規定了故意和過失以及意外事件,可見,故意和過失都是作為刑事責任的要素。而在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中,故意和過失都被認為是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從而把犯罪過失劃成了兩種不同的東西。我國有的學者指出,犯罪過失是危害內容與心理形式的統一,是犯罪要件與責任根據的統一,是主觀心理與客觀實際的統一。這種觀點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們說作為刑事責任的要素的犯罪過失包括主客觀兩方面的內容,并不是要把它和過失犯罪混淆起來。刑事責任終究是不能脫離人的主觀態度,因為它體現了一種倫理的非難性,從存在論上講,過失是一種心理事實,但從規范論上講,過失就包含有注意義務的違反和結果避免義務違反的這種體現法規范違反性的內容,這并不等于過失犯罪中的客觀內容,即不是違反規范的行為和結果。所以,犯罪過失不等于過失犯罪。但是,筆者認為,單純的心理事實的犯罪過失,是作為犯罪構成中主觀的要件,而包括主觀的心理事實和客觀的規范評價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和結果避免義務的違反的過失,才是作為刑事責任的要素的犯罪過失。當然,要評價犯罪過失的責任,還必須考慮主體的責任能力以及客觀期待可能性問題。
犯罪過失的主觀性和客觀性也是緊密相關的關系,首先表現在這兩種性質的機能的相互承接上。過失首先作為一種心理事實,在構成要件上,可以作為一種記述性的類型,即區別于故意而在構成要件上類型化了的心理事實,這是過失的主觀面,也是注意義務和結果避免義務的違反的心理狀態。我國刑法中不乏有在分則條文中直接使用“過失”一詞的情況,如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過失致死罪,第二百三十五條的過失重傷罪。可以說,過失作為類型化了的構成要件,主要是其主觀面的機能。同時,刑法也有對一些過失犯罪從客觀面上進行規定的,如分則第九章的瀆職罪中,一般沒有直接使用過失一詞,但多數說明其違法性,如第三百九十八條,第四百零五條。筆者認為,過失的客觀面——違反注意義務和結果避免義務,是違法性的本質。因為違反注意義務和結果避免義務就是違反了法律法規等規定而造成了危害結果。違法性,是犯罪過失的客觀的表現,按照大陸法系的理論,構成要件該當性原則上推定違法性,除非有阻卻違法事由的存在。構成要件符合性和違法性的關系是煙與火的關系,具有違法性推定機能。故構成要件與違法性存在緊密的聯系。在外觀上,故意殺人和過失致人死亡是相同的,而如果考慮構成要件性的過失,則可以區分兩者在構成要件方面的區別,所以,我認為犯罪過失的主觀面,是構成要件性的過失此一要素的內容,同樣,違反注意義務和違反結果避免義務,則是違法性過失要素的內容。這兩者相互統一,相互聯系,發揮著對過失行為的評價作用。作為責任性過失要素,是包括過失的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內容的,而且包括客觀上的各種阻卻條件如責任能力和期待可能性的考察,成為一個綜合的評價結構。
我國刑法犯罪論體系不同于大陸法系通行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的犯罪論,但是,犯罪過失既是犯罪構成中的主觀要件,又是刑事責任的要素,這兩者存在區別和聯系。作為構成要件的過失,應該是指主觀的心理態度(也是一種類型化的心理事實);作為刑事責任的要素,不可避免的存在規范評價的違法性,也便不能否定其對注意義務和結果避免義務正是這種違法性的表現。我們說注意義務是主觀的精神的義務,是說注意義務的內容是主觀上的,同時說對注意義務和結果避免義務的違反具有客觀性,兩者并不矛盾。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