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靜浦 ]——(2010-12-6) / 已閱4463次
罪名概述
白靜浦
罪名,顧名思義,罪之名也,即犯罪的名稱,就像人的名字一樣,具有表意的作用。對某種犯罪規定罪名并不能憑空臆造,它應該具備特定的對象,這個對象就是罪狀。罪名的確定是建立在罪狀的基礎上的。罪狀是刑法分則包含罪刑關系的條文對具體犯罪及其構成要件的描述。因此,罪狀相對而言是具體的,詳明的,也就是直觀的。罪名則不同,罪名用少量的文字來提煉罪狀,盡可能的簡練但不失準確性。它不是直觀化的,容易使我們望文生義。由此可見,罪名實際上就是簡化、概括、抽象后的罪狀。在內容上,罪狀是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或特征的描述,而罪名是對罪狀的文字表述中的關鍵詞的絕對中和,因此,罪名的最終歸結點仍然是具體的犯罪構成,所以罪名和罪狀沒有本質的區別。由此推斷,從罪名的文字組成上,我們就能確定這種行為區別于其他行為的根本特征。如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從文字上我們即可知道,兩種犯罪的行為方式相同都為“挪用”,主要的不同在于犯罪的對象。前者是公款,后者則是資金。因此在法律上尤其在刑法中區分公款和資金的屬性就能區別兩種犯罪的客體性質。與對象對應的關系面是行為人,作為他的對象的公款和資金的法律屬性中就包含著這種關系。對于一個非公務人員非法動用的國家所有的貨幣,就沒有公款的法律屬性,同樣,對于一個本公司職工非法占用的他人或其他單位的貨幣,也沒有資金的法律屬性。如果罪名和罪狀之間不存在著這樣的關系,那么罪名就沒有了區分功能。簡單的從罪狀到罪名的過程不是全部,關鍵還在于從罪名回歸罪狀。
如前所述,罪名和罪狀在本質內容上沒有差別,都是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概括或描述。只是罪名對具體犯罪構成的概括比罪狀對具體犯罪構成的描述更簡練。犯罪構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從定義中可知,犯罪構成由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組成。與犯罪構成要件不同,它是從整體上來講的,而犯罪構成要件是從個體上來講的,因此犯罪構成要件就是犯罪構成的具體要素和條件。罪名就是對這些要件的排列組合——抽取最能夠表明具體犯罪的行為特征的要件進行邏輯上的文字組合。由于犯罪構成在總體上分為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在一般上分為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在具體上,各罪又可能具有其他具體的要件,如時間、手段、地點、特定對象等。因此,在罪名的確定上,原則上各個要件都有成為罪名成分的可能性,而事實上這是不現實的。同時,罪名本身也呈現出層次性,因為在哪個層次上選擇要件直接決定著罪名的類。類罪名、種罪名以及具體罪名的分類就是這種情況。基于這些原因,罪名在文字結構上就表現出不同的特點,這也正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地方。
根據犯罪客體層次的不同,可以將罪名分為類罪名、種罪名和具體罪名。犯罪客體按照犯罪行為侵害社會關系的范圍大小,可以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類罪名是某類犯罪的名稱,它是對同類客體而言的,也就說犯罪侵害的客體在一般的意義上是屬于同一范圍的。我國刑法按此將犯罪分為十大類,分別為(1)、危害國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侵犯財產罪;(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危害國防利益罪;(8)、貪污賄賂罪;(9)、瀆職罪;(10)、軍人違反職責罪。具體罪名是各個具體犯罪的名稱,犯罪侵害具體的直接客體就屬于具體犯罪的范疇。刑法分則的每一條文至少可以確定出一個具體的罪名,有的還有好幾個。《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中規定了410余個具體罪名。我們平時所說的某人犯了什么罪,就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的。種罪名是介于類罪名和具體罪名之間的一種罪名。新刑法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罪下面有設了好幾節,概括出好幾個種罪名。就客體而言,種罪名中體現的客體不能認為是直接客體,而類似于同類客體,但范圍又小于法定的同類客體。鑒于此,為了容易區分,就暫用“種客體”界定(理論上它仍舊是同類客體)。按照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可以將依此確定的罪名分為選擇罪名、單一罪名、概括罪名。確定這樣的罪名是在具體的范圍內選擇罪名成分的,因此時間、地點、手段、方式、工具、特定對象的不同都可以使罪名不同。這一點尤其表現在選擇罪名上,如拐賣婦女、兒童罪就可以根據對象的不同分解為拐賣婦女罪和拐賣兒童罪;再如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根據行為不同可以分解為走私毒品罪、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還有就是根據對象加行為,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可以分解成“5^3=15”種罪名。與此相比,單一罪名則顯得簡單,唯一的行為或者唯一的對象,可以說它是絕對確定的。而概括罪名則是,雖然在表現上具有不同的行為手段、方式以及利用不同的工具,但實質仍舊是一種概括的行為。因此概括罪名不能分解,在使用上也是唯一的。可見,這種分類法具有實踐的特點,即具體案件具體適用。將罪名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目的不僅僅在于分類本身,更主要的是分類可以使我們更加理解、把握各罪的特征和性質,從而能更好的作用于實踐。
北安市人民法院 白靜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