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俊杰 ]——(2010-12-6) / 已閱5002次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應然性思考
李俊杰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一個有爭議的罪名,本文對罪名、設置正當性、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等爭論較多的問題進行了實然性考察和分析,認為以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更為理性和正當的選擇。
一、刑法規范的建構設想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精神在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奉公,懲治以權謀私、貪污腐化,對此應當積極肯定;但由于該罪客觀上存在的種種弊端,使立法意圖與法律規定之間發生沖突。為貫徹合理的立法精神,避免現行規定的不科學性,我們的構思是: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而以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罪代之。
設置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罪的正當性在于:(1)全面體現立法意圖。控制公職人員利用國家權力為個人謀取私利,攫取財富,先以其他法律法規為公職人員科以申報個人家庭財產之義務,若拒不履行義務或不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義務,即可構成犯罪,從而完成對公職人員的廉潔性的監控。(2)可積極預防貪污賄賂犯罪。作為貪污賄賂犯罪體系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該罪的設置還可有效地對其他貪污賄賂犯罪產生抑制作用。申報財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由于始終擔心會被要求對不義之財作出解釋說明,所以這樣的規定即造成一種不安狀態,產生遏制性效果,或使腐敗的官員處于兩難境地―――究竟是否應申報。如果該官員在被要求對所有的財產作出說明時,想提出似乎有理的正當解釋,那么就必須編造理由掩蓋,他(她)可能要在賄賂或勒索發生或大致該時提交一份報告,以便為擁有隱瞞財產提供始終如一的歷史性的解釋……”[15]通過財產申報的規定和對拒不申報、虛假申報的處罰,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本,完成了對行為人的“實時監控”,從而起到預防作用。(3)減少降低司法成本,有利于打擊犯罪。該罪的設置降低了司法機關的證明責任,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違反了申報制度的有關規定,即可定罪制裁。(4)設置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罪可有效克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許多缺陷。如:在本罪中不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法律推定的現象,從而維護刑法體系的完整。本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成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之一,和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的要求相符合。本罪不再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那樣,它存在明確的犯罪時間,適用追訴時效的規定,不再出現在判決確定后查明合法來源改判的情況,從而維護了司法權威。
二、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罪的概念表述與犯罪構成
所謂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財產申報制度,拒不申報財產或者作虛假的申報,情節嚴重的行為。其特征如下: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限于法律規定的負有財產申報義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這類國家工作人員多在國家機關中有相當職位和職權,或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申報制度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國家財產申報制度,無正當理由拒不申報財產或進行虛假申報財產。本罪屬于法定犯罪,犯罪成立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其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人的認識因素包括對申報財產義務的明知,若其確實不知道本人具有這一義務,不具有主觀上的有責性,不成立本罪。認識因素中還包括對本人身份的認識,行為人已從非國家工作人員轉到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由一般國家工作人員轉為負有申報義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由于人事部門的原因,沒有及時通知,行為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已具有身份,拒不申報的,主觀上也不具備可歸責性,不構成犯罪。在意志因素上,作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引起的對申報制度的破壞結果是一種希望的心理態度,即行為人刻意追求其行為對財產申報制度的破壞。
客觀方面表現為,有義務申報財產的國家工作人員拒不申報或者虛假申報,情節嚴重的行為。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拒不申報。所謂拒不申報,是指行為人故意違反申報制度的規定,拒絕向有關機關申報相關財產。二是進行虛假申報,是指行為人故意向有關機關申報的內容與客觀真實情況不相符合。二者均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一般包括出于掩蓋非法財產的目的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申報;多次拒不申報,經教育仍不改正的;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數額巨大的,等等。
本罪的刑罰問題。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罪侵犯的是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制度,破壞的是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因此,處罰上可以適用自由刑與財產刑、資格刑結合的原則。根據不同情節適用不同刑罰。同時,對刑罰檔次,可以考慮設置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兩檔。對于情節嚴重適用自由刑,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或罰金;對情節特別嚴重的,除自由刑外,并處沒收財產、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