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俊杰 ]——(2010-12-6) / 已閱5716次
對職務犯罪法律特征的分析
李俊杰
近年來,隨著思想觀念和價值取向的多元化,加上體制、法制、經濟的原因,職務犯罪不斷地滋生和蔓延,而且,愈演愈烈,以至成為世紀頑疾,職務犯罪是最嚴重的腐敗,這種狀況,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嚴重挫傷了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阻礙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因此,預防職務犯罪已成為關系黨和國家命運的重大問題。筆者想從以下三個方面闡述一下職務犯罪。
1、職務犯罪的概念:科學界定職務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職務犯罪及其控制的前提和基礎,關于何為職務犯罪,不同學科從不同角度作出不同的闡釋。從犯罪學的角度出發,有人提出職務犯罪就是有權的人進行的犯罪,從社會學的角度出發,有人提出職務犯罪是公職人員違背公認規范背離既定管理目標的行為,從倫理學的角度出發,有人提出職務犯罪是社會道德尤其是公務人員道德的墮落,還有人從政治學的角度出發,提出職務犯罪是運用公共權力實現和私人目標的行為,上述定義從社會科學院的不同角度對職務犯罪的概念進行了闡述,職務犯罪實際是一個法律概念。基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經濟利益或者不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妨害國家對職務行為的管理活動,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2、法律特征:在研究職務犯罪時,往往存在著將職務犯罪的特征與構成分別加以闡述的情況。筆者認為,研究職務犯罪的法律特征應當同研究職務犯罪的構成結合起來,并力求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研究職務犯罪的特征,使職務犯罪的特征牢牢扎根于犯罪構成這一基礎上,這樣才能幫助我們更全面、更準確、更深刻地認識職務犯罪。事實上犯罪構成反映的就是犯罪的本質特征,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理論概括出來的職務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區別,所在也必然反映著職務犯罪的法律特征。
(1)職務犯罪主體構成的多元性。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作為職務犯罪主體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多個組成部分,各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職務犯罪的主體。①、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分為嚴格意義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②、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人的人員指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③、國有單位委派人員,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④、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指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員政協委員,人民賠審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共和的村民委員會等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城市居民委員會人員。
(2)職務犯罪罪過心理的兼有性,從我國刑法的規定情況看,職務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過失犯罪,新舊刑法關于職務犯罪的主觀方面的規定變化較大,主要表現在修訂刑法在職務犯罪的主觀罪過類型上,取消了既可有故意又可由過失構成的職務犯罪,規定每一個罪名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失構成。
(3)職務犯罪行為與公務的關聯性。我國刑法規定的職務犯罪種類繁多,每一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各異,這是它們的個性所在。但通過紛繁復雜的職務犯罪行為方式,可以發現所有職務犯罪行為的共同特征——與公務的關聯性。
(4)職務犯罪侵犯客體的多重性。大多數犯罪一般只侵犯某一種社會關系,擔所有職務犯罪都要侵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社會關系,既犯罪客體為多重客體,如果將職務犯罪作為與普遍刑事犯罪相區別的一類犯罪,那么此類犯罪無一例外地侵犯了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同時還侵犯了具體的社會關系。職務犯罪除侵犯了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這一同類客體外,往往還要侵犯其他的具體社會關系。如受賄罪還同時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刑訊逼供罪同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這表明職務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多重的,要求我們在認定職務犯罪時,不僅要看到職務犯罪客體的特定性,而且還應注意職務犯罪客體的復雜性,從而正確劃分職務犯罪的范圍,充分認識其社會危害的廣泛和嚴重性。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