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sg ]——(2010-12-6) / 已閱5443次
國家賠償法能否支撐國人的精神
張生貴
國家賠償法的終極目標不是賠償,而是遏制權力違法,也即賠償不是目的,不違法才是根本,弄清這個立法理念或價值,才能真正使國家賠償法的精神落到實處。
12月1日修訂完畢的《國家賠償法》生效實施了,比之原來的《國家賠償法》有三個方面的進步,其中最主要的進步是精神賠償金被寫入法律,成為國家賠償的義務之一。國家賠償法中存在一個奇怪的現象,法律名稱是國家賠償法,但條文中規定無請求則無賠償,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僅僅是一個時限問題,賠償義務機關必須在兩個月之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這里規定的是賠償請求人,不象侵權法中規定的是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等著賠償請求人提出請求才決定賠償,這樣的規定令人納悶,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規定賠償義務人主動履行賠償責任,但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是消極等待,即無請求無賠償,另外,賠償責任多大,是否賠償一般來由司法機關裁決,由法院斷是非曲直,賠償請求人向加害的國家機關提出請求,這種狀況不可能在實際法律生活中出現,這種法律程序和措辭顯得十分的怪異,給民眾的感覺是國家在向請求人施恩一般。精神賠償納入《國家賠償法》中,并規定國家機關致人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項賠償的理由是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之所以說這個是個進步,是因為終于在一部國家為主體的法律當中承認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權是連帶精神的。在以往規定中不認可人的精神損失,主要賠償是身體損害。原本人的精神跟肉體是捆綁的,從唯物論上把這兩者看成一體,而中國有著特殊的認識,從文革期間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的年代,無須人們強調精神重要,在信仰層面上也不唯上而無我,總是過分以群眾的精神為由犧牲個人精神。精神賠償進入《國家賠償法》中,最大的進步意義就是國家承認了國民個人的精神損失,公權力要遵重民權,也要遵重人格,這個精神屬于要格權利,不是集體意識的附庸。這個規定進入法律,接下來是考查實踐中如何落實的問題,精神到底值多少錢?國家賠償如果按照肉體賠償算的話,大概按照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如果公民被抓而沒有受到拷打,可能就沒有精神賠償,法律規定的條件是嚴重后果,如何判斷后果的嚴重性,判斷標準是什么,照我的理解,國家賠償法的終極目的不是賠償,而是依法遏制權力,制止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辦案,但要從注重賠償的角度看問題的話,尤其是精神損失是否后果嚴重,都可能掌握在國家機關手里,倒頭來難怪這個法律對冤案沒有多少遏制作用。照著這個路子走,關于精神賠償被亮點的意義還是不大,最多算個像征。賠償款依舊是納稅人的稅款,國家賠償的意義無法體現,如果真正要體現懲治權力違法,至少應當要讓侵犯公民權利的公務員感到痛苦,對其官位有所處理之外,某些賠償由違法者承擔,并且提高國家賠償標準。或許有人要說,增加執法成本意味著不執法,其實這樣的相法是多慮,依目前的狀況看,不是執法無力,而是以權謀私、違法亂紀太多了,如果不使違法執法者承擔相應的責任,結果會變成更加肆無忌憚的亂權,只有賠償款從賠償義務機關的預算內支付,只有把違法后果作為考查精神賠償的標準,也只有從精神賠償這個項目上調整違法執法者的責任,才能使得國家賠償變成真正的賠償,而不是成為受害人在監獄上班的一種變相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