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維雁 ]——(2002-11-30) / 已閱17950次
憲政所要解決的問題
——憲政問題研究系列之一
謝維雁
立憲政府的理論和實踐被認為是西方世界所取得的最大的政治成就。這一成就既不是一個世紀也不是一個民族所造就的[1]。這意味著,憲政決不是某一國家、某一民族的權宜之計,更不是某個天才人物的偶然所得。實際上,在整個20世紀,憲政已成為世界之大趨勢,時代之主潮流,它是現代國家政治的常規形態。極少數國家雖未建立真正的憲政制度,卻也采取了憲政的形式以掩蓋其反憲政的實質。這一事實進一步說明,憲政具有普適性價值,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據,或者說,它必定可以為人們提供解決特定問題的穩定方式和制度性措施,能滿足人們某種普遍的、一般的、恒定的需要。憲政存在的根據,在于它所要解決的問題的普遍性。憲政所要解決的問題,揭示了它所要達成的價值目標。“有了真問題才有真學問”[2],把握憲政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認識和理解憲政的前提。
憲政到底要解決什么問題呢?筆者認為,憲政所要解決的問題可由對下面兩個問題的回答予以揭示,一是“憲政是干什么用的?”二是“怎樣實現憲政的功能?”前一個問題是價值問題,后一個問題是事實問題。關于第一個問題,卡爾·J· 弗里德里希認為,憲法和憲政的本質,“可以通過提出這樣的問題而被揭示:憲法的政治功能是什么?因為其功用旨在達成的政治目標。在這其中,核心的目標是保護身為政治人的政治社會中的每個成員,保護他們享有真正的自治。憲法旨在維護具有尊嚴和價值的自我(Self)”,“憲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闡釋為規定和維護人權的”[3] 。斯蒂芬·L·埃爾金也認為,“古典的憲政思想傳統上關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社會成員彼此不受侵害……同時將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機會降至最小程度’。它的目標就是‘避免暴政’”[4]。弗里德里希和埃爾金分別從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揭示了憲政的核心價值:保障人權。這是對憲政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我國學者一般把立憲主義或憲政的價值概括為兩個方面,即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和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但筆者認為,對權力的限制和對權利的保障在價值意義上并不處于同一層次,對權力的限制具有手段或者工具的意義,應當屬于下文要談到的第二個問題,而對權利的保障是憲政的首要的和終極的價值[5]。憲政所保障的自由與權利,只有相對于具體的、獨立的公民個體才有真正的意義。憲政是一個極具人文氣息的概念,它在本質上應當是一種個人主義,它針對每一個生命個體,并力求使每一個個體都獲得同等的、最低限度的制度保障。人權保障價值是憲政自身的合法性根據。價值認同是實行憲政的前提。憲政之所以成為現代國家政治的基本形態,就是因為憲政的人權價值具有普適性并已經獲得普遍的價值認同。關于第二個問題,它實際上意味著,為保障人權而建構的憲政制度及其規范體系,它主要以規則和程序為其表現形式。作為一種實證的制度設計,它是要解決“如何實現人權的保障”或者“怎樣保障人權”的問題,前述對權力的限制僅是人權保障的方式之一。實質上,第二個問題的解決可被看作是為保障人權而采行的技術手段。如前述,對人權保障的價值,已獲得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同,并已成為絕大多數國家憲政的核心理念。然而,對于如何保障人權的問題,雖然在一些重大理論問題上已達成了認識上的一致,但實踐中存在很大而且注定是不可消除的差異。一些在西方國家已經驗證有效的人權保障策略在其他一些國家未獲普遍認同,而一些東方國家根據各自不同的歷史文化傳統和實際情況建立起來的行之有效的人權保障制度也多為西方國家所責難。實際上,以何種方式、手段、制度來保障人權,從來都沒有固定不變的模式。即使最早建立憲政的英國、美國和法國在這方面至今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對憲政的選擇,首先而且關鍵是價值認同,其次才是根據各自的傳統與國情構建一套制度措施來保證這一價值的實現,即以規則和程序的形式“約束成員的行為,成為一種生活規范”[6]。
然而,在中國,憲政之路一開始就偏離了方向。1898年,以康有為、梁啟超為代表的資產階級先進分子掀起的戊戌維新運動,拉開了憲政運動的序幕。時至今日,雖然我們“有理由相信已經站在憲政的路口”[7],但畢竟“中國還沒有實現憲政”,憲政仍然僅僅“是中國為其完全實現而為之奮斗的目標和理想”[8]。憲政在中國一開始就是被作為一種富國強兵的工具選擇,而不是被作為一種保障人權的價值認同。迄戊戌維新至今的整個中國憲政運動史,都以求富求強為基本動力,“近代中國的志士仁人主要是把憲政作為民族復興、國家富強的‘器’,堅持一種以富國強兵為目標的工具主義的憲政價值觀”[9]。而在實踐中,也未形成有效的規則和程序對社會生活進行真正有意義的規制。憲政基本上停留在作為規范表現形式的憲法上,憲法本身更多的是被用作一種政治策略,而不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法律。對憲政的工具化理解和接受,在亞洲國家中具有普遍性。正如有學者指出的,“亞洲國家在面臨殖民統治,或在國際關系中處于不利地位時,人們把西方強大的原因簡單地歸結于立憲主義,歸結于它們有統一的憲法,認為只要制定了憲法,并以憲法精神制約社會生活,那么國家的強大就有了保證。因而,忽視了對立憲主義的價值判斷,簡單地從救國手段的意義上理解立憲主義 ,移植立憲主義,其結果必然導致立憲主義的工具化與社會危機”[10]。實行憲政的第一步是價值認同,其次才是實現這種價值的制度構建。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從來不曾有過保障人權的觀念,憲政運動雖歷時百余年,卻至今仍未將人權保障確立為憲政的核心價值和指導思想,因此,中國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憲政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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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卡爾·J·弗里德里希:《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周勇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前言。
[2] 這是卞悟先生一篇評論文章的題目,其內容與本文主旨并無關聯。見《讀書》,1998年第6期。
[3] (美)卡爾·J·弗里德里希:《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周勇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4-15頁。
[4] (美)斯蒂芬·L·埃爾金、卡羅爾·愛德華·索烏坦:《新憲政論:為美好的社會設計政治制度》,周葉謙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7頁。
[5] 依筆者之見,憲政的基本價值應當包括人權的切實保障,權力的合理配置,秩序的嚴格維護,利益的有效協調等但毫無疑問,在這個價值序列中,人權保障居于核心地位,而秩序維護、權力制約和利益協調等則居于從屬或者次要地位。(見拙作:《憲政基本價值論》,載《.社會科學研究》1998年第6期)。
[6] 韓大元:《亞洲立憲主義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頁。
[7] 蔡定劍:《中國憲政運動—百年回眸與未來之路》,劉海年主編:《人權與憲政》,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頁。
[8]李步云:《憲政與中國》,李步云、張文顯主編:《法理學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9頁。
[9] 王人博:《憲政文化與近代中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俞榮根“序”。
[10] 韓大元:《亞洲立憲主義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