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君 ]——(2010-12-7) / 已閱10206次
試論股權的性質
宋君
股權是各出資人將其財產出資組成公司,形成公司財產權之后,再從公司取得的一種權利。股權的具體內容和表現形式,有些是直接的財產權,如股息、紅利分配權;有些不具有直接財產權的內容,而有人身權性質,如股東身份權、公司內部的選舉權和表決權等,但這些人身權歸根結底是由財產權決定的,是財產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股權作為財產權,是怎樣一種性質的財產權?它是所有權嗎?誠然,出資人對于公司成立之前他用以向公司出資的那部分財產,通常擁有所有權(國有企業對其用以投資的財產的權利性質,后面再作分析)。但是,當他們出資組成公司并成為公司股東以后,他們對于原出資財產再不享有獨立的所有權了,這時公司法人取得了對全體股東出資財產的所有權。關于這個問題,除了本文第一部分論述的理由外,還可以從股權的具體內容和范圍加以分析。
股東出資組成公司以后,公司法人取得了對于全部出資財產統一的支配權,股東對于公司財產(哪怕僅指由他出資的那個部分)實際上已不再能獨自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了。各股東對于有關公司財產的支配問題,有權發表各自意見,但各股東的意見必須通過全體股東所組成的集體即股東會加以集中,以集體決議方式統一表達。股東會集體由全體股東組成,但它不是各單個股東的算術之和,它是一個組織、一個有機整體。股東會集體意志不是各個股東意見的混合,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股東個人有不同意見,除法律或公司章程作了特別規定外,須服從集體決議,不得堅持按照個人意見支配公司財產,也不能隨意退股。由此可見,股東個人對于公司財產(哪怕僅指他所出資的份額)已經喪失獨立支配權,不再享有所有權;全體股東原出資的財產已轉為公司法人這個單一集體所有。股權與公司法人所有權的關系怎樣呢?它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權整體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股東是股東會集體的成員,股東會是公司法人的一個內部機關。一個組織體的成員不能脫離該組織而獨立存在,股權不能脫離公司法人所有權而獨立存在,它不是獨立的所有權;這就象細胞是構成有機體的基本單位,但細胞不能脫離有機體而存在一樣。
股權是一項重要內容是股息、紅利分配權。有人把它當作股東享有的獨立的收益權,這不對。公司財產運營結果的收益權屬于公司法人,只有公司才享有統一的或獨立的收益權。公司實現統一的收益權之后,再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將公司收益以股息、紅利方式分配給各股東,兌現股東的股息、紅利分配權。
股權的另一些重要內容是參與制訂公司章程、任免公司業務執行機關、出席股東會并享有表決權、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的有關業務活動等等。這是各股東為公司集體利益或者說為全體股東共同利益而參與的共益權。肌東上述每項權利的行使都要受到其它股東行使權利的制約,因而都不是獨立所有權的表現。
人們通常認為股權還包括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近來有些同志以此作為股東享有所有權的重要論據。我認為,應該區別"出資人"、"股東"與"原股東"這幾個概念,不應混淆。所謂股東,即公司股東,是指公司成立以后至公司解散以前即公司存續期間的公司成員。公司成立以前的出資人,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認股人,但尚不是股東。公司解散以后,公司不存在了,股東也不存在了,這時所謂股東實際上只是"原公司股東"。當初出資人將各自財產出資組建公司時,就有兩個先決條件(這些條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確認的),即:第一,當公司存續時,他們取得股權;第二,當公司解散清算時,分配剩余財產。當他們行使分配剩余財產這一權利時,實際上他們不是以股東身份,而是以公司原出資人身份出現的。因此,嚴格地說,分配剩余財產不屬于股權的一項內容,而是與股權并列的一項權利,是設立公司或其后入股時,出資人同公司同時設定的兩項條件之一。因此,剩余財產分配權是當初出資人對于出資財產擁有所有權的一種表現,是公司解散以后對于原出資所有權的一種"復歸",而不能用來作為證明股東享有所有權的論據。恰恰相反,由于公司存續期間股東通常不能收回原出資財產,只有公司解散、股東身份實際上已不存在時,公司的剩余財產才"復歸"于原出資人,這正好表明股東——只要他們還是股東,對于公司財產便沒有獨立所有權。
也許有人要說,你說股權不是獨立的所有權,而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權整體的有機組成部分,從公司內部關系來說,也許有道理;但股權是可以轉讓的,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表現為股票,股票可以自由流通,不是獨立的所有權怎么能夠轉讓呢?我們說股權不是獨立的所有權,但它畢竟具有相對獨立性,特別是股票,它是股權的證券化,形式上的獨立性更為明顯。但即使是股票,它所代表的股權的內容,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權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不能離開公司法人所有權而完全獨立的權利。因此,當發生股東轉讓時,其所轉讓的實際上只是該公司法人所有權的有機組成部分。正因為如此,所以股權轉讓須經法人同意或進行登記(過戶)。如果轉讓的是獨立所有權,一般是不需要經過這些手續的。由于公司種類不同,各種股權轉讓的限制也不一樣。最特別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無記名股,這種股票轉讓以交付生效,不需經公司同意或過戶。因為這種股票所代表的權利(股權)有限,
一般只享有分配公司的股息、紅利的權利,而不享有作為公司成員的其他權利。但是,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可以取得如普通股東一樣的其它權利,只要他們在公司的股東名簿上登記即可。可見,即使是無記名股,其股權性質仍與普通股權無本質區別。
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如果說出資人出資組成公司,其對于出資財產的所有權便讓渡給公司,形成公司法人所有權,他們換取的股權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權有機整體的一個組成部分,那么,出資人的所有權是怎樣"喪失"和轉移的?
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其實很簡單:各出資人是自愿將各自出資財產所有權讓渡給公司的;讓渡的條件是向公司換取股權即公司法人所有權整體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并且在公司解散或破產時有權分配剩余財產。這種所有權轉讓的依據,則是公司法和全體股東依據公司法訂立的公司章程。有人說,查看各國公司法,并未發現公司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的明文規定。其實,從各國公司對于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機關的職權及對于股東個人權利的各項具體規定,已經清楚地表明了這點,無須標明"所有權"三字才足以說明公司取得了財產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