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俊杰 ]——(2010-12-7) / 已閱8441次
淺析生效判決的權威性
李俊杰
最近發生的一些事件(如某省發布規范性文件規定媒介不得發表與法院判決內容相反的評論,某些媒介發表對某些生效案件的質疑性評論等)引發了法律界和新聞界的爭論:對法院的生效判決能不能質疑?質疑生效判決是否等同于媒體審判?如何在既確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批評監督的權利,又維護司法的權威與尊嚴之間尋求平穩?
“媒體審判”應有特定內涵
筆者認為,媒體審判的情形確實存在,其主要表現如:對案件作煽情式報道,房間夸大某些事實;偏聽偏信,只為一方當事人提供陳述案件事實和表達法律觀點的機會;對采訪素材按照既有觀點加以取舍,為我所用;斷章取義,甚至歪曲被采訪者的原意;對審判結果胡亂猜測,影響公眾判斷;未經審判,報道即為案件定性,給被告人定罪;發表批評性評論缺乏狀況無端指責,亂扣帽子,等等。上述違背法治精神的媒體審判確有升級趨勢,它產生了不容忽視的負面后果,無疑已對司法公正構成一定威脅。
但承認存在媒體審判現象,不意味著“媒體審判”這頂帽子就可以隨便戴。如果簡單地一概而論,認為只要媒體發表了有關案件的報道和評論就是媒體審判,必將導致對公眾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權的不合理限制。筆者認為,所謂“媒體審判”是指:新聞媒體在訴訟過程中,為影響司法審判的結果而發表的報道和評論這一概念包括如下要素:第一,應當是在訴訟過程中的行為。如果尚未進入司法程序,或判決已經作出,進而訴訟(審判)已經結束,則不存在媒體審判問題;第二,媒體主觀上有過錯,即試圖影響司法審判的結果。這種主觀過錯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第三,媒體審判的載體主要是報道和評論,進而,讀者來信、調查報告、照片、漫畫及電視影像——即媒體所有的傳播方式都有可能表現上述主觀過錯。
從上述概念出發,在尚未進入法律程序,即立案前,和一審判決作出之后,尤其是終審后發表的有關案件的報道和評論不應視為媒體審判。
司法既已判決 何來媒體審判?
所謂司法公正,很大程度表現在判決結果上。如果判決尚未作出,媒體即發表文章對其公正性表示質疑,那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本——判都沒判,你怎能認定公正或不公正?所以判決作出之前,媒體一般應只作客觀報道,而不宜渲染和評論。但判決已經作出特別是終審判決已經作出,媒體發表有關報道和評論便不再能影響判決結果了。既然導致媒體審判的原因已經消失,卻仍然將媒體有關案件的報道和評論視為媒體審判,又是為什么?
有人可能會說,媒體有關司法活動的許多報道不平穩,某些評論也不公允,統統視之為“媒體審判”,有利于掏媒體對司法權威的損害。筆者以為,報道不平穩偏聽偏信,評論不公允、搞人身攻擊、亂扣帽子,這并非司法報道所獨有。這種現象在媒體其他類型的報道中也存在,它是中國新聞界的常見病,只不過在司法報道領域表現得較為突出罷了。既然不是司法報道的獨有現象,怎么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將“媒體審判”的帽子一戴了之?難道媒體針對其他題材的報道就可以不平穩,針對其他題材的評論就可以不公允嗎?當然不是?梢姡瑴p少或預防這類非職業化行為的出路是加強培訓,讓媒體人真正認識平穩報道和公正評論的價值樹立法律至上的現代意識,學會司法報道的規則和技巧,規范從業行為,而不是簡單地出臺一紙規范,要求媒體“不得作出與法院裁判內容相反的評論”。
必須承認,“媒體審判”是媒介的不良行為,必須避免和校正。但新聞媒體不僅對維護司法公正負有責任它也是人民言論自由的重要載體。一個健康的社會不可以窒息批評之風。所謂言論自由,很大程度表現為表達意見的自由,進而是批評的自由。在這方面,新聞評論承載著巨大的責任對于生效判決,可以不服,可以申訴,但是必須執行——法律劃定的究竟如此科學,它告訴人們:法律作為強制性規范,必須控制、也只能控制人的行動,卻不能規范人的思想,公民有權依法表達不同意見。如果對于司法的判決,未生效者不可以批評質疑,生效了仍然不可以批評質疑,那么不同意見什么時間、通過何種管道表達呢?假如抱定如此信念:我的判決就是說一不二,不能不執行,也不能表示懷疑,更不能提出批評,那這究竟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合理規則呢,還是軍事組織鐵的紀律?是司法公正呢?還是司法專橫?
司法權威靠什么保障
毫無疑問,司法的權威和尊嚴必須維護。依筆者之見,司法權威的確立,從宏觀上看,有賴于司法體制改革,真正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根本的出路。從微觀上看,主要應從兩條線上努力:
首先是法官應當將判決書寫好,靠嚴密的邏輯,充分的說理對敗訴者所有的爭辯理由一一給予回答,讓其心服口服。人們常講西方法官是“籠中金絲雀”,是一群與外界隔絕的貴族,判決作出后,不且顧及各方反映。能夠如此自信,除了法官們言出法隨的穩固地位外,也因為判決書說理充分,以致許多判決書本身就是優秀的法學著作或論文,從而長久地尤為法學院的經典教義。他們所以能夠遠離媒體的關注,是因為他們已經將自己的法律理念和判決理由完整而淺析地表達在判決書中了。人們有什么不明白,就去看判決書吧!相比之下,我國法官的判決書還大有改進和提升的余地。法官們常常于判決之后在媒體上發表文章,進一步闡述自己的判決理由,有時還就判決內容與持不同意見者公開爭論,那為何不努力將判決書寫得無可爭辯呢?
其次是重視社會各界對判決的建議和意見,這是確保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一劑良藥。討論分析判決的利弊得失,甚至對判決的某些內容提出質疑,這與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不是一個性質。是不是只要媒介發表了對判決的質疑,司法就一定要改判呢?非也。如果輿論表達的意見在法律上全無意義,司法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因為司法自有一套專業化的思維理念和動作模式,完全不必為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輿論所左右。問題在于,媒介發表的針對判決的評論常常出自專業人士的深入研究,富有建設性,它對普及法律知識,對人民法院總結審判經驗教訓進一步提高審判水平,有百利而無一害,為什么不可以質疑,不可以批評?媒體發表的質疑和批評將促使法官們將判決書寫得無可置疑,無可批評,使之足以面對事實和法律,足以面對歷史和未來,于是司法的權威不言自明,最終獲益的將是全體公眾和整個社會,而言論自由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不正在于此嗎?
有必要說明的是,鑒于司法公正對社會正義的特殊意義,媒介上對于判決的質疑和批評有必要總量控制,不宜過多過濫,相關文章也必須遵循一些基本原則,講究表達技巧,這是對媒體機構社會責任感和判斷能力的綜合考驗。這類文章應當是說理的,而非簡單地宣泄不滿情緒;應當是善意的批評而非惡意的諷刺、挖苦、奚落、嘲笑。所謂善意的批評,應當對事不對人,批評內容嚴格限制在判決書的范圍之內,切忌東拉西攫,避免針對法官的學識、品格,更不能搞人身攻擊,亂扣帽子。善意的批評常常富有建設性——不僅指出這樣做是有缺陷的,或者是錯誤的,還會指出更好的選擇是什么,或者正確的是什么。這樣的質疑或批評即使尖銳,仍未超出公正、公允的范疇,具有積極的意義,它屬于正常的輿論監督和媒體審判完全不搭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