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波 ]——(2010-12-9) / 已閱5713次
市場份額規則在我國不可行
胡波
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的一些婦女在懷孕期間服用過一種名為DES的保胎藥后,所生女孩在成長過程中患上生殖系統癌癥。該藥于1947年獲美國國家食品藥品管理局批準生產,但是在1971年, 有研究人員發現, 在懷孕過程中使用DES的婦女所生育的女性后代可能在少年或者青年時期患上腺癌。隨著時間的推移, 這種因DES而導致的病例逐年增加, 其中一些受害者開始向法院提起訴訟, 以求通過司法途徑使自己因罹患癌癥而受到的損害獲得賠償。辛德爾即為眾多受害者中并提起訴訟的一名。在訴訟中,其遇到了“無明確的被告”這一難以逾越的障礙:從其母親服用DES到原告發病, 其間經歷了大約20年左右的時間。由于年代久遠, 其的母親早已忘記所服用的是哪一家制藥企業生產的DES。因而, 其也無法指證到底是哪一家DES生產企業造成其人身的損害。原告在萬般無奈之下將在全美國占有市場份額最大的5家DES生產企業起訴到法院。受案法院加州最高法院認為:在大規模商品生產以及市場渠道日益復雜的情形下, 傳統侵權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已經不足以規制產品生產者對消費者的責任承擔問題, 因此,法院應當適當轉變因果關系規則以適應變化的形勢需要;該案中無法對因果關系進行證明并非原告的過錯, 盡管證據的滅失同樣無法歸咎于被告,但被告更有能力承擔缺陷產品是否會導致的損害的舉證能力;5家DES生產企業在市場中占有90%的份額,與其造成損害的可能性之間存在著直接的聯系, 由此, 被告造成原告損害的可能性就應當依照其所占有的市場份額來確定……。基于以上考慮, 加州最高法院判決這5家DES生產企業按照其在市場中占有的相應份額來承擔各自的責任, 此外, 當某一被告因破產等原因而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為了使原告的損害獲得充分的賠償, 其他被告應當對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①
該案首開“市場份額規則”在侵權之訴中的先河。
可見,市場份額規則是指商品致人損害后,受害人客觀上不能證明該商品的生產者時,可以同類商品的所有或部分生產者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各被告依照各自的市場占有份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制度。
有學者認為:在我國《侵權責任法》將“共同危險行為”作原則性規定的情況下,在司法實務中也可考慮適用上述規則處理類似案件。而筆者認為,在我國適用該規則不可行,理由如下:
其一,在我國,經濟法類法律法規對商品生產、銷售行為的規定雖然不甚完善,但已作了嚴格的規范。除“三無產品”外,不能確定致害商品生產者是誰的情況及其罕見,缺少適用“市場份額規則”的前提;
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13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但凡有一定市場份額的產品,其至少已經經過有關國家機關批準生產,系法律允許生產的產品,不可判令遵守法律的行為承擔責任。如果產品造成了他人的損害,也必為“缺陷產品”或“未告知安全注意事項”等所致,受害人必須舉證證明致害原因力來源于誰,否則,對同類商品生產者明顯不公;
其三,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所占市場份額的具體比列難以查明;
其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適用“市場份額規則”的產品致人損害,一般也具有該免責事由;
其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該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受害人遭受產品質量原因遭受損害的可以選擇合同之訴或侵權之訴進行;在不能確定生產者的情況下,受害人還可以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為被告提起訴訟;賦予了受害人較適用“市場份額規則”更為有利的救濟方法。
綜上所述,在我國,缺乏適用“市場份額規則”的前提,不但現行調整產品致人損害的法律對該規則有所限制,而且有較適用該規則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救濟方法,所以“市場份額規則”在我國不可行。
【作者簡介】
胡波,云南省魯甸縣人民法院任職
【注釋】
①馬新彥 孫大偉著,《我國未來侵權法市場份額規則的立法證成——以美國侵權法研究為路徑而展開》,載于《公文交易》,www.goviy.com,2010 年12月1日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