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輝 ]——(2010-12-10) / 已閱4897次
淺析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行為的認定
郭輝
刑法第285條規定了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規定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現就這種犯罪的構成要件與認定時應注意的問題進行粗淺分析。
計算機信息系統一般具有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信息的功能。所謂采集,是指在數據處理中,對要集中處理的數據進行鑒別、分類和匯總的過程;所謂加工,是指計算機為求解某一問題而進行的數據運算,也叫數據處理;所謂存儲,是指將數據保存在某個存儲裝置中,供以后取用;所謂傳輸,是指把信息從一個地點發送到另一個地點,而不改變信息內容的過程;所謂檢索,是指計算機從文件中找出和選擇所需數據的一種運作過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就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和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破壞活動有時針對硬件,如某一設備;有時針對軟件,如某一數據或程序;有時對硬軟件同時進行破壞,比如有些計算機病毒既感染軟件,又感染硬件。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物理破壞,也叫機械破壞,就是通過爆炸、搗砸、摩擦、刺劃、高溫、浸濕、燃燒、短路等手段破壞計算機設備及其功能;另一種是邏輯破壞,也叫智能破壞,就是利用計算機知識和技能進行破壞活動,比如利用計算機病毒進行破壞。新刑法規定的破壞方法“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應認為是智能破壞方法。對于利用物理方法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理論上也應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但鑒于新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可以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定罪處罰。常見的智能破壞方法有:
(一)干擾,指人為地發射一種強大的擾動信號, 用以干擾正常的運作狀態或傳輸中的信號,使之不能正常工作或信號不能被正常輸出或接收。干擾分為電磁干擾和射頻干擾兩種。電磁干擾是指由高能電擾動引起的感應電磁場,它不僅對無線電通信形成干擾,而且能導致沿電纜傳送的數據、信息遭受破壞或丟失。射頻干擾是通過發射射頻電磁輻射干擾計算機工作電路。
(二)拒絕使用。 拒絕使用本來是指在公用電話網中,當沒有可用線路時,給呼叫用戶回送忙音的一種網絡狀態。在計算機安全中,是指廢棄某系統、使端口處于停頓狀態、在屏幕上發出雜亂數據、改變文件名稱、刪除關鍵程序文件或扭曲系統的資源狀態,使系統運作紊亂或速度降低,最終導致處理結果降低價值或失去價值。
(三)利用計算機病毒或其他破壞性程序進行破壞。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屬結果犯,其破壞行為必須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而且后果嚴重,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