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俊杰 ]——(2010-12-10) / 已閱5176次
淺析嚴格控制刑事羈押超期的必要性
李俊杰
探討通過司法的途徑對刑事羈押措施予以有效控制的必要性問題,首先需要確定通過“司法途徑對刑事羈押措施予以有效控制”的含義。就此而言,確實存在著許多應予澄清的問題。例如,檢察院通過批準逮捕等方式對刑事羈押措施所施加的控制,是否屬于“司法途徑對刑事羈押措施予以有效控制”,就是個需要探討的問題。雖然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了我國的檢察院與法院相同,都是司法機關,并且,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極為重要,履行對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申請進行審查的職責。然而,我國檢察機關通過批準逮捕等方式對刑事羈押措施所進行的控制,與聯合國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所規定的“人身保護令”,并不相同。根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所規定的人身保護令的要求,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應是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在這里,“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的含義雖有不確定性,我國的檢察院似乎也可以包括在內,但我們對此的理解不應局限于字面含義。顯然,重要的并不是控制刑事羈押的人與機構之名稱是否有“司法”的字號,而是該控制刑事羈押的人與機構在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時候,是否適用了司法程序;是否因此可以向被刑事羈押之人提供與剝奪自由問題相適應的程序保證。
對此問題的理解,我們可以借鑒歐洲人權法院的解釋。歐洲人權法院在1971年的“流浪漢案件”中闡述了被拘禁人能夠求助的“法院”的性質:“為了構成這樣的法院,當局必須提供在剝奪自由事項上適用的基本程序保證。……所遵守的程序具有司法的性質,可以向有關的個人提供與剝奪自由問題相適應的保證……”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第4款(關于審查拘禁合法性的機構)的含義,在于該機構必須具有(獨立于行政部門和黨派)司法性質。
由于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著指控犯罪的責任,與負責偵查的公安部門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有著某種程度上的一致性,因此,其在決定或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時候,是否確實具有“獨立于行政部門的司法性質”,就是個疑問;況且,更重要的是,我國的檢察機關在決定或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時候,所適用的程序并不具有司法的性質,不能提供在剝奪自由事項上適用的具有司法性質的基本程序保證,因此,為了使刑事羈押得到司法的有效控制,我國有必要建立由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機制。
其次,需要進一步認識司法控制刑事羈押的意義。“人身保護令”,即由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機制,其主要意義有兩個,一是程序意義,即為被拘禁者提供可以申訴的機會,以通過公正司法的途徑來審查對其的刑事羈押是否合法;二是實體意義,即通過司法審查以切實減少刑事羈押,有利于實現《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3項所規定的“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在我看來,由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雖說是相互關聯的,但是,兩者具有互相不可替代的意義。
就其相互關聯的意義來說,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都是基于無罪推定原則的。正是基于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在現代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才需要并應當予以確定。顯然,刑事羈押所具有的臨時監禁特點,作為一種(在剝奪人身自由方面)與刑罰相當的措施,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若非必要及有相應的證據證明這種必要性,一般來說不應采用,而應予以保釋。因此,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如果刑事羈押不合法或并不屬于必須的措施,則應根據法律的規定予以保釋,以減少刑事羈押。另一方面,由法院審查裁斷刑事羈押的合法性問題,審查刑事羈押是否屬于必須的措施,也是與無罪推定原則相聯系的。由在刑事訴訟中相對于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而言處于中立地位的法院,通過公正的司法程序審查刑事羈押的合法性、必要性及決定對被非法拘禁者予以釋放、減少刑事羈押,正是無罪推定原則基本精神的反映,因為無罪推定原則的精髓在于:通過公正的司法程序以保障被刑事追訴之人的合法權益。
然而,由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雖說是相互關聯的,但是,兩者具有互相不可替代的意義。一方面,由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必要性,雖然使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程序意義得到實現,但這并不必然意味著實體意義的實現。實體意義上的效果,如非法刑事羈押的排除及不必要的刑事羈押之減少乃至消除,以實現“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的問題,并不能因此而可以簡單地獲得解決。因此,我們不能只是滿足于由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非法刑事羈押的排除及不必要的刑事羈押之減少,雖然也存在通過其他途徑實現的可能,但“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即使成為現實,也并不意味著法院審查刑事羈押的程序意義的實現。顯然,由獨立而公正的司法機關通過司法程序才能顯示的程序公正,是其他機關通過其他方式所難以達到的。就此而言,法院審查刑事羈押合法性的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都是我們必須予以充分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