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軍 ]——(2010-12-10) / 已閱7253次
涉農民工侵權案件特點成因及對策、建議
郭軍
近年來,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愛輝區法院地處市區,此類案件相對集中。2008年至今年2月,我院共受理涉農民工侵權民事案件135件。為此,我院對涉農案件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采取了相應舉措,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案件特點
一是案件逐年增多,據不完全統計,2006年受理涉農民工侵權案件68件,2008年為89件,2009年至2010年2月已達135件。
二是案件類型相對集中,多為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案件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上述135起案件中86件為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案件,49件為人身損害賠償致傷案件。
三是案件標的不大,少則千余元,多則近萬元,一般以調解方式解決。
四是被告人多為外來人員,居無定所,難以查找。原告以數人群體訴訟居多,少則3-5人,多則10-20余人。
五是此類矛盾因涉及農民工切身利益,易引發群體惡性事件,如有的農民工采取自殺相威脅;有的到市政府機關集體上訪,嚴重影響到轄區的和諧與穩定。
二、形成原因
一是因為我院地處邊境,轄區大多數地處城鄉結合部,煤礦、農場眾多,又有多個工業園陸續建成,商貿經濟趨于活躍,大批農民工涌入上述場所打工謀生。
二是由于市場競爭激烈,加上自身經營管理存在問題,有些小型企業因資金周轉困難,出現了個體老板“人間蒸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逃逸事件,造成一批農民工的工資沒有著落。特別是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有的企業經濟效益不好,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狀態,裁員減薪。有的企業對勞動時間、勞動程度的安排隨意性大,經常存在拖欠工資及加班費現象,從而引發各種勞務債務糾紛。
三是多數農民工和私營企業主法律意識淡薄,對勞動法規的學習理解不夠,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和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意識差。勞資雙方對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不能形成一個明確的法定勞務關系;
四是勞動保障監察薄弱,勞動保障執法力度軟弱,對違法用人單位起不到震懾作用。
三、方法措施
我院根據涉農案件的特點和原因,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設立“三農”案件合議庭。開辟了涉農維權綠色通道,并采取了一系列便民訴訟措施,有效地保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并取得了實效。年初以來,已為86名農民工追回拖欠的工資30萬余元,為49名農民工討回人身損害侵權賠償款58萬元,受到農民工的好評。
二是快立、快審、快結、快執。凡涉及農民工權益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快執。在立案環節,指派專人指導農民工填寫訴狀,做到及時立案。對符合緩、減、免訴訟費條件的農民工,一律適用緩、減、免訴訟費,并由“三農”案件合議庭及時審理,涉及農民工勞動報酬案件平均審結周期不到10天,充分保障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的實現。
三是多元調解。凡涉農糾紛,著重調解,因為對于農民工而言,這筆錢是他們的養命錢,調解可以促使案件及時審結,讓債務人即時結清債務,利用村、街、庭三級調解網絡,充分依靠地方黨委,加強與轄區勞動監察部門、派出所、社區(村)人民調解組織的聯系,整合各種力量參與調解。年初以來,共調解涉農債務案件120件,105件當庭給付,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是提前介入。凡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我院盡力采取提前介入方式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有效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防止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人員轉移財產,躲避債務。2008年至今已對23起涉農案件采取訴前保全,使這一批案件未起訴就和解解決。
五是平等對待。在處理個案中,引導當事人樹立城鄉平等的社會價值觀念,特別是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進城務工人員凡有證明其已在城內住滿一年,都按城市居民享有的賠償標準賠付,有效地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六是加強前期普法教育。今年初,對外來務工多的重點地區,采取送法上門開展法制宣傳,重點宣傳《勞動法》,教育廣大雇主依法用工,防止違法用工及拖欠薪金的事件發生。
七是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在辦理涉及農民工權益的案件中,發現有的企業存在違法用工情形,即及時發出司法建議,一是建議勞動監察部門給予監管和處罰;二是建議對不規范用工企業依法整改;三是建議區勞動主管部門引導用工密集地區成立保障用工協會,共同應對因個別企業老板棄企業不顧,躲避債務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
四、相關建議
一是加強監管用工行為,限制、禁止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的非法用工行為,依法嚴厲處罰非法用工行為。
二是加強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管理,指導企業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相關職能部門及企業要加強對招用農民工的管理,要求企業在招用農民工時,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勞動部門備案,勞動合同要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
三是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沒有達到標準的企業,應當責令其暫停一段時間進行整改,對檢查嚴重不附合要求的,應責令其關閉,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