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10-12-10) / 已閱10989次
從日耳曼法上的outlawry看中西方死刑觀
宋飛
關于處于法律保護之外(outlawry,《撒里克法律公約》則將其稱為wargus),這是日耳曼法中的一項特色處罰措施。起初,它是作為共同體對違法者的一種宣戰,后來成為強迫服從公共權威的一項普遍手段。若某人被宣布處于法律保護之外,也就意味著失去一切權利,得不到任何法律保護,如果有人殺死他,也不承擔殺人罪的責任。
處于法律保護之外的人們不能居住于人世之間,而只能隱居于森林之中,且必須與一切普通人的居處隔絕。正因如此,斯堪的納維亞人常將處于法律保護之外者稱為“森林中游蕩者”(wood walker)。在法蘭克王國,早期的《撒里克法律公約》提到了法蘭克人的這項古老規則,即為了劫掠而發掘死尸的人須被宣布處于法律保護之外,直到死者親屬同意他回來為止,在此期間,任何人(包括他自己的父母、妻子)等若給予他面包或款待他,均須交納罰款15索爾第。在國王查爾佩里克一世頒布的法規中,也將處于法律保護之外者(outlaw)描述為徒步游蕩于森林中者。《利普里安法典》第90條則明確處罰那些準許處于法律保護之外者進入自己家庭的人,如果房主是利普里安人,須交納罰款60索爾第,如果為羅馬人或教會神職人員,須交納30索爾第。
在盎格魯-撒克遜王國,稱處于法律保護之外者為狼或狼頭(wulfesheofod,即wolf’s-head),意指處于法律保護之外者像狼一樣,是危害人類的敵人,人類可以如同對待狼一樣將其殺死,而不能款待他。《克努特法典》明確規定,為處于法律保護之外者提供食宿的人要交納賠償,甚至將有喪失其生命或全部財產的危險。那些犯了確實應被宣布處于法律保護之外的人不僅人身處于隨時可遭殺害的境況,而且財產也被剝奪。只有國王才有權力授予處于法律保護之外者以安寧。就英國而言,處于法律保護之外一直保持到近代(英國的民事訴訟制度,在1879年才正式宣布廢除處于法律保護之外。在其刑事事務中,其存在時間更長,只是已經很長時間不被實際使用罷了)。但在諾曼人征服后,處于法律保護之外這一措施的含義發生一定的變化。
但是,從理論上而言,假如根據上述這些法律規定就斷定,處于法律保護之外是起源于日耳曼人的習慣或者說這是日耳曼人最原始的處罰方式,則還存在一定的疑問。筆者就認為,處于法律保護之外(outlawry)這項處罰措施并非日耳曼人所獨創。在古希臘的雅典共和國,克里斯提尼發明了有名的“貝殼放逐法”(也稱“陶片放逐法”),即公民如果認為某人對國家有(潛在的)危害,就可以將此人的名字記在貝殼或瓦片上進行投票。如果此君“得票”超過半數,就要被放逐國外十到十五年。這一制度于前487年首次實施,最初它被設計用來防止對民主制度的破壞,例如運用于某個有野心成為僭主的人。然而,被認為具有太多權力的市民很快就成了被放逐的目標人物,例如前485/484年的桑提波斯(Xanthippus)以及之后的修昔底德。在這套體系中,被放逐者的財產將會保留,但他本人不允許進入他被放逐時的城邦。柏拉圖在《法律篇》中所虛擬的理想法制也借鑒和參考了這一制度。對此,柏拉圖在該書第297—298頁通過對一個殺人犯的處理,來說明這一制度的可行性。在他所描述的雅典人的一個古老的傳說中,受暴力侵害致死者在剛死時,對罪犯充滿憤怒。受害者的同伴會替其尋找謀殺犯。所以罪犯必須遠離死者生前常去之地。一旦被抓住,一切刑罰都得加倍!就算沒被抓住,“以牙還牙、以血還血”的死者詛咒也會施加給他。古羅馬共和國也發明了類似的“禁絕水火”,《關于暴力罪的普勞提烏斯法》(Lex Plautia de vi,大約頒布于公元前77年)針對暴力罪規定了死刑,同時,允許被判刑人選擇適用禁絕水火刑以免于執行死刑。禁絕水火的刑罰意味著被判罰者如果在離卡皮托爾山500英里的地方被發現,必須被處死,任何供給他食物和眠床的人都必須受死刑。日耳曼人的立法顯然受到了古希臘、古羅馬法制的影響!
事實上,這三者共同構成西方古代法律制度的一個特色內容,即西方人自古就認為,罪不可赦者并不一定非要通過國家暴力剝奪其生命權,他也可以選擇被公民社會驅逐的。而在中國古代,罪不可赦者則必須通過國家暴力剝奪其生命權,只有情節輕微者才可以選擇刺字流放(有意思的是,柏拉圖在《法律篇》也贊成在罪犯身上刺字)。
這一微妙的差異導致了以“大赦國際”為代表的西方媒體一直在對我國的死刑制度表示質疑。為此,今年8月,正在討論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擬取消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這一立法動態正是適應了國際輿論的呼聲,應該看作是我國刑法觀念進一步擺脫了古代封建思想的束縛,開始與西方刑法觀念相融合的一個良好苗頭,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國內人權事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日耳曼法研究》 李秀清著 商務印書館2005年7月第一版
2. 《羅馬法與現代意識形態》,徐國棟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
3、(古希臘) 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24頁
4、百度搜索引擎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