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波 ]——(2010-12-10) / 已閱25166次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對策新論
胡波
引言:青少年犯罪問題一直被刑法理論界關注和熱議,也是實務界重要且重視的方面。對該問題的研究已經較為廣泛和深入,有許多觀點已然在法律人中達成共識,諸如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對策等。但凡有關“道德、法律、教育”的原因分析,“政府、社會、學校、家庭”的責任厘清和“多管齊下、綜合治理”等陳言舊辭……皆老生常談,了無新意。雖然本人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對策新論》為題已無發揮的太大可能,但鑿借先前學人的智慧之光,經過認真思索,在此對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進行微觀層面的分析,并以刑事責任能力認定的新標準為對策。
青少年犯罪問題事關眾多家庭的幸福和國運的興衰,面對青少年犯罪數量劇增和罪質日趨嚴重的現實,如何減少青少年犯罪?法律職業共同體和每一個法律學人應當以解決此問題為己任。雖然目前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已經較廣泛和深入,但這是一個系統、龐雜的工程,仍需繼續“建設”。就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對策,本人從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微觀分析和刑事責任能力認定的新標準兩個方面展開論述,以期為這一工程貢獻一份力量。
一、青少年犯罪原因微觀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已系學界共識,即生理心理因素、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社會因素和法制因素等①。但本人認為,這一結論同樣適用于非青少年犯罪②,并且“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一說,將青少年犯罪產生的外部條件和內部條件混為一論,不利于辨明因果關系,進而影響遏制青少年犯罪具體措施的制定和出臺,因此,有必要對此細作區別和分析。
。ㄒ唬、青少年犯罪原因微觀分析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必須具備一定的自身條件,只有具備這些條件,外部誘因方能誘發犯罪,這些共性條件才是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對這些條件進行條分縷析,從微觀方面尋找原因即為青少年犯罪原因微觀分析。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微觀內容
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微觀內容包括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通說認為,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即行為人認知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并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本人認為,“刑事責任能力”以“刑事行為能力”為基礎③,通說揭示的僅是“刑事行為”構成的主觀心理條件,并未揭示“刑事行為”構成的客觀物質條件。自然人刑事行為能力的構成要件應當包括犯罪的兩個“內部條件”: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這兩個條件既是自然人刑事行為能力的構成要件,也是判定自然人是否具備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的根本依據。現就這兩個條件展開論述。
1.犯罪的生理條件是自然人具備犯罪行為能力的物質基礎,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進行暴力型犯罪所必須的力量條件,即產生力量的以下物質條件:達到一定量積累的身高和體重、發育到一定程度的四肢。其中,進行性犯罪還必須具備已具有性交需求和性交能力的生殖器官(以初次遺精為標準);二是進行智力型犯罪所必須的智力條件,即發育到一定程度的大腦。犯罪的生理條件具有一定相對性,如:一名十四周歲的男孩對一名十周歲的兒童實施搶劫時一般具有生理條件(十歲男孩的體格較十四歲男孩強壯除外);一名十四周歲的男孩對一名同齡男孩實施搶劫時是否具有生理條件難以判明;一名十四周歲的男孩對一名十七周的男孩實施搶劫時則一般不具有生理條件(十四歲男孩的體格較十七歲男孩強壯除外);男孩搶劫女孩時是否具有生理條件則更為復雜。
2.犯罪的心理條件是指行為人具備相當的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認知能力,既是對行為侵害結果的認知,也是對法律后果的概括認知;控制能力是決定自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能力。小孩將同伴推進水池,不知道同伴會被淹死,更不知道自己會被“公安叔叔抓起來”,其不具備犯罪心理條件;如果知道同伴會被淹死,也知道自己會被“公安叔叔抓起來”,則具備了一定犯罪心理條件;如果知道“會被公安叔叔槍斃”,則具備完全的犯罪心理條件。
前述案例引起本人對犯罪動因(動機)的思考。對前述案例再做一假設:該小孩將同伴推進水池僅為嬉戲,更說明了其不具備犯罪的心理條件;如果是為了報復曾經的一拳之仇,則說明了其積極追求行為后果,罪質較重。犯罪動因是犯罪所欲獲得的心理需求,每個犯罪行為皆有動因(精神病人為無動因行為時不認為是犯罪),所有動因旨在滿足某種心理需求,或擁有財富,或發泄仇恨和憤怒,或獲取身心愉悅,不一而足。當內心的阻卻和刑法的威懾都不能消除這一需求,且無其他途徑獲得滿足,或雖有其他途徑而不愿選擇時,強烈的心理需求必然支配人作出犯罪行為。每個人都具有心理需求,有的選擇合法方式來滿足,有的選擇違法行為來滿足,也有的選擇犯罪來滿足。
。ㄈ、青少年犯罪原因微觀分析的意義
1.對青少年犯罪生理條件的分析,其現實意義在于:探索科學的刑事責任能力認定標準(詳情見本文“刑事責任能力認定的新標準”)。
2.對青少年犯罪心理條件和犯罪心理需求的分析,其現實意義在于:
(1)犯罪的心理條件僅揭示犯罪行為產生的過程,如果行為人不具備犯罪的生理條件,不能作為犯罪構成和刑事處罰的依據。
(2)減少或抑制青少年產生不健康的心理需求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可行方法之一。
。3)減少犯罪(和違法)的根本途徑是:國家、社會提供較多的機會和選擇來滿足公民(尤其是青少年)以合法方式獲得心理滿足,如相對公平的生存、發展條件,相對公平的生產、生活物質資料分配體制和渠道通暢、公正高效的公力救濟等。這一觀點與“改善勞動階級境況是最好和有效的刑事政策”不謀而合④。
綜上所述,犯罪的生理條件與心理條件同時具備方可認定行為人具有刑事行為能力。青少年犯罪的外部條件(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社會因素和法制因素)只有通過干擾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條件形成,并由國家、社會和家庭適時疏導青少年的犯罪心理需求才能遏制青少年犯罪。
二、刑事責任能力認定的新標準
刑事責任能力認定的標準,即如何判定行為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其系國家決定對公民進行生殺予奪的首要標準,其科學與否關乎立法質量之高低,同時也決定刑罰對有犯罪傾向的青少年的威懾力之強弱。
。ㄒ唬⑽覈淌仑熑文芰φJ定標準的歷史沿革
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標準在我國歷史上出現過兩種,即以“犯罪時年齡”作為認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和以“犯罪時身高”作為認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在古代中國,秦朝法律采用“身高標準”,秦朝男低于六尺五寸、女低于六尺二寸的人犯罪,不負刑責或寬以刑責。漢律至今則采用“年齡標準”:漢律規定80歲以上和7歲以下的人犯罪免除刑罰(死刑除外),70至80歲和7歲至10歲的人犯罪減輕處罰⑤,該制度源于“恤刑”,更多地考慮以此貫徹和體現“尊老憐幼原則”,并非出于“刑事責任能力”的考量。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標準采用“年齡標準”,在此不作贅述。
“身高標準”和“年齡標準”一定程度反映了行為人是否具備犯罪能力和犯罪意識,二者的理論基礎是:行為人的身高或年齡達到一定程度就具備了犯罪能力和犯罪意識,反之則未具備或未完全具備。自然人的犯罪能力和犯罪意識的產生、自然人身體發育和意志形成與自然人的年齡普遍呈正相關,而身高除了與身體發育、犯罪能力形成呈較為普遍的正相關外,與犯罪意識和犯罪意志的關聯不大。這樣來看,“刑事責任年齡標準”較“身高標準”顯然科學許多。
(二)、刑事責任年齡提前之爭
針對青少年犯罪低齡化、智能化、成人化及數量增多的現狀,有法律學人主張將刑事責任年齡提前,具有代表性的理由是:
1.未成年人無論是體格還是心理智力、對問題的分析和是非對錯的判斷(能力)都已經達到了成人的水平,但由于受到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制,使其受到的刑罰與其所實施的行為不相符,削弱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正義性。因此,針對現代青少年早熟的普遍現象,法律應考慮適當提前刑事責任年齡⑥。
2.立法機關不能再回避這個問題,30年前的立法所作的規定是符合國內實情的,也體現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良好原則。然而時過境遷,無論是社會環境還是未成年人的生理發育,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⑦,刑法應當與時具進。
也有學人不贊成前述觀點。刑事責任年齡不能提前的理由,具有代表性的是:
1.刑事責任年齡提前與我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以教育、改造、挽救為主,以懲罰為輔的方針相背離⑧;
2.我國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現行規定是基于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水平、少年兒童接受教育的條件和我國的地理、氣候條件,根據國家對少年兒童的政策作出的(具有現實性和科學性)。另外,該規定在全國范圍內適用(具有普遍性)⑨。
3.14歲以下未成年人心智發育尚未成熟,缺乏對事物的客觀判斷與全面分析能力,自我控制力差,還需要父母的監護。14歲以下對法律也缺乏應有的概念與認識,對具體法律規定知之不多⑩。
4.刑事責任年齡設置過低,雖然有利于個案的解決,卻難免有“重刑”之嫌,治理效果也不一定理想。即使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文化生活的多元化影響,現在的孩子可能比以前 “早熟”,但這并不意味著對其實施的制裁也應當隨之“提前”或者“升格”⑪。
(三)、刑事責任能力認定新標準之我見
1.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評價
本人既不支持現行刑法以“刑事責任年齡”作為唯一衡量犯罪刑事責任能力標準的一刀切老做法,也不支持“將刑事責任年齡提前”的新提法,因為二者的理論基礎相同,都沒有兼顧青少年犯罪的生理條件與心理條件形成。從古至今,刑事責任能力認定標準都存在“一刀切”現像。本人認為,“一刀切”雖然符合立法的“可操作性”要求,也是立法的普遍做法⑫
,但其本質是方便立法和方便司法。作為關乎生殺予奪大事的刑法,在可以分門別類適用主客觀條件時,應當減少共性規定,增加更多的個性規定,也有必要規定刑事責任能力認定的新標準,本人以前述“犯罪的生理條件與心理條件”為理論基礎,就此略作論述。
目前無資料顯示:人的生理和心里發育速度是否呈現同步的普遍規律。所以,無論是以“刑事責任年齡”認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一刀切做法,還是以“身高”作為認定“刑事責任能力”的過時做法,都未兼顧犯罪主體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世界各國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都是采用“生活年齡”,而“生活年齡”不能客觀反映人的生理發育程度和實際發育水平⑬,所以導致:已達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不一定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一定具有犯罪所必須的生理條件或心理條件,如發育遲緩的人;而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也可能具有犯罪所必須的生理條件或心理條件,比如,英國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0歲(蘇格蘭地區為8歲),而《星期日泰晤士報》報道:過去3年內,英國10歲以下兒童犯罪案件超過6000起,其中包括2845宗刑事損害案件、1238起人身侵犯案件、1049起盜竊案、126起搶劫案、39起性侵犯案、6起強奸案等;24個孩子被控持有刀具或其他武器,其中年齡最小的才7歲⑭。人的發育具有地區差異和個體差異,舉一列:農村男生在過去10年間身高平均增長3.1cm,女生身高平均增長2.9cm,城市男生則平均增長3.8cm,女生平均增長3.3cm; 2004年7-22歲鄉村學生身高各年齡段均低于城市學生(平均低2.6cm); 2004年7-22歲鄉村學生各年齡段體重普遍低于城市學生(平均低2.92Kg); 19-22歲鄉村學生胸圍平均低于城市1.04cm……以上信息表明鄉村學生發育水平落后,發育時間晚于城市學生⑮。因此,以“刑事責任(生活)年齡”認定“刑事責任能力”未兼顧自然人發育的個性和普遍性。雖然將“精神病人”作為例外的立法例,將“聾、啞、盲人”作為從輕處罰的立法列,但仍然不足以兼顧自然人發育的地區差異和越來越多的個性個體與群體的差異。
那么,以什么標準認定刑事責任能力較為科學呢?
2.現實生活中的啟示
回答前述問題,可從以下現實生活獲得啟示。
在中國足壇“盛行”以大打小的現象,已經向其他體育領域滲透。中國乒乓球協會披露,在2009年全國少年乒乓球比賽中,骨齡檢測不合格的小球員達到34.7%。2009年全國少年乒乓球比賽,是今年中國乒協恢復在全國青少年乒乓球比賽中實施骨齡檢測辦法后的首次比賽,據統計,北方賽區有129人報名參賽,在骨齡檢測中,58人不合格,其中9人被取消參賽資格;南方賽區有130人報名參賽,在骨齡檢測中,32人不合格,19人被取消資格。在回答為何以骨齡檢測球員的真實年齡時,湖北省體科所所長范家成說:“從醫學的角度來說,骨齡是指人體骨骼發育狀態,用于測定生物年齡只是骨齡應用的一個方面。我們平時所說的一個人的年齡大小,是指生活年齡。一般情況下,一個人的生物年齡與生活年齡大致相等。由于生物年齡(骨齡)受發育因素的影響較大,因此骨齡與生活年齡并不完全一致:可以分為早熟(發育提前)、正常發育和晚熟(發育延緩)三種類型。通過對骨齡的檢測,從中發現青少年的生長發育狀態。……比如說:某男童年齡11歲但是其骨齡12歲,這說明該男童雖然只有11歲,但是其發育速度較快,其身體的生理發育水平已經達到了12歲男童的水平。當然,也可以反過來,年齡11歲,骨齡10歲,這個孩子發育得比較慢!薄16
。ㄋ模⒁怨驱g(生物年齡)作為認定刑事行為能力生理條件的標準
1.骨齡的概念。骨齡是骨骼年齡的簡稱,借助于骨骼在X光攝像中的特定圖像來確定。在了解人的骨齡情況時,通常要拍攝人左手手腕部的X光片,醫生通過X光片觀察左手掌指骨、腕骨及橈尺骨下端的骨化中心的發育程度,來確定骨齡○17。
2.骨齡的作用。骨齡反映人體生物學年齡,能比較準確估計人體的成熟度,當生活年齡相同的兒童學習能力不同時,經過骨齡鑒定可得知原因:學習能力較弱的兒童,其骨齡低于其生活年齡。骨齡還可以預測兒童成年后的身高、對疾病的診斷和監護等○18;本人在百度收索“骨齡與犯罪”一詞,用時0.087秒,收索到通過骨齡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刑事責任年齡的案例達二百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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