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波 ]——(2010-12-10) / 已閱25167次
本人認為:生物年齡(骨齡)是目前最能體現青少年發育程度和犯罪生理條件具備與否的客觀標準,至少較生活年齡客觀。
3.骨齡在我國刑事司法中的法律地位
在我目前的刑事司法中,骨齡僅作為認定刑事責任年齡(生活年齡)的補充,只有在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使用○19,并未將骨齡直接作為認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依據。所以,我國對將骨齡引入司法尚持接納但保持謹慎的態度。
4.骨齡在刑事司法中應有的作用
骨齡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具有局限性是因為:其只能較為客觀地反映人的身體發育(成長)程度,僅揭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生理條件,而不能反映人的心理發育程度,不能揭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心里條件。但是,基于前述“犯罪原因微觀分析”所持的“刑事行為能力內部條件說”, 其在刑事司法中可以解決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行為能力的“生理條件”問題。
(五)、以犯罪的成人化特征作為認定刑事行為能力心理條件的標準
在我國,某未滿14周歲的少年被法律推定為“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但是,他會強奸,因受害人訴諸法律,他還報復殺人○20。雖然只是典型個案,但是越來越多的此類“化外少年兒童”的出現不得不引起大家的反思:哪里出了問題?一直以來,刑事責任能力之“辨認和控制能力說”統領刑事理論和司法,整個刑事責任能力理論和制度都以此為中心,雖然簡單的“刑事責任年齡”解決了無數大小刑事案件,卻從未將“辨認和控制”這一心里活動系統地形象化和可評價化過。
本人認為,以犯罪的成人化特征作為判定犯罪心理條件的標準,可形象化、可評價化“辨認能力”。“辨認能力”源于樸素善良的人性和簡單的是非判斷能力。一個自然人,兒童時知道用刀宰雞,雞會死,少年時必然知道用刀刺人,人會死,其已具有認知侵害后果的能力;知道借東西要還、殺人要償命、干壞事會被警察抓起來……,其已具有認知法律后果的能力(知道具體的法律后果不是辨認能力的要求,否則法盲和知法不多的公民皆無辨認能力);不讓別人拿走自己的東西、不將刀刺進自己的身體……,其已具有了控制能力。自然人的行為違背善良的人性和是非標準才會觸犯法律○21,采用殘忍、血腥、復雜、團伙等手段、方法和途徑獲取財物或侵害他人身體,顯然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這些手段、方法和過程具有成人特征。
(六)、刑事責任能力認定新標準的配套制度初步設想
刑事責任能力認定的新標準從理論到實施,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1.在司法機關之外設立“刑事骨齡鑒定機構”,并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不設于司法機關方可保證鑒定獨立和結論客觀;設于司法行政機關較為適宜和可行,如此可避免增加辦公場所建設和增加行政領導職數等。
2.歸納和編制科學、具體、系統的成人犯罪特征標準,以此評估青少年犯罪的成人化程度,進而確定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條件,將此納入法庭辯論范圍。
3.將青少年骨齡鑒定和犯罪的成人化評估作為青少年犯罪的刑事司法前置程序。
綜上所述,刑事責任能力以刑事行為能力為基礎,刑事行為能力以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為要件。以骨齡鑒別青少犯罪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生理條件,以犯罪手段的成人化特征鑒別青少年犯罪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心理條件,二者兼備則認定其具有犯罪行為能力和犯罪責任能力。基于此,展望建立起針對每一青少年犯罪個體的骨齡鑒定司法程序,并引入犯罪手段的成人化特征標準來認定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一改以刑事責任年齡認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缺陷,解決客觀上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低齡犯罪人不負刑事責任的問題,為青少年犯罪數量劇增和低齡化趨勢筑起一道新的防線。
申明
鄭重申明:本人所呈交的論文是本人進行思考取得的成果。盡我所知,除文中特別加以標注的地方外,本文不包括他人已發表或撰寫的研究成果。轉載本文須注明“作者:胡波”和“來源:法律圖書館”,否則,不得轉載。特此申明。
云南省魯甸縣人民法 院胡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注釋】
①諸如:《淺議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點及對策》,徐國俊著,載《中國法院網》,2009年9月1日訪問;《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綜述》之原因論,73——139頁,姚建龍主編,中國檢查出版社,2009年8月版。
②青少年一般指25周歲以下的人,非青少年則是指25周歲以上的人。
③有觀點認為“刑法中無需引入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但是,沒有“行為能力”,何來“責任能力”,這是常識,不作多論。
④《刑事政策的主要體系》,〔法〕米海爾•戴爾斯瑪•馬蒂著,盧建平譯,譯序第1頁,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中國刑事政策研究》, 謝望原、盧建平等著,20—25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2
月版。
⑤《中外法制史中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制度》,郝金、安文錄著,載《京都刑事法制網》,
www.criminallawbnu.cn,2009年9月3日訪問。
⑥⑦《13歲少年劫殺司機 刑事責任年齡該不該降低?》,載《中國江蘇網》,www.jschina.com.cn,2009年9月10日訪問。
⑧⑨《不能將刑事責任年齡提前——訪趙長青》,載《 重慶晚報• 周刊頻道》,2009年9月21日訪問。
⑩⑪《13歲少年劫殺司機 刑事責任年齡該不該降低?》,載《中國江蘇網》,www.jschina.com.cn,2009年9月10日訪問。
⑫如“販賣毒品罪”之“50克”規定,達到此量死不足惜,差之絲毫則罪不至死,不勝
枚舉。
⑬《揭開骨齡門的奧秘》,載《網頁》,www.163.com,2009年8月10日訪問。
⑭《雖刑事責任年齡低英兒童犯罪現象仍嚴重》,載《新民晚報》,2009年10月9日第A27版。
⑮《農村青少年兒童身體健康狀況分析》,作者崔紅,何玲,載《中國青少年研究網》,www.cycs.org,2009年9月10日訪問。
○16《揭開骨齡門的奧秘》,載《網頁》,www.163.com,,2009年8月10日訪問。
○17《什么是骨齡》,載《百度百科》,www.baidu.com,2009年8月10日訪問。
○18《骨齡鑒定應用廣泛》,劉康香著,載于《大眾衛生報電子版》,2009年8月10日訪問。
○19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骨齡鑒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復》 高檢發研字(2000)6號。
○2013歲男孩強暴女孩 因未到刑責年齡獲釋后再殺人》,載《杭州網》, www.hangzhou.com.cn,2009年9月10日訪問。
○21 與“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同義。
【參考文獻】
1.姚建龍主編:《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綜述》,中國檢察出版社,2009年8月版。
2.謝彤著:《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謝望原、盧建平等著:《中國刑事政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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