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輝 ]——(2010-12-11) / 已閱9367次
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名詞解釋
郭輝
摘要:法律適用的過程就是法律解釋過程,不進行解釋就不能進行法律適用,不能進行裁判,而勞動爭議案件因實際適用法律不僅包括法律法規,還參照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發生爭議后一些民次在勞動法相關解釋找不到相應的規定,這就要求法官結合案件事實對其進行解釋,歸類到法律的相關規定上。下面筆者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常出現的幾種名詞進行一下粗淺的解釋。
關鍵詞:勞動爭議
法官裁判的邏輯思維過程遵循嚴格的三段論公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結論。大前提即是法律規定,由于立法的局限性及社會生活的快速變化,法官在適用法律判案時必須對法律的適用范圍、構成要件、法律后果的準確含義進行解釋?梢哉f,法律適用的過程就是法律解釋過程,不進行解釋就不能進行法律適用,不能進行裁判,而勞動爭議案件因實際適用法律不僅包括法律法規,還參照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發生爭議后一些民次在勞動法相關解釋找不到相應的規定,這就要求法官結合案件事實對其進行解釋,歸類到法律的相關規定上。下面筆者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常出現的幾種名詞進行一下粗淺的解釋。
一、辭退
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是常出現辭退的字樣,對此我們就要結合具體案情分析該情形是否屬于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即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的那一種,然后按照確定的具體情形進行分析適用來確定效力、確定是否給付補償金以及補償金數額等。
二、辭職
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是常出現辭退的字樣,對此我們就要結合具體案情分析該情形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即屬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的那一種,然后按照確定的具體情形進行分析適用來確定效力、確定是否給付補償金以及補償金數額等。
三、病退
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是常出現辭退的字樣,對此我們就要結合具體案情分析該情形是否屬于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即屬于雙方協商一致。從而確定效力,依據該條作為法律適用的效力。
四、停薪留職、內退、假退
在出現停薪留職、內退、假退字樣時我們就要審查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協商一致變更合同履行方式的規定,進而來確定法律依據。
北安法院 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