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在禎 ]——(2010-12-13) / 已閱25852次
對受托調解人員的監督。對辦理仲裁受托調解案件的仲裁員的基本要求是,應當同時遵守仲裁員職業道德準則、人民調解員職業道德準則、行政機關調解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和人民法院法官的職業道德準則;遵守有關調解與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應當滿足委托機構的合法合理要求,保持與委托機構的聯絡與溝通,接受委托機構的監督,向委托機構通報案件處理結果,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另外,《仲裁法》第15條第2款規定,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根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
△ 結語
仲裁制度作為與調解制度、審判制度并列的民商事糾紛解決方式的三大制度之一,過去對解決經濟糾紛特別是商事糾紛曾經發揮過重大作用;今后,對建立和諧社會應當做出更大貢獻。本文試圖提出建立仲裁機構受托調解制度問題,但是并沒有也不可能完全解決這一問題。筆者堅信深入探索創建仲裁機構受托調解制度,必將豐富我國“大調解”制度的內涵,在現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領域踏出一條創新之路,在進一步推動民商事糾紛調解的同時,也促進我國仲裁制度的創新發展。
【作者簡介】張在禎,1962年1月出生,男,漢族,山東省青州市人。華東政法大學1988屆法學學士、1993屆法學碩士。中共黨員。高級經濟師,注冊企業法律顧問,注冊公司律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專業委員會仲裁員。上海銀行總行合規部副總經理。聯系電話:021-68476332,13918106442,單位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168號,郵編:200120,E-mail:zhangzzh@bankofshang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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