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鐘建林 ]——(2010-12-14) / 已閱15841次
和諧社會理念下的戀愛關系研究——以積極預防戀愛關系中的法律糾紛為視角
鐘建林
【問題的提出】
德國詩人歌德曾說過,“哪個少年不善鐘情,哪個少女不善懷春”。戀愛,是一個人一生中最美好的一個階段。戀愛是婚姻的前奏,婚姻是則戀愛的升華和延續。和諧的戀愛關系,催生幸福穩定的婚姻關系。青年男女在戀愛關系中,必須積極有效地預防有可能產生的各種法律糾紛,才能實現和諧戀愛,也才能享受真正的戀愛幸福。但不容忽視的是,在我們目前這個社會中,因戀愛不和諧而發生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有刑事的也有民事的。這些糾紛的存在,使得戀愛中的青年男女感受不到戀愛的幸福美好,亦有可能演化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積極預防戀愛關系中的法律糾紛,構建和諧的戀愛關系,可謂善莫大焉。本文試以幾個真實的案件為藍本,對男女戀愛關系中有可能產生法律糾紛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幾點積極預防戀愛關系中法律糾紛的粗淺建議。希望本文能為廣大青年男女的戀愛幸福,為和諧社會的構建貢獻綿薄之力。
【據以研究的案例】
刑事案例一
案件索引:(2009)芙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2009年10月10日
案情概要:被告人張某(男)與李某(女)系男女朋友關系。2009年7月14日晚,張某因發現李某與王某某(男)關系暖昧,用李某的手機打電話約王某某見面。當天22時左右,張某、李某與王某某在XX市芙蓉區紅歌匯門口見面后,王某某提出有話到芙蓉立交橋下說。三人來到芙蓉立交橋中層南通道處。張某質問李某和王某某的關系。在交談中,張某情緒激動,掏出水果刀朝王某某的背部刺了一刀。經法醫鑒定,王某某的傷情為輕傷。張某于2009年7月15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張某的家屬與王某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取得了王某某對的諒解。
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因感情糾紛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的家屬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張某工作單位愿意對其幫助教育,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刑事案例二
案件索引:(2010)芙刑初字第X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0年9月28日
案情概要:被告人趙某某(男)與被害人鄭某(女)曾系同居關系。2009年11月22日雙方正式分手,趙某某對此心懷不滿。2010年2月6日凌晨0時30分,趙某某攜帶著兇器水果刀在XX市馬王堆糧油市場15棟二樓鄭某宿舍門口守候。鄭某從網吧下班回宿舍休息,發現了趙某某,遂轉身下樓逃跑。趙某某手持水果刀在后面追趕,趕上后用水果刀在鄭某身上一頓亂砍,將鄭某多處砍傷,之后將兇器水果刀丟棄路邊后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鄭某的傷情程度為輕傷。2010年3月11日,趙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鄭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發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46 270.73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趙某某致鄭某輕傷,對鄭某遭受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判決:一、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二、被告人趙某某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46 270.73元。
刑事案例三
案情索引:《瀟湘晨報》B07版文章《法庭筆記•愛那么重,愛那么痛》中的《案件一•守著女友的尸體過了兩夜》,2010年12月8日
案情報道:媛的肚子沒動了,鼻息也沒了,確定是死了。
稍作休息后,男友劉抱著還有余溫的媛,走進衛生間,幫其洗澡。洗完后,劉把媛放在床上,擦干身體,再幫其穿上內褲和睡衣,并枕上白色枕頭,還在旁邊放了個玩具狗。
劉,25歲,衡陽人。“她說我不是男人。”他說悲劇源于女友抱怨其沒有出息。2009年,劉在一茶樓打工時認識了18歲的媛。一年后,兩人租房同居。
“今年8月27日下午4點,她說不要我了。”媛的話讓劉很著急,逼著問“為什么”。媛的解釋是“你沒有出息”、“你不是男人”。
劉很生氣,漲紅了臉,大吼著要掐死媛。媛沒有出聲,劉便伸出雙手掐媛的脖子,“大約三四十秒,我看到她臉色蒼白,便松手了。”被松開的媛,沒有說話,咳嗽了兩聲,然后躺在床尾休息。劉跟了過去,兩人躺在床上看電視,但媛仍繼續抱怨著。
劉說,他沒有繼續憤怒,只想與媛發生關系。他試探著,媛便主動脫了T恤,親熱一番后,兩人準備出門上班。媛穿好衣服,仍繼續嘮叨。劉越想越氣,想到了殺她,便走過去,又掐媛的脖子。“她沒反抗,也沒做聲,只是閉著眼睛。”劉掐著媛,直到手上沒了勁,才松開。而后,劉擔心媛沒死,又撿起掉在地上的枕頭,蒙住媛的臉,繼而用毛巾,勒媛的脖子。
“是你激怒我的。”劉使了全身力氣勒住媛,并大喊著。
媛終于沒了呼吸,躺在床上。劉便開始著手準備,結束自己的生命。他買來裁紙刀,準備晚上6點割脈自殺。但當時針指向6點時,劉又猶豫起來,后來竟迷迷糊糊睡著了,直到次日凌晨。他想用別的方式自殺:喝洗廁水,喝了吐了;喝洗發露,喝了也吐了;又吃洗衣粉,可太難吃了……折騰了一番,劉終究是沒能死成,他靠著媛的身體,又睡著了。
28日天亮后,劉睡醒了,這次他下定決心割脈。血流了出來,但劉還是沒死。后用受傷的左手握著媛的手,右手用圓珠筆和蘸著血手指在墻上寫下“永別了XX,我親手殺了她,我們解脫了”“愛妞”等字句。
29日中午,尸臭蔓延開來。劉說,怕臭味太大,便找來藍色毛巾、白色T恤、黑色T恤、白色毛巾、枕頭、毯子、牛仔褲層層蓋住媛的臉。晚上9時,因受不了房間的臭味,劉離開招待所到河西一網吧上網。
媛的尸體是房東發現的。房東說,29日,他聞到一股臭味,四處尋找。最后,在房客媛的門口聞到了,打開房間一看,被眼前的一切嚇呆了,并報了警。沒多久,在網吧上網的劉被警方抓獲。
法醫鑒定,媛死亡系他人鈍性外力作用于面部、頸部等處,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案件進展:劉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已被XX市天心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民事案例一
案件索引:(2010)芙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2010年11月4日
案情概要:原告錢某某(男)和被告姜某某(女)在中學時代就已相互認識,關系密切。2000年,兩人從學校畢業后,錢某某去廣東深圳發展,姜某某則留在湖南。之后雙方通過書信、電話聯系,關系持續密切。2004年5月,姜某某從湖南的工作單位辭職來到深圳,與錢某某開始了同居生活,這樣一直到2007年底。2008年開始,雙方因故結束同居生活,互不聯系。同居生活期間的2007年3月28日,錢某某和姜某某共同作為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XX市XX區XX大道XXX號XXXX第X幢XXXX房(下稱XXXXXXXX號房)。錢某某和姜某某均在該合同落款的“買受人”處簽名。此后,錢某某和姜某某向開發商支付首期購房款及有關稅費,開發商出具的收款收據上都載明付款人為“錢某某、姜某某”。為按揭而與銀行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中,載明抵押物為XXXXXXXX號房,抵押人則為錢某某和姜某某。2007年6月20日,經錢某某和姜某某共同申請,XX市房屋產權管理局下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將XXXXXXXX號房的產權登記在錢某某的名下,并將姜某某登記為共有權人,共有份額為50%。分手后的2010年1月8日,錢某某與案外人紀某在廣東省深圳市X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
原告錢某某訴稱:XXXXXXXX號房從首付款的支付到銀行按揭貸款的歸還全部是由我錢某某一個人出資,姜某某沒有負擔分文。但在簽訂合同和辦理相關購房手續時,姜某某提出在合同中添加姜某某名字的要求。考慮到當時我們在熱戀中并且準備結婚,所以我就同意了姜某某關于增添名字的要求。房產手續辦完后,姜某某卻以雙方感情不和為由要求結束戀愛關系并搬離我的住所。此后,我多次要求姜某某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將姜某某的50%份額變更登記至我錢某某的名下,均遭姜某某搪塞和敷衍,至今未果。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確認XXXXXXXX號房的全部所有權屬于錢某某。
被告姜某某辯稱:我和錢某某早在1999年之前的讀書時代就確立了戀愛關系。2004年,我辭去湖南XX市公安局穩定安逸的工作,追隨錢某某到深圳與他一起同居生活至2007年底。同居生活期間,我們收入共享,開支共擔。2007年初,我們決定在XX購房以備結婚之需。為籌集購房首付款,我曾數次從自己的銀行卡中現金取款和轉賬共計96 703元交給錢某某。有關XXXXXXXX號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表》、《房地產轉讓申請表》等購房合同、產權登記資料均由我和錢某某共同簽字,最后的《房屋所有權證》也載明“共有人姜某某占有份額50%”。總之,XXXXXXXX號房的權屬明確清晰,我對該房屋享有50%的權屬份額。錢某某關于確認XXXXXXXX號房歸錢某某一人所有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判決:錢某某和姜某某從相識到戀愛歷經多年,并于2004年5月至2007年底期間同居生活。雙方為了結婚,于2007年初共同商量決定購買XXXXXXXX號房屋。支付購房款的具體手續都是由錢某某經辦的,但同居期間,雙方收入共享,開支共擔,購買XXXXXXXX號房的資金系由錢某某和姜某某共同籌措。錢某某主張姜某某名下50%的房屋所有權份額,系錢某某為了結婚之目的而自愿贈送給姜某某的,但這樣的贈送是附條件的,即以結婚為條件。現在雙方沒有結婚,因而錢某某有權要求撤銷贈與,姜某某則應當返還該50%的房屋所有權份額。對此法院認為,錢某某主張的本案訟爭房屋系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不能成立。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此處規定的“比照贈與關系處理”的前提是“同居生活前”。而本案中購買XXXXXXXX號房發生在錢某某與姜某某同居生活期間,而非雙方同居生活之前。因而錢某某不能主張姜某某的50%所有權份額屬于錢某某對姜某某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不應“比照贈與關系處理”。關于XXXXXXXX號房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這里的同居關系中“一般共有”區別于婚姻關系中的“夫妻共有”,其實就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情況。夫妻共有關系強調的是身份關系,并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共有。而一般共有關系則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資、共同經營而產生的。在結束同居關系時,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如果查明屬于按份共有關系,則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于共同共有關系,則共同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本案中,雙方從合同簽訂、款項交納到抵押登記、權證辦理等購房的各個環節,都是以雙方共同的名義進行的。最后房屋登記為按份共有,雙方各占50%的份額,也足以表明雙方對同居生活期間共同購置的房產如何分配所有權已進行明確地約定,即一人一半。因此,XXXXXXXX號房屋的所有權屬于錢某某和姜某某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額。綜上所述,錢某某要求確認XXXXXXXX號房全部屬于錢某某所有,要求姜某某返回50%所有權份額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錢某某關于確認XXXXXXXX號房產權全部歸屬于錢某某的訴訟請求。
民事案例二
案件索引:(2010)芙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2010年6月12日;
(2010)長中民二終字第XXXX號《民事調解書》,2010年9月3日
案情概要:原告趙某某(男)和被告王某某(女)原本系要好的朋友關系。密切相處期間,王某某多次向趙某某借款,但沒有辦理借款手續。2010年4月2日,王某某向趙某某出具一份欠條,內容為:“欠趙某某人民幣貳拾貳萬整(220 000.-),賣房子款到賬歸還。王某某 2010.04.2號。”此后,趙某某因認為王某某沒有如約到中介公司催要賣房款,并認為因王某某可能失去聯系而最終無法收回欠款,故申請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查封王某某名下的XX市XX區XX園XX苑XX棟X單元XXX號房屋(下稱XXX號房屋),并隨即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某歸還借款22萬元。
原告趙某某訴稱: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王某某因購買XXX號房屋之需向我借款。我陸續以銀行轉賬及現金給付等方式借給王某某共計22萬元整。當時因雙方彼此信任,未辦理任何借款手續。2010年3月23日,王某某通過中介公司與第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欲將XXX號房屋出售。在我的要求下,王某某于4月2日補寫一份欠條,確認欠我22萬元整,承諾賣房款到賬后還款。雙方同時約定于4月7日上午到中介公司催款。到了4月7日,王某某不但未如約到中介公司,而且手機關機。當日中午,我給王某某打電話,要求和王某某一同前往中介公司催款,卻遭到王某某拒絕。4月10日晚上9時左右,我再次撥通王某某的電話,王某某居然在電話中揚言要換掉電話卡,要讓我找不到她,要讓我無法收回欠款。到了4月13日,我都未能和王某某取得聯系。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只好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依法查封王某某名下的XXX號房屋。請求法院判令王某某立即歸還借款22萬元整。
被告王某某辯稱:我和趙某某原為男女朋友關系。分手之后,這個欠條是雙方在資金往來方面一個總的確認。我在出具欠條時,明確表示在房屋賣出之后歸還。現在是由于趙某某的原因未能賣房成功,因而未能還款。另外,欠條是在趙某某逼迫下出具的,而且也不是因為買房而欠款。趙某某的起訴沒有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庭審理中,王某某補充陳述稱:說白了雙方曾經是同居關系,但現在已經分手。對于這22萬元,只要趙某某不再糾纏和制造麻煩,不再影響王某某生活的安寧,那么所有的事情都是可以解決的,我王某某也愿意給付這22萬元。
法院判決:王某某在與趙某某朋友相稱期間,多次因生活之需向趙某某借款。也因系朋友關系的緣故,雙方未及時完善相應的借款手續。2010年4月2日,王某某向趙某某出具欠條,確認共欠趙某某22萬元整。如此過程足以表明雙方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王某某應當歸還趙某某借款22萬元。王某某辯稱欠條系受趙某某逼迫所寫,但沒有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法院不予采納。王某某辯稱22萬元款項以XXX號房屋成功賣出為給付的前提條件。對此法院認為,由于XXX號房屋的所有權完全登記在王某某名下,趙某某對XXX號房屋的出售過程不可能充分地知情和有效地掌控。22萬元借款能否順利歸還,完全依賴于王某某的自愿和信用。在雙方朋友關系解除的情況下,強調以房屋成功賣出作為還款的前提條件,顯然對趙某某不公平。趙某某在認為王某某可能失去聯系的情況下依法申請財產保全,查封了XXX號房屋。如此過程也不是趙某某有意阻礙王某某所辯稱的還款條件之成就,而是依法維護自己權益的行為。如果王某某認為趙某某申請財產保全查封XXX號房屋給王某某轉讓房屋形成阻礙,造成損失,那么雙方完全可以另行解決損失賠償問題。但這不足以成為王某某拒還22萬元借款的理由。因此,王某某的上述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判決:王某某歸還趙某某借款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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