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9356次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唐青林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七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以上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犯罪主體: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主觀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為故意。關于侵權人通過盜竊、利誘、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時的主觀心態表現為故意,這是不容置疑的,就不在此贅述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1998)》權利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護其商業秘密,合理要求達到的程度是讓職工或有業務關系的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該商業秘密的存在,以及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因此,通過合法的途徑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前提是侵權人明知應當保密,而故意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反之,若商業秘密權利人并沒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則侵權人可以以此抗辯,權利人也將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3)客體:侵犯的必須是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
(4)客觀方面:首先,客觀上必須存在侵權行為,即實施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其次,必須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侵犯商業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損失”的計算方法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侵權人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并且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因此,正確計算權利人的損失數額,將成為確定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關鍵。
在考慮權利人的損失時,首先應當考察權利人可計算的財產、收入方面的實際損失。在考慮競爭優勢的損失時,應考慮開發成本、現實的優勢和未來的優勢等。計算這些因素盡管不可能得出精確結果,但一般是可以估算出來的。
在總結市場經驗的基礎上,我國立法者對計算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損失問題制定了比較完整的法律法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根據計算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損失:
1、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該損失既包括現實利益,也包括可得利益,即可預期的合理收益。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商業秘密研制開發的成本、商業秘密的成熟程度、商業秘密的利用周期長短及其是否可以重復利用、商業秘密的使用和轉讓、市場的供求狀況等。
2、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根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計算經營者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主要包括:侵權人利用該商業秘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直接經濟收益;利用商業秘密作為無形資本與其他企業簽訂有關合同,從中的受益;侵權人把商業秘密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獲得的轉讓費和許可使用費等。
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商業秘密正常情況下的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損失。
4、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計算權利人的損失。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5、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商業秘密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6、不管以何種依據計算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損失,都應當加上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