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7774次
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訴訟時效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關于時效的法律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當事人不得自行以協議加以變更或限定。訴訟時效制度對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減少因時隔太久造成的認定和取證困難,維護法律適用的正常秩序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商業秘密案件的訴訟時效原則上為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這并非說可以無限期延長,法律對此規定了一個上限,即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權利人還沒提起訴訟,則該權利不受法院保護了。
同時,商業秘密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一樣,也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有關規定。在訴訟時效的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起侵犯商業秘密的經濟賠償的要求或同意賠償因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