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10742次
商業秘密訴訟中的司法鑒定
唐青林
一、商業秘密案件中的司法鑒定
審判過程中遇到技術問題的通常解決途徑通常是求助司法鑒定。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很可能會涉及普通人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求助司法鑒定機構,借助鑒定人員的專門知識來解決“專門性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因此,對于那些專門性問題,如涉及的專業技術圖紙、工藝等類似信息是否具有公知性、是否具有實用性;被告獲得、披露、使用的信息與原告享有的商業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等,有必要進行司法鑒定,利用司法鑒定人員的專業知識取得權威的結論。
但有些地方法院在審理涉及商業秘密案件時,委托鑒定機關對涉案信息“是否為商業秘密”進行司法鑒定。其實,是否是商業秘密是一個法律判斷問題,應該由法院自行作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試行)》(京高法發[1998]73號)“13.能否委托鑒定部門鑒定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答:某一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是在適用法律對事實進行認定后產生的結果,應由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斷,不宜委托鑒定部門鑒定。”
綜上,辦理商業秘密案件有時侯是需要司法鑒定的,但應當認真區分法律判斷問題和需要司法鑒定的“專門性問題”。
二、商業秘密案件司法鑒定的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鑒定的對象是“專門性問題”。具體到涉及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中,司法鑒定的范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權利人所訴被侵權的商業秘密是否為公知技術;(2)侵權人使用的商業秘密與權利人合法享有的商業秘密是否相同。
對此問題,盡管目前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可以得出結論。此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委托鑒定后,應要求當事人明確鑒定的對象及其范圍,主要包含權利人所訴被侵權商業秘密是否為公知技術,侵權人使用的技術與權利人商業秘密相同與否等。還應要求當事人在指定限期內提交完整的資料供鑒定使用,否則,承擔鑒定結論對其不利的后果。
人民法院或原被告只能就專業技術事實提出鑒定委托,權利人的技術、經營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被訴侵權人是否構成侵權等屬于法律問題,不是委托鑒定的范圍,應由人民法院依據專業知識,根據相關證據做出判斷。
三、商業秘密案件中提出司法鑒定的主體
在我國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在訴訟中扮演中立的角色,法官一般不應主動提出委托司法鑒定,應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官再根據具體情況審查是否有鑒定的必要;也不應主動超越當事人申請的范圍委托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申請鑒定的一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預交鑒定費用或拒不提供相關材料,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些地方高級法院對涉及商業秘密案件的司法鑒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中提出,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審查決定鑒定與否。當事人的申請內容與其訴訟主張無關的,應予駁回。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主動進行鑒定,也不應主動超過當事人申請的范圍進行鑒定。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應向其說明舉證要求和法律后果,根據案情需要可依職權委托鑒定。
四、商業秘密案件司法鑒定后特定情況下允許申請重新鑒定
在審判涉及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當事人對于鑒定結論存在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對確實屬于法律規定的有必要重新鑒定的情況的,為了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作出公正裁判,應當予以批準。而法院認為原鑒定主體、程序和內容都合法,鑒定結論合理,不需要重新鑒定的,駁回重新鑒定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重新鑒定:(一)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三)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四)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五)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中提出,鑒定結論存在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等情形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應予準許。
因此,我們認為,根據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做重新鑒定。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五)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六)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七)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八)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九)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