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11942次
涉及商業秘密案件的管轄
唐青林
一、商業秘密民事侵權案件的法院管轄
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任何案件的審判都是從確定法院管轄開始的,因此,正確確定法院管轄是非常重要的職責。民事案件的法院管轄主要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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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包括基層法院管轄、中級法院管轄、高級法院管轄和最高法院管轄四級。有關商業秘密的民事侵權案件由于其專業性和復雜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原則上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根據各地的實際狀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若干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有關商業秘密民事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 第十八條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準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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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是確定由哪一級法院管轄,而地域管轄則是確定由同級法院不同轄區的哪一個法院管轄。主要有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合并管轄。我國法律對專利、著作權以及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地域管轄都作了詳細規定,對于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則沒有特別規定,因此只能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定。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商業秘密權利人一般與他人以合同或協議的方式約定保密義務,因此,當發生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時,商業秘密權利人既可以選擇提起侵權之訴,也可以選擇提起合同訴訟。當事人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訴訟類型。當選擇合同訴訟時,則適用有關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銷售侵犯商業秘密產品的銷售地法院無管轄權
。ㄒ唬╀N售侵犯商業秘密所生產的產品不屬于侵權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第三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以下五種:
。ㄒ唬┮员I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ㄎ澹┑谌嗣髦蛘邞翱钏羞`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根據上述規定,法律未明文規定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生產的產品為侵權行為,因此,本書作者認為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生產的產品不屬于侵權行為。
。ǘ╀N售侵犯商業秘密產品的銷售地法院無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根據上述規定,是否可以認為銷售侵犯商業秘密產品的銷售地為侵權結果發生地,銷售地法院有管轄權呢?
一般認為使用商業秘密的過程就是制造侵權產品的過程,當侵權產品制造完成時,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因此,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將侵權產品的銷售地視為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因而,銷售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產品地的法院不具有管轄權。
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表明:銷售侵犯商業秘密的產品的銷售商不是侵權行為,不能以銷售商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人民法院報2009年4月22日《理論與實踐專版》所載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件典型案件》之一《四維實業(深圳)有限公司、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廣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國)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廠、佛山市環市鎮東升汾江印刷廠經營部侵犯商業秘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7)民三終字第10號(2009.01.15)的裁判摘要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并不屬于該法所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2)通常情況下,使用商業秘密的過程就是制造侵權產品的過程,當侵權產品制造完成時,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因此,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將侵權產品的銷售地視為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該案基本情況如下:
2004年4月8日,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以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廣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國公司、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侵犯其乳化型壓克力感壓膠外加增粘劑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為由,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萬元等。 2004年5月17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立案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之后起訴人又多次遞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要求增加經濟賠償。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標的額巨大,請求將該案移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被準許。2005年6月6日,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又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補充遞交了《民事起訴狀》。
另,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國公司以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上海四維企業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壓敏粘合劑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為由,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3日受理了該案。
被告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廣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國)有限公司認為該案應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依法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本案為侵犯商業秘密糾紛,被告艾利廣州公司的住所地在廣東省廣州市,被告艾利昆山公司和艾利中國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蘇省昆山市,被告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的住所地在廣東省佛山市。因此,上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地域上的管轄權。由于部分被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故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又因本案爭議標的大,根據級別管轄的有關規定,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因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轄權。盡管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國公司以四維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也受理了該案,但該案的受理時間晚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受理時間,即2004年5月17日。盡管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接受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移送的時間是2005年6月,但這僅僅是級別管轄的變更,并非兩次獨立的起訴。因此,本案的受理時間仍應為2004年5月17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后,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審理。裁定駁回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國公司、艾利廣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
被告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國公司、艾利廣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雖然在起訴狀中指控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銷售侵犯原告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并不屬于該法所列明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故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被控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因此,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能因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被控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轄權。裁定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
三、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解決的是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各級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正確處理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對于審判的順利進行和提高審判的效率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對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管轄沒有特別規定,一般適用現有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
關于確定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提供了法律依據。由于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最高刑期為七年,因此侵犯商業秘密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若干規定》“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經濟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