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7710次
成都市九洲機電工程研究所與廣漢市恒達機電設備廠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德民初字第95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川民終字第81號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商業秘密的特征包括:不要求公開技術;可獲得無期限、不受地域限制的保護;保護的程序較為簡單,且不需繳納費用以及商業秘密權人無權排除他人通過正當渠道取得與其相同或類似的信息。企業應綜合考慮相關信息的特性、企業的經濟實力、保密條件等因素,選擇是否采取以商業秘密的形式對有關信息進行保密。
三、基本案情
1994年10月,原告成都市九洲機電工程研究所(下稱九洲所)的產品“高溫高聲超聲波管道防垢器”取得實用新型專利(至2001年2月18日,因權利人未繳納年費,專利權終止),并形成了自己對防垢器生產工藝的獨特技術。此后,九洲所于1997年10月將產品投入攀鋼市場。
被告唐某曾任九洲所市場部營銷處職員,工作期間接受了防垢器的專用技術知識的內部培訓。從1995年至2002年均從事產品的營銷及維修工作,并作為九洲所代表參與了九洲所對攀鋼市場的開拓工作,負責該片區的營銷。唐某在九洲所工作期間與九洲所簽有《保密條例》,約定:“乙方(唐某)應對甲方(九洲所)的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商業秘密負保密義務,且乙方離開甲方三年內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甲方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甲方視乙方接觸技術、商業秘密程度等級,甲方按季度發給乙方保密費”。唐某在此期間亦實際領取108元/月的保密費。2003年1月,唐某勞動合同期屆滿后離開九洲所,后在被告恒達廠就職。
恒達廠是于2002年3月設立的一家獨資企業。其經營范圍為超聲波防垢節能器、機電產品配件生產及銷售。2002年4月,該廠通過攀枝花市明裕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將自己生產的2臺與九洲所相同型號(TC型)的防垢器產品銷往攀鋼鑄造廠(為九洲所的客戶),并于同年7月收回貨款。
九洲所前員工羅某等人亦從2002年7月起相繼辭職并陸續就職于恒達廠。
后九洲所將唐某和恒達廠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起訴至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法院審理
由于九洲所在本案中主張的技術秘密是否具有商業秘密的性質,屬專業知識范疇,故一審法院委托西南科技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九洲所TC型工藝文件未包含在其已失效的專利說明中;九洲所主張的三項秘密點除罐裝硅油工藝屬公知信息外,其余均具有獨特性;九洲所之工藝技術與恒達廠之工藝技術工作原理相同,總體結構大體一致,技術要求雷同,主要裝配工藝大同小異,工藝差異部分對產品的制造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業內人士并不能按九洲所之失效專利說明形成與恒達廠相同之工藝。鑒定人及復核人分別為法學教授稅某、廖某,輔助鑒定專家為機電工程學科教授朱某、劉某。對此鑒定結論,恒達廠提出了異議,認為鑒定人及復核人的專業知識背景與工藝方法鑒定所要求的不符;鑒定機構將九洲所主張的三項工藝以“秘密點”命名顯失公正;工藝的獨特性、新穎性不能必然推導出九洲所的秘密點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技術秘密等。故請求法院不予采信該鑒定結論。
針對恒達廠對鑒定結論所提異議,一審法院認為:1、關于鑒定人的專業知識背景問題。本案司法鑒定結論上署名的鑒定人稅某、廖某確系法學教授,不具備本案技術所涉專業知識,但其屬于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人員。本案技術秘密的鑒定,是由鑒定機構指定其機電工程技術類輔助司法鑒定專家組人員朱某、劉某等教授會同研究后出具,該兩名教授系西南科技大學機電工程學科教授。故該鑒定報告中鑒定人專業知識背景的瑕疵并不足以影響對鑒定結論的采信。2、關于法院及鑒定機構將九洲所主張的三項工藝以“秘密點”命名顯失公正的問題。在商業秘密案件審理過程中,將原告主張的其存在商業秘密的技術點從其整體技術中獨立出來,并稱之為“秘密點”,既便于審理又是此類案件審理中的通用稱謂,并不意味著此名稱就賦予其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故恒達廠之該項異議亦不能成立。3、恒達廠認為工藝的獨特性、新穎性不能必然推導出九洲所之工藝屬法律意義的技術秘密,該抗辯理由成立。因為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就是新穎性、價值性、實用性及保密性,本案所涉工藝方法技術的價值性、實用性已是雙方當事人不爭的事實,司法鑒定確認了它的新穎性(獨特性)并不能必然導出技術秘密的成立,還涉及保密性的審查。綜上,鑒定結論確認了九洲所的二項方法技術的獨特性,具有實用性、價值性,同時九洲所對這該技術采取了一定的保護措施,故已構成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應受法律保護。
但九洲所未能舉證證明唐某等人向恒達廠非法提供其商業秘密,亦沒有舉證證明恒達廠的生產技術是其采用不正當手段從九洲所非法取得,故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恒達廠已構成侵權。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九洲所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九洲所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上訴,主要上訴理由為:從一審法院已認定的事實已經足以推斷出恒達廠和唐某侵犯了九洲所的商業秘密,在九洲所已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了恒達廠存在侵權事實時,恒達廠和唐某要進行反駁,就應當由其提供反駁的證據,即舉證責任在恒達廠、唐某一方,一審法院認定應由九洲所負舉證責任是適用法律錯誤。
唐某和恒達廠則認為其不存在侵權行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九洲所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九洲所涉案的兩項工藝技術具備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悉、秘密性、實用性和價值性,依法應認定為商業秘密。
關于恒達廠、唐某是否侵犯了九洲所的兩項工藝技術商業秘密。依據一審的司法技術鑒定結論,二者的相關技術具有相同性。在九洲所舉證證明其在先生產、銷售TC型超聲波防垢器,并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相關工藝技術圖紙以證明其技術來源,且結合恒大廠成立、生產銷售涉嫌侵權的產品的時間,以及恒達廠的員工系原九洲所的員工,對九洲所的技術有接觸史的情況下,恒達廠應負有證明其生產被控侵權產品工藝技術來源合法的舉證責任,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該被控侵權技術的合法來源,故應認定恒達廠生產的HN02型超聲波防垢器的技術系來源于九洲所,即應認定恒達廠生產的該產品侵犯了九洲所的相關商業秘密,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
一審雖已查明唐某等人均系原九洲所的員工,但由于唐某并非是恒達廠與九洲所相關技術有接觸史的唯一員工,九洲所亦未提交唐某侵犯其商業秘密的直接證據,故九洲所關于恒達廠侵犯其商業秘密,唐某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因無相關事實和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了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判決恒達廠立即停止使用相關技術,并在該工藝秘密成為公知技術前負保密義務。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原告九洲所的產品“高溫高聲超聲波管道防垢器”曾取得過實用新型的專利,但至2001年2月18日,因權利人未繳納年費,專利權終止。但之后九洲所仍以該工藝被侵犯,向唐某、恒達廠提起侵犯商業秘密訴訟。那么,商業秘密與專利權相比具有哪些特征,權利人又該選擇以何種形式來保護其商業秘密為好呢?
商業秘密的特征(同專利相比)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一、商業秘密不要求公開技術。專利是以公開技術內容為代價來獲得法律賦予的專有權,故其內容須表現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上,其保護的范圍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而商業秘密則一般處于秘密狀態,以為權利人獨有的保密方式維持其價值。
二、商業秘密可獲得無期限的保護。專利的保護期由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專利法》規定,自申請之日起,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而商業秘密的保護期則由企業自行決定,不受該技術本身的影響,企業即使決定對商業秘密進行無期限的永久性保護亦可。
三、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受地域限制。專利權的取得依國家的法律產生,并在該國的管轄范圍內有效。而商業秘密權則不受地域限制,由企業根據自己的需要在不同的國家、地區自行或許可他人使用,同時也由企業自行采取保密措施進行保護,故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受地域限制。
四、商業秘密權人無權排除他人通過正當渠道取得與其相同或類似的信息。專利權存在唯一性,一旦被提出專利申請,其他人就不得再以相同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申請專利,故專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而商業秘密由于可同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共同享有,故當他人通過自行開發、反向工程等途徑獲得與商業秘密權人相同或類似的信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是無權進行干預的,故保護性較弱,喪失權利的可能性也較大。
五、商業秘密保護的程序較為簡單,且不需繳納費用。專利權是經過權利人向有關部門申報,并經審查批準后,法律賦予其在管轄范圍內受保護的權利,且專利權人需按照規定進行繳費,否則就會像本案的九洲所的專利權一樣終止。而商業秘密則是由企業自行采取的保密措施,程序由企業自行決定,故相對而言較為簡單,且不需繳納保護費用。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可綜合考慮有關信息的特性、企業的保密條件、企業的經濟實力等因素,決定采取僅以商業秘密或專利,或既通過申請專利又作為商業秘密的形式對有關信息進行保護。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