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6356次
北京智慧之源教育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劉某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3542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終字第12314號民事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對商業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這一權利行使的義務,故商業秘密具有財產的屬性。同時,由于商業秘密的客體為無形性的智力成果,且具備了知識產權的人身性、財產性,應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受到法律對知識產權的同等保護。
三、基本案情
2005年3月17日,原告智慧之源公司與被告劉某簽訂兼職協議,錄用劉某為智慧之源公司的兼職員工,從事詞匯項目英語教學與研究工作,期限為2005年3月17日至2005年9月17日。協議中約定,若劉某違反《保密協議》的規定或發生有損智慧之源公司權益的嚴重事件,智慧之源公司有權隨時解除該兼職協議并不支付劉某任何報酬。同日,北京智慧共享教育研究院與劉某也簽訂了一份基本相同的兼職協議。
2005年4月29日,智慧之源公司與劉某簽訂《保密協議》一份,其中明確約定了智慧之源公司的商業秘密的范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模式、泄露商業秘密的方式、劉某的保密義務及其已經或將要知悉“構件英語”商業秘密的范圍。還約定了若劉某違反協議,給智慧之源公司造成損失所應支付賠償金的計算方式。2005年3月17日,劉某與智慧共享研究院也曾簽訂過一份保密協議。
智慧之源公司在2003年9月的“構件英語”全國初步推廣實施方案中,提到了舉行教學研討會、進行攝像講座、完成教師講義和學生用書、課件的制作工作、完成構件英語宣傳片、培訓外地授課教師等活動;在對外推廣“構件英語”過程中提到:“研討會是構件英語最突出的特色之一……我們及時和學校老師進行交流……不斷從對方吸取長處來彌補自身不足。”
在2005年7月構件英語課程青島夏令營活動安排中,安排有“構件英語簡介及英語學習方法報告會”,未標明安排有專門的研討會。2005年7月19至20日,劉某帶領智慧之源公司的老師與淄博一中的老師在青島海洋大學師范院校召開了研討會,主要內容是關于英聯構件英語與新課標的差距。淄博一中的老師提出了相應的評語。2005年7月15日,章某在青島將聽說光盤2張、加密狗1個,以及黃某轉交的聽說光盤1張、語法光盤1張、加密狗1個全部移交給教學負責人劉某;7月22日,常某將聽說光盤2張、加密狗1個交給劉某。(章某、黃某、常某均為智慧之源公司員工)另外,劉某在青島夏令營期間,曾從其他老師處借走過語法課件、聽說課件、寫作課件數天;2005年8月1日,劉某將高中詞匯、閱讀、初中詞匯、初中語法、聽說課件,加密狗2個、備課資料、打印資料等移交給智慧之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
后智慧之源公司以劉某違反保密約定,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當庭勘驗,智慧之源公司現場演示了其課件光盤,舉例對其商業秘密進行了說明,并認為課件光盤和加密狗是其主張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但未能就其商業秘密進行更深入的說明。被告劉某認為,課件光盤的內容大部分都是市面上已有的英語學習規律的整理和總結,并不具有秘密性。智慧之源公司及劉某均認可在學生交納費用后,拿課件光盤演示給學生看,之后學生結合構件英語的教材進行看書學習。
另查,智慧之源公司采取了與職員簽訂保密協議、確定知悉的商業秘密范圍、制定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由領用人打收條、制作密封檔案、對隨堂聽課人員進行限制等方式,以限制知密范圍。
四、法院審理
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雖屬違約之訴,但違約的標的指向的仍是商業秘密,因而本案的關鍵在于認定雙方保密協議約定的所謂“商業秘密”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如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就談不上違約侵犯商業秘密的問題。
智慧之源公司主張其商業秘密的具體載體是課件光盤和加密狗,并現場向法院演示其課件光盤所承載的商業秘密,明確商業秘密的核心就是課件光盤所載明的教法。但從法庭現場勘驗來看,課件光盤內容主要是對于英語學習的規律和原理進行的分類總結和歸納,而這些規律、原理以及學習方法本身在英語教學界已經為人所熟知,能夠從公開的渠道獲得;且智慧之源公司通過課堂演示、書籍發行等方式事實上已使其課件的主要內容和原理處于公眾可以知曉的境地。由于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即為信息非公眾所性。如果該信息屬于行業中的公知知識或者進行了形式上的整理編排,即便有關經營者予以投資開發并采取了嚴密的保密措施,也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本案中,智慧之源公司加密的課件是通過整合市面上的英語資源,進行采集、匯編和加工制成的,雖以新教案的思路和要求來體現,但仍難以構成商業秘密。
關于劉某接觸其他課件和加密狗的情況,從員工間轉交課件、加密狗的情況來看,有關課件的保密規程和制度并未得到嚴格貫徹執行。另外,智慧之源公司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劉某接觸其他課件和加密狗的行為存在惡意。同時,由于課件和加密狗并不構成商業秘密,故即使劉某惡意接觸其他的課件和加密狗,也不能認定其具有違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綜上,海淀區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劉某侵犯了原告智慧之源公司的商業秘密,并判決駁回了智慧之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智慧之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劉某非法獲得的9套課件實際上是9套計算機軟件,這些軟件及控制這些軟件的加密狗是上訴人獨立開發的,不能為公眾輕易取得,構成上訴人的商業秘密。上訴人的商業秘密并非簡單陳列一些已為社會所用的英語學習方法和規律,而是用這些規律、方法對學習的英語內容進行了創造性的研究和開發,其中還包括了上訴人多年研究所得的在英語學習方面還沒未被其他人發現的規律。且被上訴人獲得的該9套軟件是上訴人投入了100多萬元,于2005年5月完成的最新的升級軟件,僅僅在被上訴人違約期間首次使用。故被上訴人違反了保密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上訴人劉某則辯稱其沒有違反保密協議,青島夏令營的工作由其負責,出于工作、教學的需要,把其他老師的加密狗拿走以便教學能夠正常進行是正當的。
經審理后,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根據智慧之源公司的主張,劉某是否違反保密協議的關鍵在于其與智慧之源公司訂立的保密協議約定的商業秘密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
就本案而言,首先,智慧之源公司主張構成商業秘密的課件光盤的內容主要是對英語學習各個方面的規律、原理及學習方法的總結和歸納,這些規律、原理及學習方法在英語教學中經常被使用,并為一些英語書籍所介紹,已經為人所熟知。智慧之源公司僅僅是對這些規律、原理及方法進行了簡單的組合;其次,智慧之源公司已經在課堂上演示構件英語課件的內容并發行配套的教師用書和學生用書,使得課件的內容流傳范圍較廣,為公眾所知悉。因此,智慧之源公司的課件內容不具有秘密性,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故不構成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
綜上,智慧之源公司主張劉某違反保密協議侵犯其商業秘密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北京市一中院最終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五、律師點評
本案的關鍵跟眾多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一樣,即當事人所主張權利的有關技術、經營信息是否具備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只有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信息才能是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并受法律的保護。那么,商業秘密的法律屬性為何,為什么(除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信息之外)只有確定為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法律才應提供保護呢?
對于商業秘密的法律屬性問題,國際、國內學界都存在著重大爭議。我國法律雖對商業秘密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若干的規定,但對商業秘密本身性質的界定卻未有任何的明文規定。因此本案中,我們也僅是就學理層面進行討論。
首先,商業秘密應屬于財產的一種,具有財產權的屬性。商業秘密必然是權利人付出了智力、體力勞動,或使用金錢購買、通過法定繼承等方式獲得的,一經使用即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及競爭優勢。同時,權利人還可通過轉讓、技術入股等形式來實現該商業秘密的價值。另外,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商業秘密,這與《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中:“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規定的財產所有權內容相同。可見,商業秘密應屬于財產的一種。
其次,商業秘密是一項無形財產,是權利人付出了勞動所創作出的智力成果,應屬于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人的智力成果,是人通過在科學、技術、文化等領域從事智力活動而創作出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按照傳統觀點,知識產權僅包括智力成果中的著作、商標和專利,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知識產權的客體范圍也在不斷擴大,而商業秘密是具有無形性、價值性、實用性、秘密性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正符合了知識產權客體的特征。同時,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眾多國際條約都已將商業秘密包括在受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范圍之內。由此可見,商業秘密應為知識產權的客體,而商業秘密權也理應屬于知識產權的一種。
綜上所述,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對商業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這一權利行使的義務。同時,由于商業秘密的客體為無形性的智力成果,且具備了知識產權的人身性、財產性,理應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受到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