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6894次
傅某等訴揚州星宇木業(yè)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侵犯商業(yè)秘密糾紛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揚民初字第11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蘇民三終字第068號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合同法》對商業(yè)秘密的保護,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方式約定與商業(yè)秘密有關的內容來實現(xiàn)的。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的要求、范圍等內容,并約定相關的違約責任承擔。如果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規(guī)定,泄露或不正當使用他人的商業(yè)秘密,則該違約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基本案情
原告星宇公司是專門從事木材制板的企業(yè)。2002年4月初,星宇公司聘請被告傅某為其人造皮(木材)染色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并為其建立了實驗室。4月底,技改項目初步完成,并投入試生產(chǎn)。同年5月18日,星宇公司與傅某簽訂《聘用技術人員合同書》,對服務項目、保密義務、薪酬等做了約定,同時,還約定聘用期為三年,第一年在簽訂合同后,星宇公司付給傅某定金9萬元,傅某按合同要求履行后,抵算薪資等。
此后,星宇公司就公司已實施的科技木新產(chǎn)品技術開發(fā)采取了保密措施。5月底,傅某將為星宇公司提供服務的技術提供給被告中興公司,并從中興公司獲取首期費用15萬元人民幣。星宇公司得知此事后,與傅某交涉未果。6月初,星宇公司已投入生產(chǎn)的科技木新產(chǎn)品停產(chǎn),傅某交出實驗室鑰匙。6月13日,當?shù)赜嘘P部門召集星宇公司和傅某進行協(xié)調,也未達成一致意見。次日,江都市公安局高徐鎮(zhèn)派出所接傅某報警(稱被星宇公司軟禁)后,對傅某進行了詢問,傅某承認其又與中興公司簽訂一份技術服務合同,中興公司首次支付其工資15萬元。
四、法院審理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星宇公司與傅某簽訂的《聘用技術人員合同書》符合技術服務合同的要求,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示,依法受保護。傅某為星宇公司進行設備改造和產(chǎn)品開發(fā),星宇公司亦按合同提供了設備和經(jīng)費,科技木新產(chǎn)品亦已試生產(chǎn)并獲取利潤。其后,傅某以同樣的技術為中興公司提供服務,違背了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應有的忠實義務,損害了星宇公司的利益。且傅某在雙方發(fā)生糾紛后,未能繼續(xù)按合同要求履行義務,致星宇公司科技木產(chǎn)品因無技術支持而停產(chǎn),對此,傅某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因星宇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說明損失數(shù)額,最后由法院酌情予以確定。中興公司明知傅某為星宇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仍聘用傅某為自己提供相同的技術服務,違背了經(jīng)營者應遵守的商業(yè)道德,應對傅某的違約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故最終法院判決傅某返還星宇公司合同定金18萬元,并賠償其損失12萬元,中興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傅某、中興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共同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上訴。傅某認為,人造染色技術是其掌握的技術,星宇公司無權限定其對自己的技術保密,且在合同沒有禁止的情況下,其有權利用自己的技術為他人提供服務;法院判決其賠償數(shù)額沒有法律依據(jù)等。中興公司則上訴稱其不知傅某為星宇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也沒有使用與星宇公司相同的技術;同時,其既不是合同之債的保證人,也不是共同侵權人,因而沒有與傅某承擔連帶責任的義務。
針對當事人爭議焦點,江蘇省高院認為:
一、傅某離開星宇公司,擅自解除合同構成違約。
星宇公司與傅某簽訂的《聘用技術人員合同書》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按照合同約定,傅某應當在星宇公司服務三年,并確保每年負責研制開發(fā)一個以上市場適銷對路的系列新產(chǎn)品。但傅某僅服務兩個多月就擅自離開,并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故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根據(jù)傅某已完成的工作量和服務時間,一審判決其全額雙倍返還星宇公司定金18萬元有所不當,應予糾正,故調整為傅某應返還星宇公司定金15萬元。
二、星宇公司主張傅某和中興公司侵犯其商業(yè)秘密依據(jù)不足。
星宇公司認為,傅某在服務期間知曉了其許多商業(yè)機密,中興公司與傅某惡意串通獲取并使用星宇公司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但根據(jù)目前證據(jù)僅能證明傅某為中興公司提供染色技術服務,星宇公司未能舉證說明其所謂商業(yè)秘密的具體內容,也未能提供傅某向中興公司披露及傅某、中興公司使用其所謂商業(yè)秘密的證據(jù)。因此星宇公司認為傅某和中興公司侵犯其商業(yè)秘密的主張證據(jù)不足,不能成立。
三、中興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以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中興公司與星宇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合同關系,故一審判決中興公司對傅某的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jù),應予糾正。同時,由于中興公司與傅某侵害星宇公司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不能認定,故星宇公司以其商業(yè)秘密受侵害為由要求中興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故中興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二審法院最后判決撤銷由揚州市中院所作出的一審判決,改判傅某返還星宇公司定金15萬元,并駁回星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法院認為星宇公司與傅某簽訂的《聘用技術人員合同書》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約定,傅某應當在星宇公司服務三年,并確保每年負責研制開發(fā)一個市場適銷對路的系列新產(chǎn)品。但傅某僅服務兩個多月就擅自離開,并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法院最后判決其應返還星宇公司定金15萬元。那么,《合同法》對商業(yè)秘密保護作出了哪些規(guī)定,當事人又該如何利用合同法律制度的有關內容保護自己的商業(yè)秘密權呢?
《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谩P孤痘蛘卟徽數(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jīng)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由上述條款可知,《合同法》對商業(yè)秘密的保護是通過規(guī)定當事人相互協(xié)商,約定對商業(yè)秘密的保密、競業(yè)禁止等實現(xiàn)的。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來保護商業(yè)秘密是實踐中當事人較多采用的一種方法。當事人可將商業(yè)秘密的有關內容寫進合同,如保密的要求、范圍等,并約定相關的違約責任承擔。如果當事人違反了該約定,泄露或不正當使用他人的商業(yè)秘密,則該違約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由于合同效力通常不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因而《合同法》對于商業(yè)秘密的保護是有限的。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yè)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yè)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yè)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