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6427次
北京市華麗建材裝飾有限公司與付立維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北二中民初字第6031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3)高民終字第402號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可以商業秘密作價入股其他的公司,在進行評估時,商業秘密權利人應提供包括該商業秘密信息的有效狀況、技術性能、實用價值,作價的技術根據和標準等的詳細資料,以供知識產權評估機構以適當的方式對該商業秘密的價值進行評估。另外,鑒于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屬性,出資方在簽訂投資協議及將商業秘密提供給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之前,應與其他的投資人及商業秘密的評估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明確有關的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
三、基本案情
1998年12月,原告華麗公司與五平塑膠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有償受讓取得溴化丁基粘結密封膠的膠料配方及中空玻璃復合膠條生產工藝。合同簽訂后華麗公司委托盧某設計了專用機頭模具,并投入生產。2000年3月,經國家玻璃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使用華麗公司生產的膠條生產的中空玻璃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在開發、生產中空玻璃復合膠條配方及生產工藝的過程中,華麗公司制訂了有關中空玻璃復合膠條配方及生產工藝保密條例,規定公司參與該工藝的人員不得泄密,否則將追究其違約責任。同時,華麗公司與其包括被告孫某、付某等員工簽訂有中空玻璃復合膠條配方及生產工藝保密協議,該協議內容與前述保密條例內容相同。
2001年4月,被告馬某等四人(其中被告孫某曾為華麗公司員工,并與華麗公司簽有保密協議)共同出資成立了被告高潔膠條廠,經營范圍主要為玻璃膠條的制造和銷售,被告傅某等四人(原均為華麗公司員工)均為該廠員工。2001年4月13日,高潔膠條廠與案外人陳某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書》,約定由其作為高潔膠條廠的技術顧問,向該廠提供“中空玻璃鋁芯復合膠條產品膠料配方和生產工藝”,并使該廠膠條產品達到或接近進口膠條水平。合同簽訂后,陳某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并按月領取技術顧問費用。2001年9月25日,經國家玻璃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高潔膠條廠送檢的中空玻璃進行檢驗,結論為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要求。
后華麗公司以高潔膠條廠、付某、孫某等九名被告共同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查,2002年4月15日,法院根據華麗公司的申請和其提供的有效擔保,依法查封扣押了高潔膠條廠的財務帳目、生產設備、機頭模具等。后高潔膠條廠又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該廠的機頭設計圖紙和照片。經過對比,高潔膠條廠所使用的機頭模具與華麗公司的機頭模具設計并不相同。對此,華麗公司未能提供高潔膠條廠所使用的機頭模具與該公司的機頭模具相同的證據。此外,法院還根據華麗公司調取證據的申請,前往北京市通州區公安局刑偵支隊經偵隊調取了與本案有關的調查材料。該材料表明,華麗公司對其膠條生產配方和工藝采取了保密措施;付某曾認可高潔膠條廠所使用的膠條生產配方和工藝是由其和傅某研究制定的,機頭設備也是由二人設計并委托他人加工的。
在一審庭審過程中,高潔膠條廠提供了其與案外人陳某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及陳某收取相關費用的收據,陳某本人亦出庭接受了質詢。上述證據證明高潔膠條廠所使用的膠條生產配方和工藝系案外人陳某轉讓的,且該廠使用的膠條配方與華麗公司的膠條配方亦不相同。對此華麗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
四、法院審理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本案華麗公司主張的膠條配方和膠條生產工藝以及專用機頭模具設計,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應當受法律的保護。但高潔膠條廠通過舉證,能夠證明其所使用的膠條生產配方和工藝來源于案外人陳某所轉讓的技術,且根據對比結論,高潔膠條廠的機頭模具也不同于華麗公司的機頭模具設計。而對于這兩點,華麗公司均未提交任何相應的反駁證據,故應當認定高潔膠條廠所使用的膠條生產配方和工藝有合法來源,未侵犯華麗公司機頭模具設計的商業秘密。雖然在北京市通州區公安局相關部門的調查中,高潔膠條廠的負責人被告付某曾認可該廠所使用的膠條生產配方和工藝系由其和另一被告傅某共同研制的,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高潔膠條廠提供了充分的證據推翻其自認的上述主張。華麗公司雖然主張高潔膠條廠侵犯了其商業秘密,但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華麗公司認為高潔膠條廠侵犯其商業秘密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付某等五人雖曾在華麗公司工作過,應當遵守華麗公司制訂的保密條例,且孫某和付某與華麗公司還簽訂有保密協議,但鑒于不能認定上述五人所在單位高潔膠條廠使用了華麗公司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且華麗公司未有證據證明上述被告具有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故華麗公司主張上述被告侵犯其商業秘密,法院不予支持;鑒于孫某等三人從未在華麗公司工作過,華麗公司亦無證據證明該三人曾接觸過其公司有關的商業秘密并有不當獲取或使用其商業秘密的行為。因此,付某等八人亦未侵犯華麗公司的商業秘密。綜上,法院判決駁回華麗公司的訴訟請求。
華麗公司不服判決,認為一審法院在未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采信被上訴人后補的機頭圖紙和偽造的技術服務合同,未聽取上訴人的辯論意見,也沒有采信從通州區公安局取得的證據,作出了有悖法律和事實的判決,故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華麗公司主張的膠條配方和生產工藝以及專用機頭模具設計,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技術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實用性,且華麗公司通過制定保密條例等形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受法律的保護。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上訴人華麗公司主張被上訴人高潔膠條廠所使用的膠條生產配方、膠條生產工藝以及機頭模具侵犯其商業秘密,但其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高潔膠條廠使用的膠條生產配方等與其主張的商業秘密之間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法院調取的通州區公安局刑偵支隊經偵隊的相關調查材料雖表明高潔膠條廠的負責人付某曾認可該廠使用的膠條生產配方和工藝系由其和傅某共同制定的,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高潔膠條廠提供了該廠與陳某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等證據均證明高潔膠條廠所使用的膠條生產配方和生產工藝來源于案外人陳某所轉讓的技術,且該廠使用的配方與華麗公司的配方亦不相同。因此,應當認定該廠所使用的膠條生產配方和工藝有合法來源,未侵犯華麗公司的膠條生產配方和工藝的商業秘密。
被上訴人付某等五人曾在華麗公司工作過,應當遵守公司的保密條例,且孫某和付某與華麗公司簽訂有保密協議,但鑒于現有證據不能認定上述五人所在單位高潔膠條廠使用了華麗公司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且華麗公司未能證明上述被上訴人具有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故華麗公司主張上述被上訴人侵犯其商業秘密,法院不予支持;而被上訴人孫某等三人從未在華麗公司工作過,華麗公司亦無證據證明其曾接觸過該公司有關商業秘密并有不當獲取和使用其商業秘密的行為,故華麗公司指控上述三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主張亦缺乏證據支持,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北京市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被告高潔膠條廠與案外人陳某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書》,約定陳某為高潔膠條廠的技術顧問,向該廠提供有關生產工藝,并使該廠膠條產品達到或接近進口膠條水平。那么,假設雙方達成合議,案外人陳某能否以商業秘密出資入股高潔膠條廠呢,商業秘密作為出資方式時又需注意哪些問題呢?
針對商業秘密的出資問題,我國目前尚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加以規定,但《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對無形資產、專有技術的出資問題做出了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其中的專有技術是指排除在工業產權,即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之外的無形財產,它不需要經過法定程序授權,也無獨占性和明確的時間、地域限制,而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與專有技術具有一致性,其作為專有技術來進行出資顯然在法律上應當是沒有異議的。
當股東以商業秘密進行出資時,應當對商業秘密進行評估作價,并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于出資的商業秘密,出資方應提供詳細資料,包括該商業秘密信息的有效狀況、技術性能、實用價值,作價的技術根據和標準等,以供知識產權評估機構以適當的方式對該商業秘密的價值進行評估,一般而言,其價值可參考該商業秘密的開發、研制成本或許可使用費等。
由于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屬性,出資方在簽訂投資協議,將商業秘密交付各出資方以供作價評估或正式投產使用前,可考慮與其他的投資人以及商業秘密的評估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在投資協議書中,也應注意對商業秘密的范圍、內容、使用期限等予以較明確的約定,以免表述的模糊不清所導致的未來的權屬爭議或其他糾紛。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