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9) / 已閱5633次
天津市翔悅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朗宸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等商業(yè)秘密侵權糾紛上訴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三初字第771號、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津高民三終字第23號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權利人在考慮采用專利或商業(yè)秘密方式保護自己的技術信息、科技成果時,應對反向工程的難易、科技成果價值的期限、能夠獲得專利的可能性、經濟價值的大小等各因素進行綜合考量,以此采取最符合技術信息和企業(yè)特點的方式,實現(xiàn)利益的最大化。
三、基本案情
原告翔悅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經營范圍為密封材料、密封劑、密封工程技術服務等。1999年10月11日,該公司與案外人中國石化集團武漢石油化工廠共同研制的“通用型耐高溫密封劑”通過了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技術開發(fā)中心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雙方約定該產品的“知識產權和使用權歸翔悅公司所有”。此后,翔悅公司委托長興橡塑制品廠(以下簡稱“長興廠”)加工該密封劑,雙方就該密封劑的加工事項進行了口頭保密約定。2000年10月12日,翔悅公司向國家專利局就該“通用型耐高溫密封劑”配方申請發(fā)明專利,該專利申請于2001年3月21日公開。翔悅公司認為該專利所載明的密封劑配方及密封劑加工單位為其商業(yè)秘密,應予保護。
2000年8月,被告陳某應聘在翔悅公司擔任汽車司機工作。2001年2月12日,陳某與翔悅公司簽訂《無形資產保護協(xié)議》,約定陳某在職期間、離職后均不得泄露本單位的無形資產或利用單位的無形資產為翔悅公司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牟利。在翔悅公司工作期間,陳某曾多次為翔悅公司的客戶發(fā)送貨物,其中包括翔悅公司在訴訟中主張的業(yè)務客戶新疆吐哈油田工程技術中心和撫順石化工程公司。當時的裝箱明細表上記載有收貨人的姓名、電話及詳細地址,其上的發(fā)貨人簽名均為陳某。
2001年3月陳某離開翔悅公司后,于同年4月12日注冊成立了朗宸公司并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營范圍為零售兼批發(fā)密封材料粘接劑、密封劑、密封工具等產品。2001年4月至6月期間,朗宸公司分別向新疆吐哈油田工程技術中心、揚子石化有限公司檢修公司和撫順石化工程公司設備科發(fā)出銷售產品的信函,其上載有朗宸公司企業(yè)質量標準和產品價目表,主要內容與翔悅公司企業(yè)標準和產品價目表相同。
后翔悅公司以陳某、朗宸公司侵犯其技術秘密、經營秘密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查明,朗宸公司曾兩次找到上訴人翔悅公司的密封劑加工單位長興廠,要求加工密封劑,但長興廠因與上訴人翔悅公司有保密約定,拒絕了陳某的請求。其后經案外人介紹,長興廠同意為朗宸公司加工密封劑。本案二審期間,長興廠會計李某證實長興廠為朗宸公司加工過60公斤密封劑,所用配方與翔悅公司的相同。
另查,2003年12月、2004年1月朗宸公司派人先后兩次到案外人天津市騰飛化工總廠堵漏,所用密封劑和設備為陳某自帶,兩次堵漏開具的“技術服務費”分別是人民幣7000元和7500元。
四、法院審理
天津市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翔悅公司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特指“通用型耐高溫密封劑”的配方,但為此原告僅提供了一份成果鑒定書,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保護的權利內容及其權利歸屬,故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保護的經營信息,包括其制定的企業(yè)標準、產品價目表和客戶名單。由于原告未就其企業(yè)標準和產品價目表具備商業(yè)秘密的“不為公眾所知悉”、且“已采取保密措施”提供相關證據(jù),故其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張的包括揚子石化有限公司檢修公司等三個單位的客戶名單信息,雖被告陳某承認該三單位早在2000年即與原告確立業(yè)務關系,但被告同時也否認其作為原告單位的業(yè)務員接觸過上述三客戶的事實,且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的該事實,故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客戶名單經營信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另,關于原告依據(jù)與被告簽訂的保密協(xié)議主張被告違反約定,在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后三年內即經營同類業(yè)務,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的主張。法院認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的競業(yè)限制條款,應受法律保護,但用人單位在對員工競業(yè)限制的同時應給予一定數(shù)額的經濟補償。在本案的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了員工應盡競業(yè)限制之義務,卻沒有賦予員工應獲經濟補償費的權利,故該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故原告關于被告存在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駁回翔悅公司的訴訟請求。
翔悅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高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其上訴理由主要為:上訴人的商業(yè)秘密包括“通用型耐高溫密封劑”產品的配方、施工操作方法及上訴人經營信息和客戶名單;被上訴人陳某與上訴人簽有《無形資產保護協(xié)議》,但被上訴人卻違反協(xié)議約定,利用其曾系上訴人單位工作人員之便,大量竊取上訴人的商業(yè)秘密后,成立被上訴人朗宸公司,從事與上訴人相同的業(yè)務,利用上訴人已形成的客戶資源,進行不正當競爭,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上訴人陳某辯稱:其在翔悅公司期間僅是汽車司機,而非技術人員,無法知道翔悅公司的密封劑配方內容,因此不可能侵犯翔悅公司的商業(yè)秘密;翔悅公司帶壓密封劑配方為公知技術,客戶名單亦可從公開渠道獲得。為此,陳某在二審中提供了帶壓密封堵漏技術的有關書籍、網上下載的與帶壓堵漏相關網頁等證據(jù)。被上訴人朗宸公司辯稱其從未生產過密封劑,也不掌握翔悅公司密封劑的配方。
天津市高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其主張的“通用型耐高溫密封劑”配方的權屬。但該配方申請專利公開后,已喪失技術秘密的屬性,不應再主張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同時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在該配方公開前,被上訴人用非法手段獲取了該配方以及用該配方制造產品。因此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技術秘密“通用型耐高溫密封劑”配方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但上訴人主張的與該密封劑相關的客戶名單等經營信息,具有秘密性,價值性,且經上訴人明示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應屬上訴人的商業(yè)秘密。對此無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某之間是否訂有保密協(xié)議或者原判認定的保密協(xié)議是否有效,均不影響依法對上訴人商業(yè)秘密的保護。根據(jù)相關證據(jù)可認定,被上訴人陳某在上訴人處工作期間,獲悉了上訴人的客戶名單等經營信息;二被上訴人在經營期間,在相同經營領域利用了上訴人的客戶名單及加工單位等經營信息并獲取利益,故可認定二被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對上訴人商業(yè)秘密侵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法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但上訴人主張因依照被上訴人侵權行為而致業(yè)務中斷來計算其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請求,證據(jù)不足。故鑒于本案上訴人因侵權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被上訴人因侵權所得利潤難以計算,法院根據(jù)被上訴人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行為的時間及對上訴人生產經營影響和上訴人維護權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損失賠償數(shù)額。
綜上,天津市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并最終作出了撤銷一審判決;責令被上訴人陳某、朗宸公司停止使用與上訴人翔悅公司“通用型耐高溫密封劑”相關的經營信息;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翔悅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二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二審判決。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原告翔悅公司主張二被告侵犯了其密封劑產品配方的技術秘密,但法院卻以該配方申請專利公開后,已喪失技術秘密的屬性,不能再作為商業(yè)秘密予以保護駁回了該訴訟請求。在之前關于商業(yè)秘密特征的案例中,我們已大致談到了商業(yè)秘密與專利保護的不同,故本案中,主要來探討一下權利人在保護自己的技術信息時,在專利保護與商業(yè)秘密保護方式之間該如何選擇的問題。
對于自己的科研成果,權利人應根據(jù)不同情況,綜合考慮后決定采取專利保護或商業(yè)秘密保護,大致可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考慮:
(1)反向工程的難易。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對權利人的科研成果而言,如果其他行為人不可能或者很難通過反向工程獲得該技術,則權利人選擇商業(yè)秘密保護較為適宜;而對于易被其他行為人以反向工程獲得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則權利人選擇以專利保護為宜。
(2)科技成果價值的期限。隨著科技的進步,技術更新?lián)Q代的時間越來越短,因此權利人在決定科技成果的保護方式時,應將其“保質期限”,即能夠為權利人創(chuàng)造價值的期限作為重要的因素加以考慮。如果該科技成果的保質期比專利保護期限要短,那么權利人可選擇專利保護;如果該科技成果的保質期要遠比專利保護期長,能為權利人創(chuàng)造源源不斷的經濟價值,那么就以選擇商業(yè)秘密保護方式為宜。
(3)能夠獲得專利的可能性。專利法對專利的授予規(guī)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即必須符合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故權利人在決定將技術成果申請專利之前,要先考察該成果是否具備了上述三個要件,若僅為一般的技術革新,不具備上述要件,那么很有可能不能被授予專利。而此時,由于該技術革新已通過專利申請前的公開程序成為了公知性技術,不再具備秘密性,也就不能再作為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作為保護。因此,權利人在決定將技術成果申請專利前,須對其可能性大小進行評估,如果被授予專利的可能性過低,那么還是轉為以商業(yè)秘密保護為宜,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4)經濟價值的大小。權利人要獲得專利保護需向有關部門支付一定的專利費用,因此,權利人在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前,應從現(xiàn)實利益角度出發(fā),對于經濟價值大、投資回報率高的產品選擇以專利方式加以保護;而對于經濟價值較小的科技成果則選擇以商業(yè)秘密的方式加以保護,以免投資大于回報。
綜上所述,專利保護的要求多、時間短、范圍窄,還要求技術信息的公開,但保護力度強,具有排他性;而商業(yè)秘密保護的要求少、時間長、范圍廣,還能將信息據(jù)為己有,但保護力度相對較弱,也沒有絕對的排他性,他人可通過反向工程、自主研發(fā)等各種手段獲得與權利人相同或類似的商業(yè)秘密。因此,權利人在考慮采用專利或商業(yè)秘密方式保護自己的技術信息時,應對各因素綜合考量,以此達到最優(yōu)目的,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yè)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yè)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yè)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