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9) / 已閱5800次
朱甲等侵犯商業秘密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714號判決書、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佛刑終字第540號裁定書。
二、案件要旨
外部人士竊密會采取的方式包括:收買目標企業員工、兼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從與目標企業有合作關系的第三方處獲取;利用工業間諜獲取以及通過虛假合作、并購方式獲取等。企業一旦發現有上述情形,應立即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基本案情
1997年9月,澳寶公司成立,專門從事生產、銷售實心板材“澳寶石”系列產品的業務。該公司歷時一年多,并先后投入人民幣230余萬元與華南理工大學進行共同研發,最終研制出現有的“澳寶石”生產技術(包括一套獨有生產配方、獨特生產工藝和專用設備)。2002年9月,“澳寶石”系列產品經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鑒定,其生產技術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為保護該技術成果,澳寶公司先后制定、公布了一系列保密措施,并與員工簽訂帶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或保密保證書。
2001年5月,被告人朱甲、朱乙見澳寶公司生意興旺,有利可圖,便產生開辦人造大理石廠的念頭。為了得到生產人造大理石的技術,朱乙結識了時任澳寶公司廠長的被告人劉甲及電工被告人劉乙,想聘請二人籌建一間人造大理石廠。經過幾次密謀,最終確定由朱乙支付15萬元“籌建費”,并支付劉甲、劉乙月薪2000余元,由該二人為其籌建一所人造大理石廠,生產與澳寶公司同樣的人造石。
同年9月,朱甲、朱乙和曾某(另案處理)出資成立了科雅公司,生產人造大理石,朱甲為法定代表人。后劉甲、劉乙借合同期滿為由向澳寶公司提出辭職,其后便參與到籌建科雅公司的工作之中。由劉乙依照澳寶公司的車間模式、工藝流程、生產設備,設計、制造和安裝科雅公司的生產設備。劉甲任科雅公司廠長,負責組織、管理生產,其后又與朱乙一起以高薪誘使澳寶公司的生產工人高某等三人離開澳寶公司到科雅公司工作。
為得到生產人造大理石的核心技術,劉甲在離開澳寶公司的前幾天向澳寶公司調色員被告人倫某提出購買澳寶石的色漿配方。倫某在明知色漿配方是澳寶公司的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仍利用職務之便,私下抄錄了色漿配方并以人民幣6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劉甲。劉甲將此色漿配方和在澳寶公司工作時抄錄的顆粒、膠水配比數據和工作記錄等資料帶到科雅公司用于生產。此外,朱乙以年薪8萬元并先預付5萬元的條件聘請原澳寶公司技術員被告人鄧某到科雅公司工作,并將從倫某處買來的色漿配方交給鄧某,讓其按配方進行調試,以此生產出同澳寶公司一樣的人造大理石。經查,2002年3月,朱乙經劉甲介紹認識倫某后,向倫提出購買澳寶公司新產品的生產配方。倫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掌握的澳寶公司新產品的包括色漿、填充料數據的一整套生產配方以人民幣3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朱乙。朱乙將此配方帶回科雅公司后交由劉甲用于生產(后因試產效果不理想而未進行規模生產)。倫某還親自到科雅公司幫忙調配色漿兩次并向朱乙提供了幾塊澳寶公司新產品的樣板。
在完成上述準備后,科雅公司在朱甲、朱乙的安排下,由劉甲、劉乙、鄧某等人組織具體操作,利用不正當手段得來的澳寶公司生產技術,于2002年2月生產出無論在外觀、色澤和規格上都與澳寶石一樣的人造大理石,沖擊澳寶公司的市場。為使科雅公司的產品迅速占領市場,被告人朱乙雇員到國內昆明、廈門、西安等十一個城市設立銷售網點(澳寶公司已在上述大部分城市中設立銷售網點),以低價銷售科雅公司產品,爭奪澳寶公司客源。另外,朱乙以年薪7萬元利誘時任澳寶公司出口部經理的高某(另案處理)到科雅公司工作,意圖獲取澳寶公司的國外客戶資料。高某收取了朱乙預付的3萬元,并將澳寶公司部分國外客戶資料拷貝在一電腦軟盤上,后因決定不到科雅公司工作而將軟盤資料刪除。同年3月,鄧某因與朱乙發生矛盾而被解雇,后主動向澳寶公司反映科雅公司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澳寶石生產技術并用于生產的情況。澳寶公司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5月13日、14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鄧某、倫某、劉甲、劉乙、朱乙抓獲。被告人朱甲在明知被告人朱乙等人是因侵犯商業秘密而被抓的情況下,仍然指使科雅公司的工人繼續生產。直至7月4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朱甲抓獲后,科雅公司才最終停止了侵權產品的生產。
自2002年2月至7月間,科雅公司共生產出人造大理石8000多塊,銷售了其中的3000多塊,銷售額為153萬余元。六被告人的侵權行為給澳寶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其中澳寶公司2002年2月至5月的銷售收入與2001年同期相比減少了135萬多元。
四、法院審理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朱甲、朱乙通過高薪聘請澳寶公司員工及賄買的方式,獲取了澳寶公司包括生產設備、生產配方等技術信息秘密,并用于同類產品的生產;被告人劉甲、劉乙、倫某身為澳寶公司的員工,違背澳寶公司的保密規定、協議,將其或通過私下抄錄或通過購買而掌握的澳寶公司的技術信息秘密披露給科雅公司用于同類產品的生產;被告人鄧某明知是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的澳寶公司的技術信息秘密還加以利用進行生產,造成了權利人澳寶公司的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甲、朱乙、劉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乙、倫某、鄧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被告人鄧某犯罪后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朱甲、朱乙、劉甲、劉乙、倫某、鄧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朱甲、朱乙、劉甲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罰金一萬元;被告人劉乙、倫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罰金八千元;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罰金五千元。供上述被告人犯罪所用的科雅公司制造人造大理石設備一套、人造大理石成品一批,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朱甲、朱乙、劉甲、劉乙、倫某均以原判認定澳寶公司生產人造大理石的技術為商業秘密的證據不足,且無證據證實上訴人的行為造成澳寶公司的經濟損失及損失情況為由,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訴。此外,倫某訴稱其主觀上并不知出賣給劉甲、朱乙的部分技術用于具體生產,因而主觀上不存在與劉甲等共同侵犯澳寶公司商業秘密的故意,原判認定上訴人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事實不清。
佛山市中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五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鄧某共同侵犯澳寶公司商業秘密的事實清楚,并經一審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澳寶公司生產人造大理石的技術信息是否包含技術信息秘密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為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及經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本案中,根據《科技查新報告》及相關證據,澳寶公司生產人造大理石的技術在使用材料、工藝上具有明顯的創新,并在生產實踐中總結了特有的生產配方數據,該技術內容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并能用于生產、創造出良好的經濟利益,且澳寶公司為該技術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故可以認定澳寶公司生產人造成大理石的技術構成技術信息秘密。
關于侵權行為是否給澳寶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的問題。經查,澳寶公司為研發生產人造大理石技術支付了各項研發費用236萬余元。而上述上訴人通過私下抄錄、賄買等方法獲取了澳寶公司花巨額資金研發出來的技術信息秘密用作于生產同類產品,并進行低價銷售,使其節省了本應支付的巨額成本。而以上行為,導致了澳寶公司巨額研發資本價值減少,削弱了其原有的競爭優勢,且現有證據證實澳寶公司被侵權后銷售收入大幅下降、客戶流失。由此可見,澳寶公司的損失是顯然的。
倫某訴稱其非屬本案共犯的問題,經查,倫某身為澳寶公司的員工,并與該公司簽訂了有關保密協議,卻為謀私利,將澳寶公司的技術出賣給劉甲等人用于科雅公司的具體生產,還親自參與科雅公司的色槳調配,其主觀上對澳寶公司商業秘密的侵犯是明知的,應與同案人員以共犯論處。故其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佛山市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被告人朱甲、朱乙通過高薪、賄買等方式從澳寶公司的員工劉甲、劉乙、倫某、鄧某處獲得了澳寶公司生產人造大理石的生產技術,并使用該技術進行生產,其后更是將產品低價銷售,搶占澳寶公司的市場份額,給澳寶公司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本案可謂是外部人士竊密的典型案例之一。那么,除此之外,外部人士還會通過何種方式竊取企業的商業秘密呢?
與前一個案例不同所分析的企業內部泄密的途徑不同,外部人士竊密會采取的形式更可謂是多種多樣:
(1)、收買目標企業員工、兼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如本案中的情況一樣,外部的不法人士經常會許以高薪、高級職位等優越條件對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高管人員、技術人員等進行“挖角”,或是以給與重金等方式向上述人員購買企業的實驗數據、設計方案等商業秘密。
(2)、從與目標企業有合作關系的第三方處獲取。與企業有業務交往、經濟合作的律師、會計、銀行、客戶等通常都掌握著許多企業的技術、經營信息,在與企業未簽訂保密協議或企業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述對象對企業承擔保密義務的情況下(他們往往就不承擔保密義務或企業很難證明他們負有保密義務),通過獲取他們手中所掌握的企業的信息,或是通過對他們手中與企業有關的信息進行分析、解剖,往往就能發現企業的某些核心商業秘密。
(3)、利用工業間諜獲取。工業間諜,是指從敵對方或競爭對手那里刺探機密情報或是進行破壞活動,以此來使其所效力的一方獲利的人員。聘用工業間諜,在目標企業的電話、傳真上安裝竊聽設備,或采取收集、盜取企業的文件資料等方式獲取目標企業的商業秘密已成為很多企業,甚至是具有良好國際信譽的公司獲得競爭優勢的最快捷的手段之一。
(4)、虛假合作、并購等方式獲取。在對目標企業謊稱要進行合作,或假簽購買、銷售合同,或假意并購的過程中,通過參觀、考察、洽談、協商等方式,要求企業出具有關的技術文本、經營資料等證明文件,從中獲取企業的商業秘密信息。
另外,外部人士竊密還可能會采取向機關工作人員,如工商、海關、地方政府等部門的人員,以利誘等方式獲取目標企業的商業秘密信息;或是派自己單位的技術人員,到目標企業做“臥底”,從而獲得該企業第一手的商業秘密信息等方式。面對著外部人士的竊密行為,企業萬不可大意,一旦發現有上述情況的,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更大范圍的泄密,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