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19) / 已閱6055次
魏某與臨沂歐典鐵藝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臨民三初字第43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魯民三終字第35號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權利人導致商業秘密公開的方式包括:(一)自愿公之于眾;(二)申請專利并經公告;(三)公開銷售含有商業秘密,且他人可以通過觀察等手段輕易獲取該商業秘密的產品;(四)保密措施明顯不當等。
三、基本案情
原告歐典鐵藝公司主要生產、銷售鐵藝制品,2003年3、4月,其分別制定了《公司保密制度》及《業務管理規則制定暫行條例》,其中都涉及到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并規定如有泄密,公司有權隨時解聘,并可要求員工賠償公司損失2至20萬元。被告魏某曾任歐典鐵藝公司業務部經理,負責協助總經理工作并主管業務部的全面工作。2003年9月,魏某提出辭職申請。在魏某工作期間,其。
后歐典鐵藝公司以魏某在職期間曾利用歐典鐵藝公司的產品設計圖紙與他人進行業務聯系與合作,侵犯其產品設計方案和客戶信息商業秘密為由,向臨沂市中院提起訴訟。
四、法院審理
臨沂市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歐典鐵藝公司所擁有的產品設計方案及其客戶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屬于非公知信息,能夠為其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并經歐典鐵藝公司采取了制定公司保密制度等措施進行保密,故構成歐典鐵藝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告魏某作為業務經理,在任職期間利用歐典鐵藝公司的設計圖紙等條件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所在公司同類的業務,該行為既是侵犯歐典鐵藝公司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也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故構成對歐典鐵藝公司權利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歐典鐵藝公司雖主張的4.6萬元的損失,但只按2.6萬元預交了案件受理費,故其余部分按撤回起訴處理。關于2.6萬元,考慮到歐典鐵藝公司的經營規模和魏某侵權的情節,加之歐典鐵藝公司2—20萬元的規定,歐典鐵藝公司主張2.6萬元的經濟損失是合理的,應得到法律的支持。綜上,法院判決:魏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歐典鐵藝公司經濟損失2.6萬元。案件受理費亦由魏某承擔。
判決后,魏某不服,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歐典鐵藝公司的鐵藝生產方法不屬于商業秘密,臨沂市2000年5月份以前生產鐵藝制品的單位就有20多家,且被上訴人歐典鐵藝公司提供給法庭的圖紙和鐵藝方案在鐵藝圖書中都能找到;被上訴人對其公司的鐵藝生產方法從未采取保密措施,其一審提供的保密制度是后補的,上訴人從未見過;上訴人未利用被上訴人的產品設計圖紙與他人進行業務聯系與合作,該圖紙只要是與被上訴人公司聯系過業務的單位都有。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二審庭審時,法庭要求被上訴人歐典鐵藝公司明確其要求保護的商業秘密的內容。被上訴人主張其商業秘密包含三方面內容:客戶信息、加工工藝及產品圖紙。對于客戶信息被上訴人主張是公司的一些老客戶,沒有書面的東西;對于加工工藝,被上訴人未提供證據,也不能陳述其具體內容;對于產品圖紙,被上訴人只提供了其在一審中出具的2張樓梯扶手的圖案。
另外,上訴人魏某在二審庭審時提交了被上訴人歐典鐵藝公司的一份宣傳圖冊和案外人天馬鐵藝公司設計的樓梯扶手、圍欄方案,其中均刊登有與被上訴人所提交的圖案中的一幅相同的設計圖案。被上訴人承認宣傳圖冊系其為宣傳之用向客戶所散發。對天馬鐵藝公司所設計的圖案,被上訴人認為上面未載明時間,故不能作為比對對象。
山東省高院經審理后認為,尋求商業秘密保護的前提是基于商業秘密的存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歐典鐵藝公司在一審中主張上訴人魏某侵犯其商業秘密,因此,應當明確其要求保護的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根據被上訴人在二審庭審時的陳述,其要求保護的商業秘密包括客戶信息、鐵器加工工藝和產品設計圖紙三方面,但對于客戶信息和鐵器加工工藝,被上訴人不能明確其具體的內容,亦未向法院提供證據加以支持。對于被上訴人一審時提供的產品圖紙,系被上訴人設計的樓梯扶手和圍欄的樣式圖案,并非產品設計圖紙,不包含設計方法,上述樣式的樓梯扶手和圍欄在一旦為用戶實際安裝之后,他人便可直觀地看到該圖案樣式,且圖案之一曾刊登于被上訴人的對外宣傳圖冊之中。因此,該樓梯扶手和圍欄樣式并不具有秘密性,被上訴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并不存在。另外,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采取保密措施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而這種保密措施針對被保密的對象來說,應當是合理和適當的,僅僅建立保密制度而缺乏有針對性的措施是不能被認為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的。從這一方面來說,原審認定被上訴人制定了保密制度即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理由也是不充分。
關于上訴人在為被上訴人聯系業務的同時利用被上訴人的圖紙為自己聯系業務的行為,該行為違背了上訴人所應負有的誠實信用義務,但不能被認為即侵犯了被上訴人的商業秘密。對上訴人的上述行為,被上訴人應當尋求其他途徑加以救濟。據此,被上訴人關于上訴人侵犯了其商業秘密并造成損害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未查明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即認定商業秘密存在,判決上訴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當,應予糾正。綜上,山東省高院最后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歐典鐵藝公司的訴訟請求。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有歐典鐵藝公司負擔。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歐典鐵藝公司在其向客戶散發的宣傳手冊上刊登了其主張商業秘密的產品設計圖樣,最終被法院認定該設計圖樣不具備秘密性,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而被駁回了訴訟請求。歐典公司的該行為可說是因為保密措施不當而導致的商業秘密外泄。那么,除此之外,權利人的哪些行為將導致商業秘密公開呢?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導致商業秘密公開的方式為:(一)自愿公之于眾;(二)申請專利并經公告;(三)公開銷售含有商業秘密,且他人可以通過觀察等手段輕易獲取該商業秘密的產品;(四)保密措施明顯不當。”
具體來說,(一)自愿公之于眾。即權利人出于社會公益或其它目的,自愿地將屬于其所有的商業秘密信息通過在公開出版物上刊登、在展會上展出等方式向社會公開;(二)申請專利并經公告。即權利人轉變對其保密信息的保護方式,通過向國家專利申請部門申請,以公開信息內容為代價換取國家法律對于該信息所提供的絕對的、排他性的保護。由于這些信息在權利人申請專利的過程中,會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核、公告程序,最后即使上述信息未能取得專利權,由于已向社會公開,不再符合秘密性要件,即無法再作為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加以保護了;(三)公開銷售含有商業秘密,且他人可以通過觀察等手段輕易獲取該商業秘密的產品。通過公開銷售含商業秘密的產品,權利人以放棄產品所有權為代價換回經濟利益,對于該項產品,其也不能再主張權利。若第三人通過觀察、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能夠輕易地獲取產品中所含的商業秘密信息,則其對該商業秘密的占用也完全是合法的;(四)保密措施明顯不當。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強調須對商業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若權利人沒有采用合理的保密手段,如未對保密信息加以標注并采取隔離等措施,第三人能夠輕易的獲取,則該商業秘密信息自然就可能輕易的泄露出去。
若權利人具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則其商業秘密即由于公開,不再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這一要件從而喪失了作為商業秘密的資格。因此,商業秘密權利人應注意審視自己的行為,一旦發生上述情況的,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進、制止。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