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20) / 已閱7277次
上海鼎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等與普立萬聚合體(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73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滬高民三(知)終字第73號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企業在定密時,應首先確定哪些信息屬于企業商業秘密的范圍,其次應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問題,而后須在商業秘密的載體上予以標明,最后在考察企業內部的人事管理、制度安排后對商業秘密的知悉范圍和涉密權限等問題予以確定。
三、基本案情
原告普立萬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被告張某曾于2002年1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在原告普立萬公司的銷售部門工作,任銷售工程師。2002年10月1日,張某與普立萬公司簽訂的了《保密協議》一份,其中約定了公司保密的信息為公司的管理方法、市場信息、營銷方法、原料來源、客戶信息、培訓資料及其他有關公司業務工作的經驗和資料等;并約定張某在公司工作終止后的十年期間,對涉及公司的機密仍要進行保密,若有違反保密協議中條款的行為須向普立萬公司支付人民幣10萬元,經濟賠償費用依照法院判決。
被告鼎彩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被告張某為該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普立萬公司與鼎彩公司均經營色母料的生產、銷售,面對的客戶群也基本相同。
后普立萬公司認為,被告張某在未離開原告公司時就成立了被告鼎彩公司,違反了保密協議,并將其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原告的客戶名單商業秘密泄露給被告鼎彩公司,被告鼎彩公司在明知的情況下使用了原告的商業秘密,兩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據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業秘密,并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法院查明,被告鼎彩公司有包括成都普天公司、北京福斯公司、武漢太平愛克公司等六家客戶與原告主張的主要客戶重合。原告亦僅對與上述六家客戶相關的經營信息主張商業秘密專有權。被告張某自認在原告處工作時,接觸過其中的成都普天公司、北京福斯公司和武漢太平愛克公司三家客戶。
四、法院審理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普立萬公司在長期的經營過程中,針對不同的客戶實施不同的經營策略,形成了特定的客戶名單信息。尤為特殊的是,即使是針對相同顏色的色母粒,原告也可提供不同型號規格的產品以滿足客戶的不同需求,且針對不同的客戶也使用不同的定價策略,以上信息均可以從原告提供的與涉案六家客戶交易往來的合同、送貨單、簽收單中反映出來。因此,涉案六家客戶的經營信息是原告在長期的經營活動中積累起來,非從公開渠道可以取得的的特殊的客戶信息,這些信息可以讓原告在色母料市場上獲得競爭優勢;且通過對原告與被告張某簽訂的保密協議作出的整體理解,可以認定涉案客戶名單屬于該協議約定的保密范疇,原告對其客戶名單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原告主張的上述客戶名單符合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價值性并經權利人采取合理保護措施三個構成要件,屬于原告的商業秘密,應受法律保護。
被告張某系原告的銷售工程師,根據其工作范圍、自認事實以及法院保全的證據,可以推定其在原告處工作時接觸過涉案的六家客戶名單信息,并與原告簽訂過保密協議。而張某在尚未正式從原告公司離職的情況下,就投資設立了與原告具有同業競爭關系的被告鼎彩公司。此后,鼎彩公司就與原系原告客戶的六家公司建立色母料的供貨合同關系。通過比對原告與被告鼎彩公司就相同客戶簽訂的合同,可以看出雙方的合同在客戶的名稱、聯系方式、產品顏色、型號、合同格式等方面均存在相同和相似之處,且后者的合同價格略低于前者。因此,在被告鼎彩公司無法證明上述合同信息可以從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其使用或者參考了原告的上述經營信息。故認定,被告張某作為被告鼎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為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犯;被告鼎彩公司在明知被告張某有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時,仍然使用其所披露的商業秘密,其行為亦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犯,依法應當與被告張某共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的客戶名單經營信息屬于其商業秘密,兩被告的行為共同侵害了原告商業秘密,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此外,兩被告還應當承擔不得披露原告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承擔該民事責任的時間可參照被告張某與原告的保密約定,即被告張某在原告公司終止工作后十年內(從2004年6月30日起計算)不得泄密,除非原告的商業秘密在該期間內為公眾所知悉。最后,法院判決:被告鼎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普立萬公司6家客戶的經營秘密,被告張某在10年內(從2004年6月30日起計算)不得披露上述經營秘密;被告鼎彩公司、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普立萬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二者負連帶責任。
判決后,鼎彩公司和張某不服,共同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上訴理由為:有關客戶信息的名稱、聯系方式、產品顏色均可以通過公開渠道取得,且產品規格型號和合同格式相同或者相近并不能推定出上訴人就侵犯了被上訴人的商業秘密;被上訴人對其主張的客戶名單并未采取保密措施,更未要求上訴人張某保密等。被上訴人普立萬公司則同意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與原審判決基本相同,并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上訴人鼎彩公司和張某違反了法律和有關規定,擅自披露、使用被上訴人普立萬公司的有關客戶名單商業秘密,侵害了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原審判令兩上訴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三項上訴理由,由于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均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海市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盡管法院認為原告普立萬公司與被告張某所簽訂的保密協議中約定了被告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并就整個協議看原告涉案的客戶信息也具有保密意愿,并最終支持了原告普立萬公司的訴訟請求。但我們能夠明顯的看出,本案中的普立萬公司對其公司的商業秘密并未有一個很明晰的范圍劃定,也沒有采取很好的保密措施,因為僅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不足以認定企業已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故我們借本案,來具體的探討一下企業該如何確定、劃分自己的商業秘密范圍的問題,即企業該如何定密。
對商業秘密的處分屬于企業的私權,故企業可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其定密程序。具體的程序可參考確定國家秘密的普通程序,即(1)、承辦人按照保密范圍的規定提出擬定密級意見;(2)、定密員審核;(3)、主管領導批準;(4)、作出文字記載;(5)、確定知悉范圍。具體的步驟如下:
首先,企業應確定商業秘密信息的保密范圍。企業所擁有的,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且不為競爭對手所掌握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都可以列入企業的保密范圍。企業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予以劃定,具體可參考《廣東省企業保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在生產和經營中,某一信息泄露后會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應列入商業秘密范圍:影響企業生產和發展的事項;影響企業營銷活動的事項;影響企業技術進步的事項;使企業在商業競爭中處于被動或不利地位的事項;使企業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的事項;影響企業對外交流和商業談判順利進行的事項;影響企業的穩定和安全的事項;影響企業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其次,企業須確定商業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商業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原則來確定,具體范圍、標準由各個企業自行決定,依據的因素包括技術秘密的生命周期長短、技術成熟程度、潛在的價值大小、市場需求度等。企業可參考《保密法》中國家秘密的分級方式,對商業秘密實行分級管理。如可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其中絕密級商業秘密是最重要的商業秘密,泄露會使企業的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商業秘密是重要的商業秘密,泄露會使企業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是一般的商業秘密,泄露會使企業的利益遭受損害。商業秘密的期限則應根據信息所屬的密級,以及信息具體的性質和特點予以確定。
再次,在商業秘密的載體上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商業秘密信息一經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后,企業即應在商業秘密的載體上做出明顯并易于識別的標志。這樣做的目的,一是起到識別作用,以此告知保密義務人應對此信息承擔保密義務;二則是警告不法分子,一旦其有泄露、使用該些信息的行為,將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何標識,由企業自行決定,可參照《廣東省企業保密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企業商業秘密的標識為“▲”,“▲”前為密級,“▲”后為保密期限。”
最后,企業應根據已劃分好的商業秘密的范圍、密級和保密期限,并考察企業內部的人事管理、制度安排等確定商業秘密的知悉范圍和權限,以便在發生泄密、侵權事件時,能夠很快的追究泄密者或者侵權者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可以為企業已對商業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提供有力的證明。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