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20) / 已閱5549次
宏祥隆鼎公司與陳某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濟民三初字第180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魯民三終字第39號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商業秘密往往都是從企業的內部泄露出去的,要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企業必須在內部管理上大下功夫。
三、基本案情
宏祥隆鼎公司成立于2002年,經營范圍為辦公自動化設備、電氣設備等的銷售;儀表技術、計算機軟件開發等。2004年7月,陳某進入宏祥隆鼎公司,2005年4月,宏祥隆鼎公司正式聘用陳某為公司的商務助理,并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09年4月29日止。勞動合同中還對陳某的包括保密義務在內的各項義務作了規定,但就具體的保密事項未作明確。
2006年6月,案外人賽多利斯儀器公司因與宏祥隆鼎公司購銷合同糾紛起訴至原審法院。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賽多利斯儀器公司為查清雙方賬目,提交了八本宏祥隆鼎公司的入庫單。對于入庫單的來源,賽多利斯儀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證據交換中陳述是由宏祥隆鼎公司的員工陳某提供。
2006年8月,根據賽多利斯儀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關于入庫單來源的陳述,宏祥隆鼎公司以陳某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使用賽多利斯儀器公司提交的入庫單中的58份材料,證明陳某實施了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行為。經查,上述58份入庫單中僅記載了宏祥隆鼎公司購買賽多利斯儀器公司有關儀器產品的名稱、規格、價格,未記載銷售渠道、銷售價格、招標、投標的價格等相關信息。
另查,2006年8月8日,陳某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宏祥隆鼎公司郵寄了辭職通知。法院受理宏祥隆鼎公司提起的侵犯商業秘密糾紛后,陳某于2006年9月15日就其與宏祥隆鼎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方面產生的爭議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并被受理。2006年11月15日,濟南市歷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裁決書形式,裁決宏祥隆鼎公司為陳某辦理解除合同的相關手續,支付拖欠的2006年6-7月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爭議糾紛中未涉及有關商業秘密侵權賠償方面的爭議。
四、法院審理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宏祥隆鼎公司認為陳某實施侵權的主要證據,是來源于其與賽多利斯儀器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中的部分入庫單以及該案中賽多利斯儀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對于入庫單來源的陳述。但由于賽多利斯儀器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另行出具了與其代理人陳述不同的書面材料,且陳某也予以否認,故從現有證據尚不能得出入庫單由陳某提供的結論。
即使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張的入庫單由陳某向賽多利斯公司提供的事實成立,由于該入庫單僅記載了宏祥隆鼎公司采購的商品的價格、來源、型號等信息,雖反映了部分貨物的來源,但并不能反映出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張的客戶名單、產銷策略、招標投標中的標底、產品成本和定價、銷售渠道等信息。而賽多利斯儀器公司使用上述入庫單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其向宏祥隆鼎公司銷售了有關的商品,即作為追索貨款的證據,從入庫單本身尚不能得出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張的由于陳某的行為導致公司有關經營信息散布于外,致使大客戶流失,經營陷入混亂和停頓狀態的后果。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均說明宏祥隆鼎公司尚未完成其舉證義務,未能證明其提出的主張,故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法院最終作出了駁回宏祥隆鼎公司的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判決后,宏祥隆鼎公司不服,認為一審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并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被上訴人陳某提出的抗辯意見則認為宏祥隆鼎公司既未充分舉證曾制定過有關保密制度和采取了保密措施,也無相關證據證明被上訴人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或允許他人使用,宏祥隆鼎公司所述純屬主觀臆斷。故請求法院駁回宏祥隆鼎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山東省高院經審理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與一審基本相同,認為一審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盡管存在部分程序違法的事實,但尚不足以影響本案的正確判決,在適用法律上也不存在錯誤,因此,上訴人據此請求發回重審的主張缺乏事實、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綜上,山東省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宏祥隆鼎公司主張其員工陳某侵犯其商業秘密,將企業的入庫單泄露給與其有購銷合同糾紛的案外人賽多利斯儀器公司使用,但宏祥隆鼎公司卻無證據證明其曾對公司的商業秘密采取了相關的保密措施或曾在公司內部制定過保密制度,結局只能是以敗訴收場。宏祥隆鼎公司的教訓表明,企業必須在內部建立起完備的保密制度,防止商業秘密的外泄。
企業內部的商業秘密管理,大致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提高員工的保密的意識,協調好員工與商業秘密的關系。員工是企業財富的創造者,也是商業秘密的使用者和執行者。因此,要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單純靠少數管理人員的管理,靠硬性的制度規范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從提高員工的保密意識這一源頭抓起。企業可通過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在勞動合同中增加競業限制的規定,對員工進行商業秘密法律知識培訓等措施,提高員工對商業秘密的意識,從而維護好企業及其自身的利益。在后面的案例中,還會具體談到協調員工與企業商業秘密關系的內容。
(二)、制定完善的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在提高員工保密意識的基礎上,以完善的制度管理,更好的防止商業秘密外泄。大致包括以下內容:(1)明確商業秘密的內容、范圍及涉密對象。過多的保護是對企業資源的一種浪費,因而,企業第一步應明確其商業秘密的內容、載體、保密的區域范圍、時限以及涉密人員,從而決定應采取的具體的保密措施;(2)對商業秘密實施保密措施。如對商業秘密信息增加密級劃分,對技術資料進行歸檔管理,對計算機文件進行加密等;(3)建立起保護商業秘密企業獎懲機制。一方面,可通過給商業秘密的發明人發放獎金,部分股權等方式增強其對企業的歸屬感、忠誠感,給商業秘密的接觸者發放優厚的工資、獎金等待遇,或與其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增強其對企業的責任感。另一方面,對違反與企業的保密協議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或在外從事與企業有競爭關系企業的員工,企業要堅決的拿起法律武器予以反擊,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能夠起到殺雞儆猴的效果。
(三)、建立保護商業秘密的物理設施和技術措施。其中:(1)物理設施:將商業秘密的存放地點進行隔離,限制人員的進入;對商業秘密的載體加以隱藏,并通過如將產品的配方以顏色、代號等進行標記,使侵權者即使獲取了載體,依然無法了解產品的成分;增加重點部位的監控與管理,通過安裝防竊技術監控設施,提高企業的安全設置;(2)技術措施:對于易被競爭者以反向工程解構的產品,在設計上要增加反解密措施,防止產品中的商業秘密被輕易的發現;加強對企業電腦、內部局域網中商業秘密的管理,如給電腦加密、拆除電腦的USB接口、涉密計算機不聯網等措施,防止文件、資料被非法復制、竊取。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