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0-12-20) / 已閱7338次
徐某與通城縣進出口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唐青林
一、案件來源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咸民初字第37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鄂民三終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網絡電子商務的開展,給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帶來了新的挑戰。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在網絡中被泄露出去,企業可采取劃分資料密級、設定員工權限;商業秘密交專人管理,定崗定責;對涉密計算機進行物理隔離并采取技術措施加強網絡安全保護;對員工使用網絡的情況進行監控等手段進行保護。
三、基本案情
原告進出口公司為了開展網絡貿易,開拓國際市場,從1998年8月開始,即在中國電子商務中心、美國商務網、阿里巴巴網、中國出口產品網、機電產品網等互聯網站上發布廣告,并在咸寧熱線、環球資源網站先后申辦了三個電子郵箱,用以接受海外買家的電子郵件,為此耗費了大量資金。經過多年經營,進出口公司建立了相對穩定的海外客戶群體、貨物技術、數據情報、信息資料。
1999年4月10日,進出口公司通過其設在咸寧熱線的郵箱,與美國的ASMC公司的Martin Field進行聯系,開展進出口貿易。之后,雙方收發了大量的電子郵件,多次寄送樣品、圖紙、技術數據。從1999年4月至進出口公司起訴時止,進出口公司與ASMC公司通過國際貿易出口云母約100噸,價值約90萬美元。為了防止電子郵件被竊取和遺失,進出口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對電子郵箱、電子郵件、客戶資源、訂貨信息等采取了保密措施,指定了專人管理。2000年4月,進出口還制定了《網絡貿易管理制度及獎懲規定》。
1998年8月,被告徐某進入進出口公司,并一直工作至2003年2月后離職。其間,徐某一直負責進出口公司計算機局域網的主機管理、操作以及云母、膠帶等絕緣材料的國際進出口業務。同時,徐某還負責管理公司的主機密碼和三個電子郵箱密碼。
2001年12月12日至2002年1月14日,徐某將收到ASMC公司用電子郵件發送的三份訂貨訂單,直接交給平安公司,并為該三份訂單制作了相關出口貿易的出口報關委托書和海運出口委托書。徐某還另發郵件給ASMC公司的山姆布蘭德,要求將下給進出口公司的兩張訂單,直接下給平安公司。南非的Sirco公司在網絡上搜尋到進出口公司的廣告以后,向進出口公司在咸寧熱線網的郵箱上詢盤,并于2003年2月11日就訂購20PVC絕緣膠帶向徐某發送電子郵件,要求徐某將形式發票寄給該公司,該公司確認后再開具信用證。次日,徐某制作了收貨人為Sirco公司,出口方為平安公司的形式發票,并完成了37500卷PVC膠帶的出口。徐某還以同樣的方式給印度客戶Vivek-kabra制作了出口方為平安公司的形式發票。
后進出口公司以徐某、平安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查明,至2003年3月法院采取證據保全為止,徐某使用了進出口公司9家海外云母產品訂貨信息、10家海外砂紙訂貨信息、1家手套產品訂貨信息、1家膠帶產品訂貨信息,并已將其中7家披露給平安公司等單位使用,共同謀取直接利潤24萬余元。
四、法院審理
咸寧市中院認為,進出口公司為了開展網絡貿易,通過在網上制作產品廣告、展示自己的產品,從而獲得相應的郵件信息、客戶資料、訂貨信息等經營信息,并為此耗費了大量資金。該經營信息經進出口公司使用后,已為其帶來了較大的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進出口公司亦對該經營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他人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因此,該經營信息已成為進出口公司的商業秘密。徐某作為進出口公司的員工,未能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卻利用工作之便,將進出口公司的商業秘密直接披露給平安公司等企業使用,從中牟取利益,直接造成進出口公司的經濟損失。平安公司在明知徐某竊取進出口公司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卻獲取并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貿易,以獲取不正當利益。徐某、平安公司的上述行為共同侵犯了進出口公司的商業秘密,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徐某應對其給進出口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平安公司對其應負責任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徐某、平安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得繼續使用截留進出口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告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進出口公司直接經濟損失248271.80元。平安公司對其中的171046.33元負連帶賠償責任。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為:上訴人并無侵犯進出口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原審認定事實有明顯錯誤,本案所涉的五份美國ASMC公司訂單,以及南非Sirco公司訂單均系對方直接下給平安公司,而非上訴人將訂單修改后下給平安公司的,而印度、新加坡等客戶的訂單亦與進出口公司無關;原審所判的賠償數額沒有依據。故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進出口公司的訴訟請求。
進出口公司則同意一審判決。平安公司則表示完全同意徐某的上訴意見,且平安公司也沒用侵犯進出口公司的商業秘密,故請求撤銷原判。
湖北省高院經審理后認為:
對于上訴人徐某稱原審認定的ASMC公司相關五份訂單,以及南非、印度等公司訂單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法院經審查認為,直到2003年3月,ASMC公司尚不知平安公司的聯系方式和電郵地址。ASMC公司一直以為其是在與進出口公司做進出口貿易,而聯系人是徐某,且其只能通過徐某進行交易,因為徐某代表了進出口公司。據此可以認定該五份ASMC公司的訂單系ASMC公司欲通過徐某同進出口公司進行交易,而徐某卻私自將這五份訂單交給了平安公司;南非Sirco公司的詢盤信息屬于進出口公司的商業秘密,且Sirco公司在進行交易時,以為是與以徐某為聯系人的進出口公司進行網上貿易。但徐某將此信息在未告知進出口公司的情況下,直接披露給了平安公司;而印度客戶于2002年5月22日和2002年9月27日向進出口公司的相關電郵信箱發出了二份電郵,該二份電郵內容載明:該客戶的本意是要同進出口公司進行網上進出口貿易,此筆業務應屬于進出口公司的商業秘密,徐某卻將此筆業務又直接交給了平安公司。其他幾個客戶也與上述三個客戶情況相同。故徐某上訴所稱本案所涉ASMC公司相關五份訂單,南非Sirco公司的相關訂單系對方直接下給平安公司的;以及印度、澳大利亞客戶的訂單與進出口公司無關等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進出口公司為了開展網絡貿易,耗費了大量資金,在網上制作產品廣告、展示產品等,從而獲得了相應的郵件信息、客戶資料、訂貨信息等經營信息。盡管他人一般也能夠在網上了解到一些公開的信息,但在獲得該信息后,分別與客戶之間進行的交易、磋商、固定的跟蹤服務行為,產品的供應價格、供應標準情況及銷售服務手段、操作規范等經營信息并不為一般公眾所知悉,他人也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本案中,進出口公司利用其掌握的經營信息開展了進出口業務。從1999年4月至進出口公司起訴時止,該公司與美國ASMC公司成交的出口貿易額達90萬美元,獲取了巨大的經濟利益?梢,上述經營信息能為進出口公司帶來競爭優勢,具有經濟使用價值,具有實用性;同時,進出口公司對該經營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進出口公司的上述經營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
徐某在進出口公司工作期間,明知進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就已制定了《網絡貿易管理制度及獎懲規定》,對員工明確提出了保密要求;且其本人與進出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以附件的形式專門約定了保密義務。但徐某卻利用工作之便,從進出口公司的三個郵箱中竊取了大量的郵件信息、客戶資料、客戶訂貨等經營信息,并將購貨訂單直接披露給平安公司等企業,且直接制作了出口報關委托書、出口形式發票等,從中牟取利益,造成了進出口公司的經濟損失。平安公司在明知徐某竊取進出口公司商業秘密的情況下,獲取并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貿易,牟取不正當利益,徐某與平安公司的行為均已構成對進出口公司的商業秘密的侵犯,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徐某上訴稱原審判決其承擔的經濟賠償數額錯誤。但經法院組織對帳,徐某無法對上訴狀中所列的數額說明來源,對該上訴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鑒于上訴人徐某獲利部分無法查清,被上訴人進出口公司損失的計算依據不足等情況,法院根據云母廠的平均利潤、國家退稅、財政補貼、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及主觀惡性的大小、以及進出口公司與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相關競業禁止條款欠完善等諸多情況,綜合酌定徐某賠償進出口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91046.33元,平安公司對其中的171046.33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湖北省高院判決維持原審判決第一項(徐某、平安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不得繼續使用、截留進出口公司的商業秘密)及案件受理費部分;變更原判第二項為徐某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進出口公司經濟損失191046.33元,平安公司對其中的171046.33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原告進出口公司以開展網絡貿易的形式開拓國際市場,為防止信息被他人竊取,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對電子郵箱、郵件、客戶資料等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還指定由專人進行管理,但最終還是防不勝防,被內部員工盜取了公司的商業秘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傾向以電子商務的方式開展貿易,但這也給商業秘密的保護帶來了新的挑戰。其中最常見的通過網絡侵犯商業秘密方式是電子郵件,其次是即時聊天、傳輸工具,以及BBS方式、新聞組和遠程登錄方式等。那么,企業可以采取哪些手段來保障自己的網絡安全,保障自己的商業秘密不從網絡上泄露出去呢?
(1)劃分資料密級、員工權限。企業應具體考慮員工的不同崗位給予其不同的權限,并將不同密級的資料信息設置不同的解密方式,使員工只能接觸到自己工作中所需的信息,無法獲得自己無權接觸的密級資料信息。
(2)商業秘密專人管理,定崗定責。企業應將包含商業秘密的電子郵箱、語音信箱等安排由專人負責,密碼僅由負責人知曉,以嚴防商業秘密的外泄。同時,在發生責任事故時,也能更容易找到負責人,防止員工間的責任推卸。
(3)對涉密計算機進行物理隔離并采取技術措施加強網絡安全保護。如今許多的黑客都會使用遠程登錄的方式進入企業的計算機系統內盜取信息,因而最安全的方式是將涉密計算機不連入外部網絡。一定得入網的計算機,則應采取包括設立識別碼、密碼認證、防火墻,安裝監控程序,使不同安全級別的網絡或信息媒介不能相互訪問等措施加強網絡安全保護。
(4)對員工使用網絡的情況進行監控。企業高管可安裝監控程序監督員工使用網絡的情況。但應注意的是,企業必須在此之前明確的告知員工將采取此種手段(防止員工不滿,或引起相關法律問題),并告知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在企業的設備中不允許從事私人活動,企業將監視員工在網絡中傳輸的信息,包括電子郵件、即時聊天設備等。
(5)對對外傳輸的信息,采取加密認證措施。對于必須通過網絡傳輸的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文檔時,企業可通過使用加密程序,要求信息獲取中必須享有解密的“密鑰”方可取得該信息,從而防止商業秘密信息被不法人士所獲取,或由于員工的疏漏、錯發而外泄。
另外,企業還可采取安裝軟件,對受控子網或主機的訪問權限和信息流向實現單向或雙向控制;安裝網絡掃描監測系統以對付電腦黑客的入侵;禁止員工擅自下載、安裝與工作無關的程序,以防無意間安裝了間諜軟件等手段,保護企業在網絡環境下的商業秘密安全。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