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1-3-12) / 已閱6836次
北京HT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與北京CJ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
一、案件來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2268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終字第18號。
二、案件要旨
我國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和一定范圍內“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中,權利人主張其商業秘密被侵犯,需對該主張提出證據證明,即“誰主張、誰舉證”;但在證據被對方掌握而無法以合法手段收集時,法院會要求被控侵權人提出其獲得信息來源合法的證據,否則會作出對其不利的判決,即“舉證責任倒置”。
三、基本案情
HT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T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經營范圍為電子計算機及軟件的技術開發、銷售等。尹某和邱某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5年7月入職HT公司(勞動合同期限至2009年10月31和2008年4月30),二人分別擔任客戶經理和高級技術顧問。HT公司與尹某、邱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存續期間及期滿后的任何時間,二人需對公司的技術開發、市場計劃等商業信息嚴格保密。
2007年7月26日CJ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J公司”)成立,公司的經營范圍與HT公司基本相同。由陳某擔任執行董事,邱某任經理,尹某任監事。同年9月4日,邱某辭職離開HT公司,11月3日尹某辭職離開HT公司。
2008年1月8日,HT公司分別以尹某、邱某為被訴人,以CJ公司為第三人向朝陽勞動仲裁委提起申訴。對于尹某的申訴理由包括尹某在負責 “泰爾文特”等項目時,直接利用HT公司的技術資料和招投標信息代表CJ公司參與競爭,甚至直接將HT公司的續簽客戶挖走;對于邱某的申訴中則包括邱某與CJ公司直接利用邱某在實施“嘉里大通”項目中知悉的HT公司的技術資料和招投標信息進行不正當競爭,由此給HT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申訴理由。
2008年3月10日,朝陽勞動仲裁委就上述申訴案件作出裁決。兩份裁決書均以證據不足為由,對HT公司提出的上述申請主張予以駁回。 2008年3月20日,HT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決訴至朝陽區人民法院。
經查,邱某曾參與HT公司自2006年8月起為嘉里大通公司提供的X數據庫技術服務,該項服務延續至2007年8月。而2007年12月4日,HT與嘉里大通公司簽訂的服務費比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間實施的項目降低了4000元。HT公司稱該降價是因邱某將HT公司的技術資料和招標信息泄露給CJ公司所致,但未就此舉證。
另查,2007年7月前,HT公司為泰爾文特公司提供X數據庫技術服務,該項目由尹某負責。期間,尹某維護客戶的相關費用都由HT公司支付。在泰爾文特公司與HT公司所簽合同到期后,泰爾文特公司沒有再與HT公司續簽合同。HT公司主張作為HT公司進行續約談判的代表,尹某在談判過程中散布了對HT公司的不利言論,并推薦了CJ公司,最終使泰爾文特公司選擇與CJ公司于2007年10月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但HT公司對其上述主張也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CJ公司對HT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認可,并提出直到2008年初CJ公司才與泰爾文特公司形成服務關系,而尹某和邱某均于2007年12月就已離開了CJ公司。泰爾文特公司是采用招投標的形式才與CJ公司形成的合同關系,但雙方始終沒有簽訂書面合同。CJ公司對此也未提交證據。
四、法院審理
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HT公司確與泰爾文特公司和嘉里大通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通過為這兩個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獲取相應的利益,并且與當時負責這兩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尹某和參與人邱某分別簽訂有保密協議。因此,HT公司與泰爾文特公司和嘉里大通公司合作的相關信息屬于其商業秘密。
但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尹某、邱某和CJ公司實施了HT公司所訴稱的包括邱某違反保密約定,將HT公司與嘉里大通公司業務中的技術資料和招標信息泄露給CJ公司,致使HT公司不得不降低了4000元的服務費用;以及尹某在代表HT公司與泰爾文特公司續約談判時采用不正當手段使該客戶成為CJ的客戶等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最后,法院對于HT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后,HT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是:CJ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26日,尹某為該公司股東,并擔任監事,邱某擔任公司的經理,均為高級管理和技術職務。尹某、邱某在未與HT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另行投資設立CJ公司。而CJ公司是則通過對尹某和邱某許以高位利誘的形式,獲取了HT公司的商業秘密,是明顯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顛倒舉證責任,適用法律錯誤。應由CJ公司證明其與泰爾文特公司、嘉里大通公司是通過“市場交易”建立起的服務關系,若其不能證明,則應承擔敗訴的結果。
CJ公司、尹某、邱某服從一審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針對HT公司對于尹某、邱某違反保密約定,泄露公司關于泰爾文特公司和嘉里大通公司的商業秘密的上訴理由。首先,在市場經營過程中,選擇服務的提供者是被服務者的一項經營權利。泰爾文特公司有權自由選擇其服務提供商。在本案中,HT公司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尹某在HT公司與泰爾文特公司進行續約談判的過程中,實施了不正當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泰爾文特公司與CJ公司簽約的相關情況。而CJ公司始終不承認其與泰爾文特公司之間簽有技術服務合同,也不認可其與泰爾文特公司間的技術服務關系是在尹某于CJ公司任職期間形成。在此種情況下,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HT公司有責任就其主張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但根據HT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因而,一審判決對事實的認定和對舉證責任的分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其次,HT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嘉里大通后續簽訂的服務合同價款降低是由于邱某向CJ公司泄露技術資料或招標信息所致,不能僅憑邱某曾在CJ公司任職就推定邱某與CJ公司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而,一審判決對此事實的認定亦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綜上,法院認定HT公司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我們主要討論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中,權利人(原告)的舉證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舉證責任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中,權利人(原告)要證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一般需向法院提供以下幾項證據:商業秘密存在的相關證據(包括:相關技術、經營信息客觀存在;具有合法權屬;具有經濟價值;并經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被控侵權人(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有機會接觸到相關商業秘密信息并采取了某些行為);被告具有故意或過失的證據;原告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的證據(包括侵權范圍、經濟賠償以及為調查被告侵害其商業秘密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在本案中,HT公司正是由于提出了主張,但又沒有充分的對邱某、尹某及CJ公司的侵權行為盡到舉證責任,最后只能以敗訴告終。
另外,應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到與權利人商業秘密存在的相關證據的舉證時,司法實踐中在一定范圍內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早在1998年,最高法院就在《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的某些主張,應當根據法律并從實際情況出發,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一方對于自己的主張,由于證據被對方掌握而無法以合法手段收集證據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舉證。”也就是說,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中,被告應當提供其獲得信息來源合法的證據,若其不提供,則法院可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被告侵權。